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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的主体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设

添加时间:2014-08-08 21:51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其界定。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团购网站 Groupon,也称团体采购,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一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对于“网络团购”,目前尚无绝对统一的定义。可以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定义即: 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可以说团购最核心的优势体现在消费的便捷性和价格优势方面。根据团购的人数和订购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消费者可以得到其它模式下难以达到的优惠。具体来说,目前的网络团购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形式是消费者自发组织的网络团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主要利用 BBS 和一些社交类网络通讯工具如 QQ 群,寻找同样具有相同购买要求的消费者。这种不确定的消费者可以是认识的,也可以是临时召集的以前并不认识的。这种自发团购的特点是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与商家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购买人数的优势从商家那里拿到一个比较优惠的价格。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是网络团购的初级形态。
  
  第二种形式是由商家自发组织的各种团购模式。这种模式很简单,就是由商家从被动购买转变成主动推销。利用“价格战”吸引消费者,从而增加商品品牌知名度,打开市场。
  
  第三种形式是 Groupon 模式的职业网络团购。职业团购组织者利用网络将有意向购买同一产品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或者总代理商进行大批量购买,他们既不是消费者,也非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专业团购网站。其消费方式很便捷,往往表现为在支付费用给网站以后,消费者会在手机上收到一条优惠券的短信,消费者可以直接拿着手机到商家那里去消费。总体来讲,这种以网站作为中介的第三方团购的共性就是根据网站自身的业务规模和市场需求进行团购主题的设置,用注册会员的性质来进行消费交易。
  
  二、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分析。
  
  不同形式的网络团购行为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必须厘清其权利义务关系才能识别和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网络团购纠纷。目前关于网络团购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 一) 行纪行为。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具体内容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合同关系,然后将交易的后果转移给委托人。团购网站发布具体团购信息,然后以较低的价格从商家手里买进,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公布在网站上,最终是以自己网站的名义发布信息。
  
  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两者的确是极其相似。但仔细深究合同法有关行纪行为的规定,行纪人只能是经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且必须在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写明行纪的内容。这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然而我国大多数团购网站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所以把网络团购主体的法律关系界定为行纪合同似乎稍有欠缺。
  
  ( 二) 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商业行为,是促进交易,将具有买卖愿望的双方联系起来的中间角色,是一种类似联系人的纽带角色。有人认为网络团购发放一些商家折扣的信息,从而最终促成消费者与商家直接订立买卖合同的关系,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居间行为。但是在我们实际网络团购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和网站发生直接的关系,无论是要约的发出还是价款的支付,对象都是网站,只是在消费时,消费者是向网站指定的商家提出请求,由商家向消费者履行网站公告所指定的内容。
  
  对商家来说,无论约定履行的内容,还是最终要求支付价款,其协商对象都只是网站,而且在履行的时候,也只是向持有网站标识的特定消费者履行商家与网站所约定的内容。网站在现今的团购模式中,已经完全介入了交易的整个过程,并不像传统居间行为只是提供信息那样简单。
  
  ( 三) 展销会、租赁柜台服务行为。
  
  还有观点认为,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团购行为类似于网络组织者通过互联网组织展销会发布产品信息或者向商家出租柜台销售商品,相当于虚拟的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的服务行为。笔者认为,这个观点也不成立,网站在目前的团购活动中已经充分介入,显然不能够把其仅仅视为是展销会或租赁柜台服务的网路版。
  
  综上,对于网站具体身份的确定,笔者认为是类似代理的法律关系。商家与团购网站就组织团购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由网站负责团购商品或服务的营销、代金券的制作和确认,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团购消息。消费者通过网站购买电子代金券后,凭代金券到商家处消费。商家和团购网站的相关合作协议中,一般会标注: “商家对协议中所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 的安全性、产品质( 数) 量承担全部责任。活动期间内,商家提供给用户的团购产品内容须真实有效,不得发生改变等条款。”
  
