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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体系与英国支付体系的比较

添加时间:2019-06-29

  支付体系是是一国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 是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其主要涵盖货币制度、结算账户、支付方式、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服务市场以及各类金融交易的清算结算安排等方面。狭义的支付体系主要包括支付服务组织、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和监督管理等。支付服务机构是支付服务的提供者, 账户是支付体系的基础和“入口”, 支付工具是支付指令的载体, 支付系统是支付基础设施, 监督管理是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广义的支付体系还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对手和交易登记机构等金融交易后续服务组织,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等市场基础设施,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本文的研究采用支付体系的狭义概念。

  一、我国支付体系现状

  (一) 支付服务组织:

  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机构为主体、特许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支付服务组织体系。其中, 银行机构是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 特许清算机构在银行间清算的特定领域发挥补充作用, 支付机构在零售支付市场发挥补充作用。

  (二) 支付工具:

  我国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贷记支付工具, 如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定期贷记;借记支付工具, 如银行汇票、支票、旅行支票、定期借记;其他支付工具, 如商业汇票、银行卡等。

  (三) 支付系统:

  我国已形成以人民银行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以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为基础、以特许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系统为补充的多元化支付清算体系。重要的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

  (四) 监督管理:

  我国着力构建支付行业“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司治理”的一体化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从监管主体看, 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管者是中国人民银行;从监管对象看, 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对象是整个支付体系, 包括支付清算结算服务组织、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从监管环节看, 主要包括金融账户实名制管理、金融交易监督管理、清算结算监督管理等;从监管方式看, 包括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管理和调节手段。

  二、英国支付体系概况

  (一) 支付服务组织。

  英国的支付服务组织由银行以及非银行机构组成, 支付服务组织日益多元化和社会化, 包括政府和行业协会、卡组织等, 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及新兴金融科技公司等参与主体, 各方共同推动英国支付行业发展。

  (二) 支付工具。

  英国支付工具包括银行卡、电子货币、快速支付和支票等。在多种支付工具并存条件下, 支票使用大幅递减, 银行卡支付仍保持较快增长。交易金额最大的支付方式是通过英国Bacs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直接贷记业务。快速支付自2008年上线以来, 年增长速度在15%以上。此外, 超过98%的英镑支付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

  (三) 支付系统。

  英国主要的支付系统包括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 (CHAPS) 、Bacs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和贷记清算系统、快速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 (CREST) 等。近两年来, 英国支付系统的运营管理模式发生很大变化, 2017年之前大多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 且运营管理机构分散, 如CHAPS由私营公司 (CHAPS Co) 运营;Bacs由Bacs支付公司运营;支票和贷记清算系统由支票和贷记清算公司运营;快速支付系统由快速支付公司运营等。而英格兰银行提供实时全额结算服务, 主要金融机构在英格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最终的清算由英格兰银行完成。2017年11月,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CHAPS改由英格兰银行运营。2017年7月18日, 英国成立了新支付系统运营商 (NPSO) , 作为零售支付机构总运营商, 下设6个附属机构, 其中:2018年5月, Bacs支付公司、快速支付公司、手机支付服务公司、全球信托服务公司 (UTSP Limited) 加入NPSO;2018年7月, 支票和贷记清算公司、英国支付管理公司加入NPSO.

  1. 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 (CHAPS) .

  该系统属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依托英格兰银行和全球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系统 (SWIFT) 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 实现支付结算。之前由私营公司 (CHAPS Co) 运营, 2017年11月该系统改为由英格兰银行运营。CHAPS的运营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每天6∶00~18∶00GMT1, 有25个直接参与者, 5000多家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参与者使用CHAPS支付。直接参与者包括传统银行和国际托管银行等, 如中国银行 (伦敦分行) 、英格兰银行、美洲银行 (伦敦分行) 、花旗银行 (伦敦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渣打银行等。CHAPS主要用途如下:金融机构和一些大型商业机构通过CHAPS进行货币市场和外汇结算;公司使用CHAPS完成高额和时间敏感性的支付, 例如付款给供货商或纳税;律师和经纪人使用CHAPS完成房地产交易和其他财产的交易;个人使用CHAPS购买高价值的物品, 如汽车和房产。

  2. Bacs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该系统属于延迟净额结算系统, 由新支付系统运营商 (NPSO) 运营, 是批量处理英镑、欧元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交易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主要处理发放工资、保险金、政府救济金、直接借记等业务。Bacs运营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每天7∶00~22∶30GMT.

