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支付业务
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称为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几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支付业务是一项技术支撑型服务,支付业务的开展依赖于支付技术的良好运营。不同的支付业务模式也有赖于不同的支付技术支撑。
从支付终端渠道的形式看,支付技术有以下6类。
1.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收付款方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包括一般支付、担保支付和协议支付。
2. 固定电话支付
固定电话支付是指电话通过语音IVR方式,使用电话线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3. 移动电话支付
移动电话支付有移动电话近场支付和移动电话远程支付两种类型。
近场支付是指移动终端上内嵌的智能卡通过非接触方式和支付受理终端进行通信,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远程支付是指移动终端(通常指手机)以短信、WAP、客户端软件以及客户端软件加智能卡等方式,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4. 数字电视支付
数字电视支付是指依托交互机顶盒等数字电视支付终端发起的,使用IC卡或网络实现支付交易的行为(数字电视支付业务不涉及IC卡的发行和管理)。
数字电视支付客户通过数字电视终端等方式订购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通过数字电视终端在支付服务方确认付款的支付交易。
5. 预付卡发行和受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指持卡人在商店、网站等购买商户产品或服务,使用预付卡(实体卡或虚拟卡)方式通过业务受理终端(POS机、虚拟处理设备等)发送支付指令,实现货币与资金在客户和商户间转移的行为。
6. 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收单机构是指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具备收单业务资质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本书中收单机构则专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对银行卡信息(磁条或芯片)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销售点)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读卡装置。
2、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
当前,账户支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支付的主要方式,在交易过程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注册账户进行货款支付,随后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在买方收货并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支付平台付款给卖家,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买卖双方只交换商品选购信息,而不直接交换支付信息,确保卖方无法获知买方的银行卡等敏感信息,同时也能够避免了银行卡等信息在网络上频繁传输而导致的相关信息泄露。
这种情况下,支付信息只在买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进行交换,如果采用账户支付的方式,这些信息仅包括支付账户信息,而不包括银行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用户资金的安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户通过银行卡向第三方平台的支付账户进行充值,仍然需要通过支付平台向银行网关转发银行卡信息。
同时,大多数支付平台为了方便用户不必每次都输入银行卡号信息,会以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将银行账号与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进行关联,此时支付平台往往保存了大量用户的银行卡等重要信息,因此平台的安全性对用户的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平台因遭受攻击而导致信息泄露,将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以B2C交易为例,第三方账户支付模式的交易流程如下(第三方支付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第三方支付流程
1. 买方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确定购买;
2. 买方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中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从自己的支付账户划转到第三方账户;
3. 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买方已经付款的消息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 卖方收到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的记录,买方可以在网站上查看自己所购商品的状态。如果卖方一直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买方交易失败,并将货款划回买方支付账户;
5. 买方收到货物并验货无误,则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卖方账户中,交易完成;
6. 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或者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卖方收到货物后,将货款划回买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