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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相关法律现状、问题及完善

添加时间:2014-07-22 22:13
  1 第三方网络支付基本概述。
  
  1.1 网络支付与第三方网络支付概念。
  
  网络支付顾名思义就是网络与现实相互对应的支付概念,随着网络发展带动电子网络银行以及电子商务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现网络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杨熙玲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610101实支付是在商家与客户之间实际面对面成立的支付交易,多以货币直接交易为原则。而网络支付的出现,终将这一交易模式打破,在我国 2010 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 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然而在这一法律规定早先建立起来的时候,我国大部分人群以及专家经常将网络支付等同于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中明确指出,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 , 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由此可见,网络支付只是电子支付中的一个分支,电子支付时网络支付的总体概述,两者相似却不相同。所以网络支付中大多是以客户与商家之间,通过电子现金、电子钞票以及银行卡等支付工具通过第三方机构建立的安全交易平台进行支付的过程。
  
  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建立首先不得不提的是阿里巴巴的马云先生,作为阿里巴巴的首席执政官最初的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基础理论也是由马云先生提出的。然而我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相关专家以及学者也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定义有着的极大的争议。第三方网络支付在国外已经形成了一个的规律,发展时间上也早于我国,但是国外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将大量的重点都放在了网络支付的监管以及服务上。
  
  与我国相似的是,发展时间较长且具有一定规律的国外第三方网络支付也同样没有统一的概念及规定。这就说明了各国之间的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定位不同,所以在给予其自身概念的定义上也不可能达成统一的规定。在我国诸多学者专家的研究下,大致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定义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签约并建立一个商家与客户交易的平台,且该平台的建立许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网络支付定义”出台后,具备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更能将这一概念逐渐形成出一个准确的定义。第三方网络支付在取得“支付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中,以第三方金融机构与银行通过签约的方式进行银行支付结算集中支付。
  
  1.2 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关系。
  
  通过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了解,并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相关法律的研究应当深入的了解并分析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结构,在此可将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所涉及到的关系划分为四个分类,其四个分类所包括,买方、卖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以及签约银行。然而在这个分类中由可归纳出常见的联系关系。然而在这四个分类中所成立的联系关系中由都已相关的法律所约束着。
  
  在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下首先要建立的是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买卖双方法律既是买卖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这就是第三方网络支付法律关系中的基础关系,而之后其他的法律关系也都是由此确定并建立起来的,可以说买卖合同就是建立第三方网路支付法律的基础。其次既是买卖双方、第三方网络机构与银行的法律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支付交易的重要存在,是第三方网络支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都是银行的客户。但是买卖双方与银行和第三方网络支付金钩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买卖双方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是通过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而形成的普通合作关系,而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是以购买服务的模式建立的,通过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建立于银行网络合作关系最终实现支付机构与各大银行网络集中合作。最后就是买卖双方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法律关系。买卖双方要想进行交易,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建立交易关系,但前提是买卖双方首先应在第三方网络机构上进行账户注册。在注册中买卖双方都会得到一份第三方网络机构提供的协议,在同意协议的签订后即可获得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服务。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提供的协议就是由第三方网路支付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 , 也是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
  
  2 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相关法律现状和问题。
  
  2.1 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相关法律现状。
  
  我国在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上有着飞跃的突破,其每年都以递增的方式提升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交易量。然而为了保障第三的网络支付安全的运转,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都需要进行法律规范。进而维护、保障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银行与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然而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还处在初级阶段,还未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但就此而言我国在 2010 年出台了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正式宣布了第三方网络支付已经被我国金额监管体系吸收进来,在此之后为了便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也相继推出,并对许多规则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以及补充说明。随之而后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等征求意见稿相继发出 ,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部的法规的思路以及制度充分的补充了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但是即便如此,我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还有很多现实的问题并未涉及,并不能全面的保障消费者以及商户权益的保障。因此建立一个完善且合理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法律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必要条件。
  
  2.2 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运作中,第三方网络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所有权问题。买家与第三方网络支付之间存在着沉淀资金,且该资金形成于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在买家与卖家进行商品购买中,自然形成买卖合同并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一系列操作,交易确立之后通过将货款直接打到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中,然后等待卖家与买家实物发收后,在这里货物的发货以及收货之间的物流阶段,资金一直停留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并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保管这部分资金,因此双方形成电子货币保管合同。
  
  然而沉淀资金的所有权既是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正是因为如此才解决了电子支付的信用保障问题。
  
  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开展业务时,第三方网络机构会产生以及存留大量的沉淀资金,但对于该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就目前来讲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以现有的民法来讲,货币是特殊物种也是消费物品,所以它的所有权是随着转移而转移的,即是采取“占有及所有”的原则。最常见的表现就是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的行为,期间货币已经将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而用户自身只享有对银行的债权,并就此产生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将此理论搬到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保管行为上,既是买方将货款转移至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银行支护后,就已经失去了该资金的所有权并至享受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债权请求权。但银行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是作为资金存款的金融机构而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知识资金转移的交易平台。所以买方在将货款转至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后,并没有失去对资金的所以权,而第三方网络支付季候只是暂时将该资金代保管起来,并不能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所以说该资金的所有权能然在买家手中,也有着随之支付或者取回的权利。这就说明了该行为与法律合同上定义的保管合同相符合,也由此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保管合同而非储蓄合同。因此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中的单笔滞留资金是消费者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电子货币保管合同商品,而沉淀资金则是所有支付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货币保管合同的商品。就此来看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平台,除了履行保管资金的义务,对沉淀资金不享有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更没有挪用的权利。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原所有权人及消费者。
  
  3 完善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相关法律建议。
  
  3.1 加强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立法进程。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当加强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立法进程。在此之前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其细则中已经创建了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专项立法的先河,然而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进一步发展,有关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专项立法也逐渐完善,从近期来讲,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实际现状以及需求应根据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再次进行完善,并以求建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专项法律。从长期来讲,还需要根据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趋势制定其他的相关法律 , 以求能更加全面的规范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业务。同时应当加大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力度,通过网络监管实现两者互进。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业务已经开展至多个部门,单靠建立专项法律已经明显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国其他的法律也可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应问题适用。但第三方网络支付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现有其他的法律也针对其特点进行增加或者修改相应条款。如在《合同法》中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格式合同做更加严格的规定 , 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 或者在《侵权法》中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侵权行为做特殊规定等。这样不仅借鉴并利用了其他法律法规来保护用户的权益,也通过综合性考虑来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众多问题,并最终实现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形成专项体系,并与其它专项法律法规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法律监管体系,提升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可信以及安全保障。
  
  3.2 健全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机制。
  
  为了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法规,建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成立相关的行业性监督机构 , 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其专业性功能 , 通过制定专业的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律监管 , 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本身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通过投诉以及评价功能的出台,使得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在社会上的信用的大大提升,这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失时一个挽回损失的途径。且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利益向政府提供建议以及要求,为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4 总结。
  
  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及运用不仅带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为我国民生生活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易平台,带来了许多生活上的便利。但是作为一个民生交易平台,其自身还存在着许多风险以及问题。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管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很稀缺。本文在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现状的分析进行总结,并进而分析出我国现有第三方网络制度相关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供了相关的解决方法。
  
  然而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还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出现许多未知的问题,但是为了进一步约束并加强管理力度建立相关法律,其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监管也是随着其发展而发展的,由此可见未来三方网络支付会以法律监管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完善,并使整个第三方网络支付逐步走向统一化,并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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