  3. 支票和贷记清算系统。

  该系统由新支付系统运营商 (NPSO) 运营, 是纸基英镑和欧元清算系统, 批量处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种纸基支付工具。

  4. 快速支付系统。

  该系统是英国小额实时支付系统, 由新支付系统运营商 (NPSO) 运营, 提供24小时×7天实时支付服务, 主要用于网络银行支付、电话银行支付、账单支付、远期付款等, 交易限额为25万英镑。

  5. 证券结算系统 (CREST) .

  该系统由Euroclear UK&Ireland (EUI) 运营。CREST负责各类证券的结算, 如金边债券、股票和货币市场工具 (含英镑、欧元和美元) .该系统运用付款交割机制 (DvP) .

支付体系

  (四) 监督管理

  1. 监管演变。

  近年来, 英国对支付体系的监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97~2009年, 金融服务局 (FSA) 负责对支付体系的监管。1997年, 金融服务局成立, 负责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保证支付清算体系有效运转。二是2009~2013年, 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职能日益强化。2009年生效的《2009年银行法》明确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处于核心地位, 赋予其监管银行间支付系统的职能, 以应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并丰富其政策操作手段。金融服务局则负责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管。三是2013年以后, 英格兰银行继续肩负对支付体系的监管职能。2012年12月, 英国颁布《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 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该法案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 撤销了金融服务局, 新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2、审慎监管局 (PRA) 和金融行为局 (FCA) .《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赋予英格兰银行监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能, 同时, 英格兰银行仍继续肩负对支付体系的监管职能。在监管支付体系等方面, FPC可向英格兰银行提出建议。财政部有指导英格兰银行监管支付体系的权利, 以达到欧盟或国际标准, 还可要求调查监管失误。

  2. 监管主体。

  目前, 英国支付体系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英格兰银行、金融行为局 (FCA) 、支付体系监管局 (PSR) 、审慎监管局 (PRA) .四个机构之间签订了备忘录, 明确了各自监管职责、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1) 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 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支付体系;监管中央对手方和证券结算系统;规划设计支付、结算和清算体系;运营英国实时全额结算系统 (RTGS) 和CHAPS支付系统。

  (2) 支付体系监管局 (PSR) .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案》, 英国成立了支付体系监管局, 并对国会负责。支付体系监管局是金融行为局的附属机构, 2015年4月1日正式运行, 负责监管英国的8个支付系统, 包括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 (CHAPS) 、Bacs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和贷记清算系统 (Cheque&Credit) 、快速支付系统 (Faster Payments System) 、LINK、Mastercard、Visa Europe和Northern Ireland Cheque Clearing (NICC) .

  (3) 金融行为局 (FCA) .金融行为局负责5.6万多家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 并负责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之外的金融机构 (约2.4万家) 的审慎监管。在支付体系监管方面, 根据《2017年支付服务规定》, FCA负责监管支付服务。根据《2011年电子货币规定》, 金融行为局负责监管电子货币的发行;负责如非银行信用卡发行商、电子货币机构等支付机构的审核和登记注册。

  (4) 审慎监管局 (PRA) .审慎监管局以英格兰银行子公司的形式存在, 主要职责是对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互助会、信用合作社、保险机构和主要的投资银行等1700多家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3. 监管制度。

  英国支付体系监管制度包括《2015年支付账户规定》《2017年支付服务规定》《2011年电子货币规定》《2015年支付卡交易费规定》《第二部支付服务指令》 (Directive 2015/2366/EU) 等。

  三、我国支付体系与英国支付体系的比较

  (一) 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中英两国均建立了支付体系法律法规体系, 并针对新兴的支付工具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同点在于:英国支付体系较为完善, 中国支付体系的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但关键环节的法律基础仍需进一步夯实, 法规制度建设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亟待进一步增强。

  (二) 支付服务组织方面:

  中英两国都有着数量较多的支付服务组织。不同点在于:在英国, 私人和公共清算机构数量居多, 而中国的私人清算机构并不发达;英国支付清算机制面向全球, 其跨境支付清算机制比中国发达。

  (三) 支付工具方面:

  中英两国主要支付工具基本相同, 均包括现金和非现金支付工具, 非现金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卡和电子支付工具, 快速支付在两国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据Worldpay调查, 在英国有超过67%的年轻人在线下支付时选择使用手机支付。

  (四) 支付系统方面:

