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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信托行业的启迪

添加时间:2015-02-07 22:06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谈到“互联网金融”,人们总会发出疑问,它和传统的金融行业有什么区别,是不就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

  简单的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于移动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的业务模式。是传统的金融服务功能在互联网充分普及的前提上,创新出的业务领域。然而,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充分融入了互联网思想、互联网精神下的金融业务开展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依托传统金融服务最基本的融通资金的功能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的手段,赋予传统金融服务更多的信息量、更快捷的业务办理方式、更低的中间服务成本、更高的客户参与度、更广泛的金融服务边界与受益群体等特点。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依托在互联网的技术平台与手段的基础上来实现资金的融通与支付功能,并以互联网的方式实现金融中介作用的一种新兴的业务领域,同时又融入了许多非金融的业务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对比分析。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中国金融业改革大潮的背景下的创新业务模式,是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与普惠金融的理念下中的金融创新。当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一次次刺激着银行存款的搬家,人们逐渐开始享受货币资金增值与消费流动性需求的双重需要。投资与消费的矛盾、流通与收益的矛盾已经不再水火不容的非此即彼了。各种“宝宝类”理财工具的出现无疑让传统金融业面临着巨大的思想变革与挑战。

  金融所提供的最基本的功能包括资金的融通,即为资金供需双方对于融资的额度、期限、价格、风险与收益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就是所谓的间接融资。这一切中介作用的基础是信息的不对称。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业务模式下,大数据理论、云计算的应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正在逐渐打破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格局。

  从专业的P2P到P2C的业务模式的开展,资金供需双方在期限、价格、风险与收益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已经非常低,相关信息的匹配基本依赖于网上的信息沟通,资金供需双方直接通过网上完成需求的匹配、资金的交付与收取,大大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资源配置效率。当然,这种业务模式现仅在资金量较小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然而,在大数据理论日益为各界所接受并普及的今天,随着人们各项行为逐渐被予以数据化,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不再局限于对于企业报表的审核与现场实地调研,而是逐渐开始应用大数据理论下的数据模型的设计、完善与分析来实现风险识别与定价。大数据理论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及透明化程度,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并逐渐引导一种去中介化的状态。

  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所融入的大量非金融因素的存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风险控制正在被金融监管机构所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拓展与创新已经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下的框架体系。应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业务与创新模式的一种颠覆式的突破,互联网金融到底能走多远,不仅取决于金融改革的力度,而且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对信托行业的启迪。

  从信托行业迅速发展的这几年来看,信托产品的营销主要依靠银行代理发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等方式。然而,2013年度经历了几件信托兑付事件后,信托在国有大行的代理发行渠道已经越来越狭窄。

  随之而来的银监会出台的“99号文”明确提出“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被业内同行们解读为银监会对第三方代销渠道收紧的意图明显。在原有产品销售渠道逐渐萎缩,新的有效营销方式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突围成为摆在信托公司面签的当务之急。直接铺设营销网点非一日之功,相应的成本压力大,业务转型代价高的特点也使得近几年来信托公司逐渐谋划自建网络营销渠道,突破实体网点的时间、空间限制,为客户提供全新的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客户体验。

  当然,由于现有信托产品的客户群体主要为高净值人群,部分年龄偏大,且信托产品有面签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行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然而,从信托产品及信托业务的营销来看,搭建一个充分考虑客户体验度的网络直销平台与业务推广平台,利用微信、微博等定向推送并展示信托产品信息,对于资金提供方客户及融资方客户的定向理财或融资需求个性化设计产品等,将以产品为中心的设计理念调整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营销理念已经刻不容缓。在互联网金融推崇的客户体验度第一的理念下,如果信托产品面对高起点的理财客户群体依然不能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又谈何增强客户黏性。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及信托行业及产品的特点,笔者认为,信托行业对于互联网金融应有的态度不是排斥或静观其变,而是充分估计在互联网精神冲击下的金融变革为信托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在信托行业面临业务转型的大背景下,充分利用大数据理论,布局并打造信托产品营销、直销与综合服务平台。

  在中国的高净值人群逐渐年轻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理念正逐渐深入至由低至高的各个层次的理财群体,那么信托行业亦应充分吸收并运用大数据理论,对于信托产品的营销、直销与综合服务平台不能仅仅停留在单纯的为客户提供产品交易与资金划转平台的阶段,同时应考虑:

  网络营销、直销与综合服务平台不能仅提供电脑端的操作界面,应同时提供基于手机等移动网络技术端的操作平台,将信托的功能与信托理念通过日常的微信、微博共享等方式予以定向推送,同时针对现有客户提供跟踪式的产品信息推送服务,让高端客户能够体验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同时移动支付端的普及也将充分提高客户信息浏览、业务办理、业务咨询与反馈的体验度,并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有效降低单位成本。

  通过将客户网络行为的数据化,运用大数据理论将基于此平台上的信息予以充分挖掘并利用,通过互联网的沟通方式充分了解客户的使用习惯及交易特点,让基于大数据理论下的强大信息量为信托公司的产品设计提供新的思维,开发出适应特定人群的产品,让产品及业务营销变得有的放矢。

  通过网络营销、直销与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客户对于产品综合营销与服务的体验度。针对原有客户群体及特定营销群体,将对于信托产品的资金投向、风险揭示、产品预约与款项支付、信息披露、产品兑付等一系列活动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或移动客户端的方式予以简单、快捷的办理与跟踪推送,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手段有效缩短信息传播路径、减少由于代理发行方或第三方销售所带来的信息被转述的风险。

  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拓展在基于遵守信托行业的一法两规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仍要坚持信托产品的客户群为合格投资者及合同面签的规定。然而,面签不代表对于客户的所有服务都单纯的放在面对面的层面,信托合同的签订只是对于客户提供各项综合服务中的一项而已。在互联网金融广义的概念范围内,信托行业应将对理财客户的营销与客户服务链条予以充分延长,将线下的营销与服务模式逐渐引导至线上,将单纯重视产品推介与兑付管理拓展至一种信托理财理念与全方面金融合作的营销。在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理念的冲击下,信托行业的转型不应仅局限于基于监管政策引导下的业务方向转型,同时也应考虑到信托服务理念及营销理念与手段的转型。从原有的以产品营销为驱动的盈利模式逐步过渡到以客户关系为导向的平台模式中来,才能真正实现信托财富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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