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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研究——以支付宝为例

添加时间:2015-01-21 21:48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资金流通周转的需求中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扮演着银行与客户之间资金中转站的重要角色,为网络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2011 年 5 月,央行颁发首批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7 家单位获得首批支付牌照,支付宝成为首批授予支付牌照的机构之一,支付牌照的颁发标志着第三方支付发展逐渐步入正轨。

  据艾瑞咨询统计,2012 年第三方支付网上支付总体交易规模已突破 3 万亿,同比增长 66%.

  2007-2012 年的交易规模增长率如下:

  从图 2 可以看出,虽然每年的年增长率有部分的下降,但是交易规模总额确屡创新高,在 2011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就已经超过 2 万亿元,预测未来每年的交易规模互联网支付还会以稳定的增长率增长。

  一、第三方支付的盈利模式。

  1.广告费。作为第三方支付最显着的收益便是广告费,登录支付网页可以看到,无论是支付宝还是财付通,几乎每一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页上都会有大大小小的广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网页上投放的各种广告代理费用获得利润。广告服务是淘宝网官方宣布的第一个盈利模式,也是支付宝最直接的盈利来源,然而网页上的广告费用毕竟有限,甚至每年的广告收入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并不丰盈。

  2.手续费。传统的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盈利途径是收取支付手续费。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确定一个基本的手续费率,缴给银行,然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这个费率上加上自己的毛利润,向客户收取费用。支付宝的收费范围如下:

  (1)转账(至银行卡)收费标准(见表 1):

  (2)快速提现。普通提现不收费,2 小时快速提现收费(见表 2):

  (3)缴费。支付宝一般不收取手续费,个别缴费时支付了一元手续费,则该代缴服务是由支付宝及支付宝委托的代办人(自然人或商户)共同完成,一元手续费最终由代办人收取,支付宝不收取其中的费用。

  (4)安全产品:短信校验服务(单笔付款金额超过 500 元或每日累计付款超过 1 000 元免费,除此之外额度费用为 0.6元 /31 天)。

  (5)信用卡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分期、信用卡支付(用户在淘宝,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 tmall.com,未签约信用卡的卖家处使用信用卡)、信用支付(用户在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 tmall.com 未签约信用卡的卖家处使用信用支付)。

  (6)国际支付:使用在非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预付卡或在非中国大陆地区开立的银行账户等进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 PPS、境外信用卡支付或境外信用卡快捷等。

  3.服务费。(1)理财相关业务的服务费。2013 年 6 月 17日,支付宝正式宣布推出一项全新的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

  余额宝的实质就是购买货币基金,优势在于不仅可以让消费者获得收益,而且在没有手续费的前提下还可以随时支付或取出,非常的方便和灵活。对于推出的这种全新理财产品,支付宝对其收取的服务费如下:以日均保有量计算,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产品,淘宝销售 1 亿以下的基金,向基金公司收取20 万元服务费;销售量为 1 亿 ~3 亿,收 50 万元;销量量为 3亿 ~5 亿,收 90 万元;销售量达到 5 亿 ~10 亿,收 150 万元;销售规模为 10 亿 ~20 亿元,收 250 万元;超过 20 亿元,则收400 万元封顶。在支付宝推出余额宝的同时,财付通和快钱等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在其网页上推出了相关理财产品,甚至淘宝、苏宁易购、微信、新浪微博等纷纷在网页上挂出了几十家基金理财产品,引起了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各大网站的合作浪潮。在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可观的服务费用,就目前来看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大部分是货币基金和低风险的保险理财产品,或许未来会向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高的股票、期货等趋势发展。(2)代缴费业务中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合作商户收取部分的服务费用。此类第三方合作商户一般需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服务费。如支付宝增值业务中的缴纳水电费、医院挂号、校园一考通等功能,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支付宝为用户缴费,而是支付宝与第三方商户合作,第三方商户为用户缴费。在这里第三方商户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完成整个缴费过程。

  4.沉淀资金的使用。由于互联网购物有一个物流配送的周期问题,使得买家与卖家到货及收款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因此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中会有一部分的沉淀资金。2012 年 11 月 11 日,淘宝“双十一”促销这一天支付宝总销售额为 191 亿元,同比增长 260%,先不考虑淘宝其他时间段的交易的滞留资金是多少,单就“双十一”一天的 191 亿元放入银行存活期,按 0.36%活期存款利率也可以挣得 6 876万元的利息。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公开是否对沉淀资金进行利用,但是如果对沉淀资金进行一定的操作还是会有相当可观的收入的。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盈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第三方支付虽然发展迅速,前景可观,盈利方式多样,且收入可观,可是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依然面临很多诸如资金安全、法律空白等问题。

