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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信用卡taoxian的趋势及法律规制

添加时间:2017-10-09 14:59
  1.第三方支付信用卡taoxian的趋势。
  
  尽管《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措施似乎已经从源头上切断了信用卡taoxian,并且该法虽然至今尚未真正施行,主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按照该规定的要求自觉履行。不过第三方支付信用卡taoxian行为并未杜绝,如在使用支付宝交易中,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后,申请退款,如果不能退回至付款信用卡中,就会自动充值至使用者支付宝账户中,消费者可以提现,套现得以成功。因为信用卡taoxian风险根源还在信用卡本身,各种方式的套现方式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信用卡taoxian的媒介之一。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以控制信用卡taoxian只能算是疏导,是治标之法,难以治本。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对措施一般都是被动滞后的,永远不可能完美无瑕。正所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如信用卡充值套现被禁止后,又出现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套现,通过信用卡支付到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再由后者支付至资金需求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由资金需求方自己提现使用。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类似于现实中的POS机数卡公司,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套现。
  
  2.第三方支付信用卡taoxian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
  
  (1)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互相配合,共同应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尽管后者也是商业银行的行业主管部门,但自银监会成立后,具体的业务监管更多由银监会负责。所以才会银监会多次向商业银行发文提醒注意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taoxian问题。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就套现问题的互相指责反映了双方都不愿承担可能会因为纵容套现而被追究责任。银监会为了避免套现损害银行业利益要求商业银行提高收费甚至终止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过分强调了银行业内部的保护,不利于作为新兴产业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对信用卡本身的用途造成了限制,实际上也无助于信用卡taoxian问题的解决。
  
  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信用卡taoxian的一种方式,为了解决争议问题,强制要求停止信用卡充值业务,属于因噎废食的短视行为。信用卡使用日益普及,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信用卡与第三方支付结合,本可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银监会应该与人民银行加强合作,出台共同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信用卡支付、充值第三方支付账户等问题,共享客户信息,监控交易流程和资金流向、用途,“节约监测成本,双方机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双头监测” .
  
  现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行为,基本模式都是利用信用卡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然后提现至借记卡中。信用卡付款的前提是电子商务交易。监控打击套现,就需要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核实审查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是资金的流动,并不能知晓资金流动背后交易的真伪虚实。
  
  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的配合,才具备审核信用卡所有者、账户注册人信息的真实性。赋权第三方支付企业查询审核自然人个人信息、法人等主体工商登记信息,要注意与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商业秘密权的平衡。毕竟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同于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机关,其行为需要基于特定目的而予以特别授权。
  
  (2)第三方支付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②征信是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查询、审核等活动,域外的征信系统建设发展迅速,也取得了积极的成绩,目前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个人信用的登记、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管理等问题都有明文规定并得到严格执行。 “拉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帮助下,违约率在大银行减少41%,小银行减少78%.”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肇始与上个世纪末,从2006年1月起我国开始建立全国个人征信系统,2013年3月15日幵始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现建设已经初步成熟,步入了有法可依、依法建设时期。目前征信体系中内容方面“主要集中于由各商业银行上传的信贷账户信息。
  
  信息类型的单一性导致无法充分判断与银行业务往来较少、或无往来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征信业管理条例》绝对禁止对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的采集;禁止未经个人书面同意采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一步扩张征信的范围,是确保其功能发挥的需要。早在2012年,央行就提出正在研究,将信用卡taoxian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中,“届时持卡人非法套现的不良行为将可能被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报告。” 进而将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在有效期内向银行借贷、申请信用卡都将非常困难。
  
  信用卡持卡人如果被第三方支付平台认定为构成套现,“将参与银行卡套现的持卡人和商户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尽管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使用者承诺不从事套现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权判断使用者行为是否构成套现。但这种通过网络格式合同的自我赋权是否有效还有待商榷。
  
  即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权认定使用者构成信用卡taoxian,是否作为刑事处罚权的一种方式,将套现记录送交征信机构纳入不良信息范围呢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
  
  规定的不良信息范围包括涉及金融活动借款、担保等信息、行政执法、司法判决及执行等过程中产生的与个人相关信息。能否包含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认定结果,这些问题都需要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予以明确。可以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认定的套现结果纳入征信体系中的同时,要求认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由监管机构或者征信机构进行独立审核,确定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后再转为不良信息要求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认定程序的正当化。
  
