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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上支付信息安全问题与解决路径

添加时间:2022-09-28

  一、支付信息安全权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界定

  第三方网上支付信息安全权是指在网络支付市场中,通过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但独立于银行与商家及商家与消费者,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交易平台并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第三方网上支付明显放大了客户在平台交易时产生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知情权与财产权损失的风险。

  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就是呈现动态发展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存在。由于网络信息安全在金融法领域呈现时间短,我国在涉及金融、支付等方面的专项研究较少,是今后学术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

网上支付

  (二)文献综述理论基础研究

  1. 理论基础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使得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信息开放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日益呈现出新特征,尤其是消费者在第三方网上支付信息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个人信息权利,缓解这一冲突与平衡问题的理论基础源于信息不对称理论。

  2. 研究现状

  第三方网上支付首次出现于美国和欧洲,发展至今已形成了完整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本文在整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监管主体、支付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

  徐显峰的研究内容主要侧重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支付信息管理隐患,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信息管理的缺失,对相关非法信息、的不及时上报和留存而导致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剖析;肖文青的研究重心在互联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利益和权利救济方面,指出目前我国两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不足;

  邱灵敏侧重研究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信息披露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经营与监管体制的矛盾;朱晓敏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问题研究》与朱晓妍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权属研究》这两篇文献中对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给与的明确界定为属于客户所有。

  二、中外制度比较及经验借鉴

  (一)制度研究

  20世纪60年代,美国首次出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指导和规范,但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970年制定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合规收集和披露;2010年,人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使得第三方支付有了适用的法律;2015年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信息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二)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和英国作为第三方支付网上支付市场的引领者,在保护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因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不完整导致的财产安全权及对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和信息披露监管上拥有较我国完整的法律保护,是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

  主要表现为美国在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之后的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权利救济机制、以“联邦-州-行业协会”三足鼎立的多层次监管体制;英国赋予给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补偿权等权利和申诉专员制度、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双重监管格局,均对我国主要以单元救济、多行业监管为主的模式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三、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现状

  第三方网上支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网络支付体系一个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填补了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催生的电子支付应用层的空白。

  虽然第三方网上支付是大势所趋,但其在全面保障金融环境中的支付交易安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存在一定问题。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有效履行“平台信息完整披露政策”和“强制性提供交易政策”、“错误交易后的权利救济政策”等方面的研究较少。

支付信息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客户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且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信息的不及时、不完整披露致使:

  一是客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其切身相关的信息在格式条款的强制被迫接受而产生的信息知情权受限,即所产生的“强制性交易政策”的缺陷;二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错误支付责任承担不到位,采取的逃避态度严重侵犯了客户的财产安全权,即所产生的“平台信息完整披露政策”和“错误交易后的权利救济政策”的缺陷。

  1. 客户信息知情权

  暂存资金的利息归属在存在于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暂存资金的孳息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且随着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已经不容忽视。支付宝在作为担保型第三方网上支付方式存在的前提下,对客户暂时存放于其平台之上由其暂时保管的货款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强制性让商户在下载此款APP之时被迫同意这一孳息归属权属于支付宝这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并且大多时候抓准商户在下载APP的时候不会将冗长的用户服务协议认真看或根本不看的心理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产生的利息直接收入平台囊中,致使客户在知情后维权之路上因为格式条款的挡道而异常艰难。

  2. 客户财产安全权

  作为处于掌握信息优势地位一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面临错误支付情形下的权利救济规定模糊,信息披露不完整,在维护客户的财产和账户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即所产生的“平台信息完整披露政策”和“错误交易后的权利救济政策”的缺陷。

  四、应对措施

  通过对支付宝存在的暂存资金利息归属问题和云闪付错误支付的权利救济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二者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如出一辙,需要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客户的消费者三方共同努力,为我国信息化时代打造方便快捷的支付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强制性交易政策”、“平台信息完整披露政策”和“错误交易后的权利救济政策”存在的缺陷对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的特殊要求,在监管人员的选择上更加多元化,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商务部、公安部、工信部及工商管理总局。

  而在监管方式上,为避免多行业监管相互推诿,突破监管人员间两两博弈的监管模型,建议在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多方之间建立合作博弈监管体系,做到监管目标、分工清晰明确,监管权责对等合理,监管政策公开透明,在金融创新监管中着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需要在日常的管理中协调配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落实到具体的实施环节,有以下四种模式;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我监督,做到行业自律,人民银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其他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人民银行、其他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侵犯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人民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监督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人民银行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其他监管部门。

  五、结语

  本文着重阐释了支付宝、云闪付等作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因格式条款的强制被迫接受而产生的信息知情权和因错误支付而受损的财产安全权的权利救济,由此形成对金融活动以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制约。

  并要求监管部门在实际行动中完善“平台信息完整披露政策”和“强制性提供交易政策”、“错误交易后的权利救济政策”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努力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等多方博弈主体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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