  1.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与银行业务发生部分重叠,一定程度上造成行业竞争。

  (1)手续费的竞争。以支付宝为例,在支付宝成立初期至 2009 年之间是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的,2009 年 1 月 1 日后支付宝开始收取支付业务的手续费。各行反馈的数据,支付宝网上支付每天占用银行资金 1.6 亿元,按照现费标准和利息计算,相当于银行每天损失手续费、日息达 163.8 万元。在支付宝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交易规模直线上升之后,面对支付宝几亿个用户中存在的大量闲置资金,银行开始反思零售支付行业的利润。最突出的就是部分银行下调了单日交易金额,限制了支付宝用户单日交易数额。

  (2)业务范围扩大后的竞争。余额宝的推出标志着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的开始,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抢夺了银行的资源,基金公司选择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与银行合作的尾随佣金比较高,支付高额的尾随佣金不如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转化成一定购买基金的折扣,这样比同行更有竞争实力。目前之所以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同时仍然与银行合作,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基金电子商务化市场还不是特别成熟,但是一旦基金公司在互联网的市场成熟之后,必然会引起基金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破裂,到时银行必然会损失一部分利润。

  2.关于沉淀资金公开透明处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明确了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可控限度。虽然管理办法针对沉淀资金已有相关规定,但是依然有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进行挪用。日前,在国内支付领域排行第四的快钱网上支付因为赌球案件被公安部调查。经调查,快钱某高管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 30 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 余万。这一事件将为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敲响警钟,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监管机构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力度还有待提高。

  3.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信息安全问题。(1)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在线支付,且大部分的支付宝用户为开通更多业务都经过了实名认证,因此在进行交易的每个环节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威胁到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近些年网上支付安全问题一直是用户们关注的焦点,2011 年某地出现了黑客盗取支付宝账号 500 个,盗取支付宝内已充值余额近百万的事件。网络安全是提供消费者进行安全交易的最基本保障,如果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会给用户造成极大的损失。(2)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基金公司合作给用户带来诱人收益的同时也蕴藏了一定的风险,货币基金虽然比银行收益相对较高,但并不代表没有风险,只是风险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亏损,但是一旦发生亏损,损失的不只是资金,支付宝来之不易的信誉也会大打折扣,随后的负面效应是不可估量的。

  4.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强大的支撑。虽然央行已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例如,2010 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处于灰色地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了监管的范围,但是仔细查阅管理办法会发现,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实施细则并不完善,甚至有空可钻。 支付宝的余额宝业务就是个例子,证监会表示,“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虽然余额宝没有被叫停,可是足以看出中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现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没有详细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未对其金融服务类型和范围做详细的阐释,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竞争业务的问题。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盈利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目前网上支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来普及,安全、便捷的网上支付系统是消费者放心购物的保障。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盈利模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的建议:

  1.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措施。法律是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常运行的根本,未来中国还需要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条例和监管措施,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金融业务服务范围的界限,明确与银行等的业务区分,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等。

  2.与银行机构达成协议,将沉淀资金交给银行处理,并从中收取一定利息。由于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特殊关系,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能完全脱离银行而单独存在,电子支付的交易终端在银行,银行决定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兴衰,第三方支付的一切业务都离不开银行在背后的支撑。因此,既想要金融业务合法,又想得到收获更多的收益,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背地里暗箱操作,不如尝试与银行达成协议。银行作为巨额沉淀资金的保管者负责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定的利息,而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可以选择风险比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来获得一定的收益。将沉淀资金纳入银行的正常资金投入使用中,且须公开沉淀资金的用途。

  3.关于更多金融业务的扩展。在中国法律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增加其他金融业务,如开通小额信贷业务、小额投资业务等等。例如,利用第三方支付的担保信誉,未来支付宝可为实名认证的用户构建信用担保、诚信认证的信用体系,根据其信用的积累为其提供小额信贷业务,其中便可收取一定利息。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可以与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合作,吸引用户进行小额投资,这里的小额投资类似于余额宝,不限金额,项目完成后一定时期内可有一定比例的回报,这样可以充分利用用户账号内的闲置资金。而第三方支付体系中的小额信贷业务的特点就是金额数目很小,不存在较大资金的流通,投资和贷款都是小额的,充分利用的就是支付宝中的小额闲置资金,面向的群体是银行通常都不屑于接待的小客户。这样既与银行不会发生较大业务的冲突,又借助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较丰厚的利润。

  由于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既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不断创新自己的业务范围,不断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完善自己,才能不被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所淘汰,在新兴浩荡的网上支付行业里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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