  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其所作出的所有认定、结论都是基于单方判断,并不需要向相关主体说明其认定、结论的程序正当性和实体的合法性。正当程序可以保证结论的正确性,也可以支撑结论的权威性,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做出认定结论行为本身就容易让人怀疑合理性,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更是雪上加霜,相关主体更加无法内心认同认定结论。
  
  首先应该提高程序的透明性。整个认定过程都应该对利害关系人公开,依据哪些证据可以判定套现成立,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套现行为的参与者,套现是否成功,套现的数额,等等,这些都需要公幵证据。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独断地秘密做出认定,内部程序如何,外界毫不知情,利害关系人只知道结果,不知道过程,不知道事实依据,也无法申诉与辩驳。今后应当考虑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媒介向利害关系人公布过程和证据。
  
  其次是参与性。认定套现不应该是单向度的,而应该是双向度的互动过程。
  
  信用卡的持有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注册者等可能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与到程序中,表明自己的立场,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最后是救济途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套现认定不应该是终局性的,应当提供救济途径。但现有制度安排下,被认定为套现之后,持卡人接受第三方支付平台处罚后,并不能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进行救济维权,内部也没有申诉机制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4月新实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中将信用卡纠纷作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下单独的三级案由,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平台与持卡人之间的是否构成套现可以纳入这类纠纷中进入诉讼程序。
  
  “实践中,信用卡纠纷大致围绕信用卡挂失止付、信用卡透支、信用卡欺诈、信用卡担保等产生的几类民事纠纷。” 信用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即要求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持卡人之间显然没有这种关系。赃户注册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并不适用信用卡纠纷,只能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主张权利。不过目前还没有出现成功案例。考虑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taoxian的网络性以及各方主体空间上分布遥远等特殊性,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传统的司法途径,而应该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复核申诉制度,允许持卡人、平台使用者被认定套现后提出复核、申诉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主张。复核、申诉程序整个流程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方便各地的相关主体参与。监管机构也可以设立网上纠纷解决平台,就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使用者就信用卡taoxian、洗钱等纠纷进行处理,居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
  
  3.处罚措施进一步改进。
  
  对违法违规进行套现的处罚措施,分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有处罚责任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正式处罚。自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暂停服务、终止某些服务内容、注销账户等。如支付宝公司在反套现宣传知识中提出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其发现疑似套现行为的,可以对行为人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支付宝发现套现交易,在支付宝公司及司法机构未处理完成前,可以径直限制消费者对被怀疑支付宝账户及相关资金的操作权限,不需经过账户持有人同意,并可以同时撤销相关交易。在支付宝公司审核处理期间,用户必须要配合人,提供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凭证。支付宝公司有权记录交易行为、核查结果并予以公布。第三方支付企业处罚权力来源自服务协议的约定,对相关主体也有较强的威慑力。今后应该立法规定处罚措施的正当性,并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处罚应该依据正当程序作出,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正当权利。同时“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防止权利不正当行使。”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taoxian也和其他套现违法套现行为一样受到行政处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套现行为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罚款。刑事处罚方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经营套现的刷卡公司经营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持有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可能构成共犯。网络借贷平台如果帮助持卡人套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积极参与套现,也可能被以追究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早已被广泛话病,对司法支付套现还是应该慎用,毕竟还处于发展初期,对出现的问题应该注重疏导,未必就需要将其纳入刑事处罚体系之中。
  
  4.优化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分配。
  
  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taoxian牵涉到多方主体:信用卡持有人、第三方支付账户注册者、借记卡持有人、发卡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信用卡支付需要虚构交易,信用卡向第三方支付账户付款,信用卡持有人与第三方支付账户注册者-般应该是不同的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向借记卡提现一般要求必须使用与注册账户姓名相同,二者一般是同一主体。如果借助其他中介的帮助,则还会有其他主体的参与,如网络借贷平台。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分别对持卡人和第三方支付账户注册者享有管理之权力,不过信用卡与支付账户连接交易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有权决定是否支持信用卡支付,加之很多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对信用卡持卡人有很大的影响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监控持卡人的行为。
  
  今后应加重各方的义务,要求:信用卡持有人、第三方支付贱户注册备、借记卡持有人等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配合套现预防义务;对于明知套现存在,仍然积极参与,除了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该追究信用降级、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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