  中英两国支付系统均较为完善。在大额支付系统方面, 中国和英国分别有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英国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 (CHAPS) ;在零售支付系统方面, 中国和英国分别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英国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BACS) 等。但从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看, 中国银行间系统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均高于英国。

  (五) 监督管理方面:

  中英两国的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监管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支付体系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决定了中央银行在国家支付体系发展中的多重角色:促进者、服务提供者、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运营者以及支付体系平稳运行的监管者。不同点在于:在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负责运营和监管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支付系统;在英国, 英格兰银行仅负责运营英国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和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 (CHAPS) , 其他支付系统由英国新支付体系运营商运营, 英国支付体系监管局负责监管CHAPS、Bacs小额支付系统等8个支付系统。

  四、全球支付体系的发展趋势

  (一) 支付服务组织逐步多元化、专业化。

  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的支付服务合作与竞争向纵深发展。一方面, 银行业依托其特有的账户管理功能, 在非现金支付领域仍占有独特地位;另一方面,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涉足支付服务领域, 支付服务组织日益多元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谋求转型, 在原有支付业务承担收付款功能的基础上, 与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金融服务等业务进行叠加, 谋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未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机构运营和内部管理、备付金的安全保障、与银行业机构的关系方面, 会有一个更加健康、共赢和规范的支付生态协作体系。

  (二) 支付工具逐步网络化、电子化。

  小额交易也纳入电子化交易渠道, 更多的现金将被电子交易取代。基于大量电子交易数据, 金融机构和商户能够更为深入地了解客户, 借助数据驱动支付工具创新。电子支付技术变革方兴未艾, 手机、生物识别等层出不穷的手段都在影响着未来的支付方式。

  (三) 支付系统日益高效化、稳健化。

  2000年以来, 主要中央银行大幅延长支付结算系统的运行时间, 如自2008年以来英国已实现银行转账7×24小时的实时支付。此外, 各国正着力构建实时零售支付系统, 探索运用分布式总账技术 (如区块链) 发展新的清算和结算服务, 并探索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

  (四) 支付监管日益突出中央银行的核心地位, 区域性监管措施相继出台

  1. 支付监管日益突出中央银行的核心地位。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 各国都强化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2010年, 美国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赋予美联储在支付清算体系监管中更加强势的地位。2012年, 英国颁布《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 赋予英格兰银行监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能, 并继续肩负对支付体系的监管职能。

  2. 区域性监管措施相继出台。

  2012年, 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 (CPSS) 3与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联合发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在全球层面建立了现代支付体系的风险监管框架。各国开始推动实施该原则, 逐步推行重点监管措施, 以促进支付体系高效、安全运行。发达国家注重修改完善支付交易相关法律制度, 各项措施偏重降低风险, 推动行业稳健发展, 而新兴经济体则更多地鼓励和支持移动支付等行业创新。

  五、促进我国支付体系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 夯实基础, 建立健全支付体系法律法规体系。

  一要完善支付系统管理法规制度。推动出台《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增强支付业务法规制度的权威性, 并明确支付指令、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二要健全非现金支付工具法规制度。制定与完善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业务管理办法, 如推动出台《电子支付指引 (第二号) 》等。

  (二)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进一步开放支付服务市场。

  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鼓励社会化、专业化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进一步完善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支付和监督管理机制, 营造良好的支付服务市场环境。进一步对外开放支付服务市场, 鼓励合格的外资机构积极参与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推动中外资机构积极开展合作, 共同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

  (三) 统筹安全和创新, 不断丰富支付工具种类。

  一要支持和鼓励创新, 促进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多元化、电子化发展。密切关注新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应用,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支付业务规则和风险防范措施, 切实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提升票据处理效率, 降低票据结算风险。三要不断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全面促进银行卡应用。

  (四) 因势利导, 着力构建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

  一要顺应零售支付的发展趋势, 加强零售支付和新兴支付业务清算系统建设, 为支付业务创新和科学管理提供有效支持。二要不断完善支付系统功能, 逐步实现多个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

  (五) 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要建立明晰的监管框架。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立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构建多层次支付体系”.鉴于支付系统具有系统重要性, 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针对各类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制度化的协调机制, 以达到有效监管。二要进一步提高支付体系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新兴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应用, 新的支付产品和支付方式层出不穷。创新支付服务或产品改变了传统支付流程和支付生态, 使得支付风险识别和控制较之以往更难, 从而对支付体系监管的有效性提出挑战。为此, 支付体系监管亟需在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之间不断做出评估和调整, 以防范借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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