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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卡风险的一段对话

添加时间:2014-08-29 21:34
  前几日上班时,小左气喘吁吁地走进办公室,她把挎包往桌子上一甩,坐在那里生起了闷气。

  许亮走过去问:“大小姐,你又遇到什么不顺心的事情了,看你的小嘴撅得都可以栓头驴了。”

  小左叹了口气说:“昨天晚上,我到我常去的那家美容店去做头发,没想到那个美容店已经无影无踪了,小店已经变成了一个包子铺。我问包子铺的店员,美容店搬到哪里去了?那个店员说,美容店已经关门不干了,也不知道搬到哪里去了,每天都有顾客到这里打听这家美容店的去向。

  许亮:北京市的美容店有的是,你为什么偏偏就认准了这家店,人家搬走了,你还生这么大的气?

  小左:我在那家店里办了一张美容卡,里面还有七八百块钱呢?这美容店一关门,我的那些钱不就泡汤了吗?

  许亮:原来是为这事生气呀?不值当!我去年办的游泳卡才用了几次,老板就携款潜逃了,我一下子损失 2 000 多元呢!

  许亮一句话提醒了小左,她急忙取过挎包,从里面找出钱包,呼啦啦地倒出一堆五颜六色的卡。许亮一看,除了信用卡和储蓄卡之外,就是各种预付卡了,有超市购物卡、洗衣卡、洗车卡、游泳卡等等。

  小左一边清点这些卡一边说:我这里也有一张游泳卡,我现在就打个电话,看这家游泳馆关门没有。

  许亮:你不要草木皆兵,听风就是雨了,咱们还是请李老师分析一下怎么应对预付卡的风险吧。

  李老师:你们手中的这些用于消费行为的卡,我们称之为”预付消费“.”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预付消费不但为顾客提供了便利,省去了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还因为它的消费价格也低于正常的消费,所以颇受消费者的青睐。

  许亮:消费者用卡购物方便、实惠,商家发卡也有很多好处。商家发放购物卡可使得他们有稳定的客源和充裕的资金作保证,这可以说是消费者和商家双赢的一种消费方式。

  李老师:但是,这种消费方式自从引进我国之后,其引发的消费纠纷却屡见不鲜,除了一些服务行业承诺不兑现、服务打折扣、门店易主、关门停业及霸王条款以外,持告人受害最深的就是发卡者携款逃跑了。

  小左:您说得不错,我的一个朋友就被一家送菜公司给骗了。去年 4 月份,该公司在我朋友居住的社区里大做宣传,对购买预付卡的消费者又是送有机蔬菜,又是发纪念品。在这种氛围的吸引下,我朋友当场支付了 1 万元,签了一年的送菜合同。没想到,该公司只送了三天的菜,公司的业务员就打电话通知我朋友,说他们公司已破产,不能再为他送菜了。这家公司 4 月份还在大做宣传,5 月份就宣布破产,明显的是一种欺诈行为。

  李老师:你分析得很对,这家送菜公司的做法,肯定是一个经过精心策划的假破产、真逃债骗局。企业破产要通过法律程序,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宣告破产。而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首先要补发员工工资和社保金并支付所欠税金和清算费用后,其次归还欠款,到那时恐怕企业已经没有钱了。

  小左:听您的意思,不管这家送菜公司是真破产还是假破产,我这个钱恐怕也是要不回来了。

  唉!就算是花钱买个教训吧!

  李老师:我当然不是这个意思。消费者如果遭受诈骗,我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通过 110 报警或直接到派出所报案,如公安机关认定这是刑事案件,你就可通过法律程序,用追脏的方法挽回损失。另一种是通过民事诉讼,你可以联系其他和你一样的受害人,搜集这家公司高管或股东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将公司和自然人一起告到法院。

  许亮:您说得方法很好,但在实际追讨欠款和维权过程中困难是相当大的,因为消费者到法院去起诉,会因为找不到商家、或者是证据不足,导致法院无法立案受理。另外,高额的律师费用以及法院审理的周期过长,也会使大部分消费者采取忍气吞声、放弃追讨欠款的权利。再说,即使消费者打赢了官司,但由于被诉企业已无资产可清,其挽回损失的可能性也并不大。

  小左:我心中刚刚燃起的一点希望之火又让许哥给浇灭了,一提起”打官司“我就头痛。不就是几百块钱吗?我费了半天劲,最后可能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我还折腾个什么劲?