  而且,在很多团购网站的免责协议中也提到,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网站不作任何担保。
  
  这充分说明,商家要承担其与消费者之间就所提供商品服务的法律责任,这和传统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相符合。商家与团购网站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了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由团购网站在商家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商品买卖行为,其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一方承担。因此,在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在目前情况下适用合同法和民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可能比较合适。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欺诈等情况,应当由商家而不是团购网站来承担责任。如果作为代理人的团购网站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因为未尽代理职责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种法律关系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们广大消费者的。由于消费者在各方面处于弱势,根本无法有效地向商家提出诉求,在问题出现时,往往最终就是“踢皮球”的结果。因此,一些大型的团购网站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加入了“先行赔付”、“72 小时无条件退款”等承诺,加强了团购网站的信誉度,为消费者参与团购消费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可以说是对原有代理关系的一种突破,这是在未来的行业发展中值得肯定的做法。
  
  三、网络团购规范化建议。
  
  对于网络团购中所出现纠纷的解决,一方面,原则上可以按照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议,并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另一方面,网络团购又具有其特殊性,有关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竞争如此激烈的团购市场要实现健康有序发展,还是要进行多方面风险防范,促进网络团购的规范化发展。
  
  ( 一) 明确新理念,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
  
  对于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传统意义上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需要保护,更重要的在于网络团购交易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下完成的,需要一套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
  
  近年来,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管理有了一定的重视。2005 年 1 月 8 日,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 号) 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2007 年 3 月 6 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暂行) 》。2010 年 6 月 24 日,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商务部颁布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政策性文件对我国网络经济、网络交易的发展给予明确的指引,肯定了网络购物的诸多优势和发展网络购物的意义。文件清楚地认识到,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同时,也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等现实问题,需要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注入新理念,在市场环境中不断予以改进。
  
  ( 二) 建立健全监管,严格准入机制。
  
  正如市场失灵时会出现许多不确定的风险一样,网络团购市场也需要我们强有力的监管。要通过认证规则严格把关网络团购的从业主体能力与条件的审核,加强对团购网站的监管,净化消费者购物环境,引导市场优胜劣汰。同时团购网站应该提供网络监督,确保参与厂商资质,严格把关商场入驻团购网站,并进行产品的监督和完善售后服务,让更多的团购网站加入到诚信的队伍中,促进团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面对团购网站鱼龙混杂,难分良莠的实际情况,虽然我国相关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指导性管理办法,但是团购网站的低入门门槛、虚拟性、难以统一监管等特点,使我国团购网站的监管陷入了困境。
  
  因而,只有真正在法律层面建立健全网络团购相关信用和监管制度,才能真正重塑网络团购的市场,让参与团购的各方获得真正的实惠,让团购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如团购网站运营商应该主动及时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 经营许可证) ,审批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网络团购经营者提供保证金,制定并在网站公示详细的可操作的“网络团购服务规则”和“消费者保障服务规范”等承诺性文件,用看得见的制度来规范网络团购的运行。
  
  ( 三) 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强化自律机制。
  
  自律的内容包括经营者自我管理和其所在的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一方面,经营者应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注重自身信誉,提高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另一方面,要制定团购网站运营商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如制定严格的服务标准、发布广告的统一规则、公平竞争的规则、对消费者投诉的迅速处理规则、损失赔偿的标准量化计算规则等。同时还应重视行业协会在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运行过程中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包括提供服务、利益代表以及自律管理三项,其中自律功能又是其立足之本。自律功能的实现则取决于行业自治规范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定和实施自治规范是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能力的根本基础,甚至可以说是行业协会发展之命脉。
  
  为此,笔者认为,网络团购行业应强化自律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除此之外消费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的警觉性,注意保存证据等。相应的,商家在团购消费的履行中,也要依照约定避免“歧视消费”等行径。但归根到底,对团购网站的准入及监管本身的严格把关才是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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