  李老师:我不同意你这种想法。正是由于很多被欺诈的消费者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做法,才使这些违法分子更加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许亮:反正我觉得为这几百块钱去起诉有点不值得。李老师,除了少数经营者携款潜逃之外,消费者在购卡和使用过程中还会遇到哪些陷阱?您给介绍一下吧。

  李老师:目前,预付款消费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骗,经营者以较大的优惠条件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预付款消费卡,得手后溜之大吉、携款而逃;二是变,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或负责人,然后单方面宣布原卡无效;三是限,经营者自行设定消费卡有效期限,单方规定期满后卡作废,但余款不退;四是难,一旦消费者办好卡后,原来的承诺和内容大打折扣,消费者想退卡难上加难。

  许亮:我认为这些商家的行为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却又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小左:我当初没与美容院签合同,你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恐怕无法保护我。没想到预付卡里面的陷阱这么多?我决定从现在起,再也不办预付卡了,让这些骗子的伎俩从此在我身上无计可施。

  李老师:你这样做也未免有些极端,其实,预付卡是一个比较好的经营制度,就像许亮刚才说过的,可以形成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局面。目前出现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由于国内对预付卡的管理法规很少也不给力,才使这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地为所欲为。

  许亮:那您给我们说说目前行政机关对预付卡管理有哪些规定?又有哪些不给力的地方呢?

  李老师:商务部曾于 2012 年 9 月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发卡、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并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但法律责任却只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等罚款。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最高 3 万元的罚款金额根本无法起到应有作用。

  许亮:对这点我也有同感。预付卡的管理涉及混业经营问题,既有融资的内容,涉及央行的金融秩序监管问题;又有商品流通的内容,属于商务部范畴。而商务部上述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既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所以缺乏强制性。

  李老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国预付卡管理没有明确预付卡资金所有权问题,很多发卡人认为只要消费者办了卡,卡里的钱就应该属于经营者了,这个观点是十分错误的。我认为,法律应该明确:预付卡里资金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消费者,经营者无权进行支配。商家窃为己有的行为即构成侵占,如果携款潜逃更是一种诈骗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应该进行追究。

  小左:你们已经把预付卡的情况和现状分析得很透彻了。李老,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李老师:我认为,国外已经搞了几十年的预付消费,他们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健全了,我们完全可以采用”拿来主义“,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尽快完善自己的法规。如:首先要提高门槛,对只有三年以上经营的企业才许可发放预付卡;其次,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有关部门要进行严格的资金监管,防止出现裹款潜逃事件。另外,就是对预付卡的违法行为要进行重罚,让这些不法奸商不能也不敢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念头。

  小左:您说得这几条确实很好,但这毕竟是法律层面的事情,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一方,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李老师:我认为,消费者应该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购卡;在办卡前要考察经营者的信誉和经营状况,详细了解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款条件等细节,不可轻信口头承诺。同时,办卡时不要忘记索要发票,要妥善保留相关合同和协议,一旦发生预付卡欺诈等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快速向消协部门申诉,并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许亮:我还补充一点,消费者办卡时要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回报数额越高的预付消费往往风险越大;因此,购卡者不要一次投入太多,以避免承担较大风险。

  李老师:我们在看到预付卡风险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近几年来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效。据了解,目前,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数已突破 3 000 家。商务部更是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商务诚信建设试点“等活动,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正在积极转变观念,要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理念来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想,关于预付卡的法律、法规还会不断健全和完善,随着消费者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预付卡欺诈事件自然会越来越少的。

  小左:听您这么一说,我的持卡信心又来了。我现在就去收集证据,一定要把那个黑心的美容店老板找到,让他尝尝法律”铁拳“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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