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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特征及其对传统货币支付体系的影响

添加时间:2014-10-25
  2013年以来,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发展迅猛,并借助互联网的强大渗透能力向银行卡支付、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领域拓展,支付市场的格局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当前,社会各方对互联网支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支付的流程、效率和风险上,忽略了其电子货币特征以及其发展对现行货币体系、银行体系、支付体系的影响。

  一、电子货币的特征。

  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发布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中对电子银行(ElectronicBanking)和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分别进行了界定。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零售和小额的银行产品及服务,这些产品及服务包括:取款、贷款、账户管理、财务咨询、电子账单支付等。电子货币是指通过销售终端执行支付或者在两台设备之间、开放式电脑网络(如互联网)上直接转移的“储值”(storedvalue)或者预付支付机制(prepaid paymentmechanism)。其中,以硬件或卡为基础的一般称为电子钱包(electronic purse),以软件或网络为基础的一般称为数字现金(digital cash)。

  欧盟在2009年修订发布的《电子货币机构设立运营和审慎监管的2009/110/EC指令》中将电子货币定义为“以电子(包括磁介质)形式存储的、表现为对发行人主张权利的货币价值,其发行以收到用于支付交易目的的资金为前提,并且可以被发行人之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接受”.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电子货币的明确界定,但如果按照国际清算银行和欧盟的定义,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账户中的余额显然已经构成电子货币:消费者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给支付宝,并获取在支付宝账户中的相应的货币价值,随后可以使用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向支付宝以外的第三方购买产品或者服务。

  与传统货币相比,电子货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货币形态虚拟化,发行主体多元化。

  在电子货币环境下,客户通过销售终端、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子化的方式访问存储在计算机设备或者“塑料卡片”中的电子货币账户,使用账户中的货币价值购买实际的产品和服务,货币形态完全虚拟化。互联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电子货币的发行成本、使用成本、维护成本,发行主体日益多元化,监管宽容度也较高。例如,欧盟《电子货币机构设立运营和审慎监管的2009/110/EC指令》中列举的机构不仅包括信用机构(如银行)、电子货币机构、邮政转账机构,而且还包括不作为货币管理当局身份时的中央银行。在实际中,通讯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都积极参与电子货币的发行。

  (二)既独立于传统货币体系,又以传统货币为基础。

  传统货币是一国的法定货币,具有无限法偿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电子货币并不具有这样的属性,其之所以能够使用,原因在于其发行是以发行方收到一定数量的传统货币为前提,并且能够转化成一定数量的传统货币,同时与传统货币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比价关系。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之间的这种关系是电子货币能够得到公众以及货币管理当局认可的重要基础,是电子货币区别于具有交换价值的一般性商品或者虚拟商品的重要特征。

  (三)以支付手段为主要职能,以流通价值决定自身价值。

  传统货币的职能通常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等。相比而言,电子货币通常是由企业发行,只具有企业资本支持的“债权”属性,并不像传统货币一样具有国家信用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电子货币的目的,并不是要以此获得或保存其“债权”价值,而是看重其能够交换相应货币价值商品的能力,看重其在某个领域作为支付手段的便利性。因此,对于电子货币而言,能够在多大范围内成为市场接受的支付手段决定了电子货币的流通范围,进而决定了其自身价值。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体系和支付体系的影响。

  电子货币最初只是在公共交通、便利店等小额支付领域应用,以预付卡为主要形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产业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电子货币的主要形式。以支付宝为例,截至2013年底,支付宝用户已超过3亿,2013年交易金额超过2万亿元。随着电子货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体系、银行体系、支付体系的影响逐渐显现。

  (一)传统货币在流通中的占比和作用下降。

  电子货币在传统货币的基础上派生而来:

  消费者购买电子货币是将传统货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入电子货币发行方的银行账户;使用电子货币是在电子货币发行方的内部账户中进行划转;赎回电子货币是将传统货币从发行方的银行账户转回消费者的银行账户。因此,传统货币的总量并没有因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而增加或者减少,但是,传统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电子货币替代,随着电子货币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展,这种替代作用不断增强,传统货币在流通中的占比和作用大大下降。

  (二)银行体系的存款结构发生改变。

  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电子货币,其在银行的存款会转化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在银行的存款。单位和个人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在存款的期限、对银行的议价能力方面显然不同。

  2013年,支付宝推出了余额宝,支付宝的客户通过支付宝购买余额宝,在消费时,可以实时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换为支付宝中的电子货币用于支付,受到热捧。根据阿里金融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达1853亿元。在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参与下,原有的银行体系存款结构被打破。银行体系的存款主体结构、存款期限结构、利率结构等都将会发生显着变化,存款的主体更加集中,存款的期限会变长,存款的总体利率水平会提高。

  (三)支付体系的复杂性大大增加。

  传统的支付体系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客户”的链型结构,整个支付体系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参与后,支付体系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在传统货币体系下,客户的跨行支付只能通过“银行-中央银行-银行”的路径。现在,还可以通过“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银行”的路径来处理。银行卡是零售支付领域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但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在线上,电子货币正在通过快捷支付等方式取代银行的网上银行;在线下,电子货币正在通过移动支付的电子钱包方式取代银行卡刷卡支付,线上和线下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此外,由于电子货币的虚拟化特征,不受物理流通的限制,使得其匿名交易非常容易实现,管理难度大大增加。

  三、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几点思考。

  我国目前并没有制订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制度,而是主要从支付工具、支付方式着手进行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起陆续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制度,对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活动进行规范。这种监管方式简明、直接,但忽视了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的差别。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

  (一)划定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的边界。

  电子货币虽然是从传统货币派生的,但传统货币的很多功能是电子货币不应具备的,如存款功能、信用功能等等,监管部门应当为二者划定清晰的边界。例如,作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其发行的电子货币必须以收到的传统货币资金为基础,禁止非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禁止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自己“生产”电子货币或将自己生产的某种商品称为货币,如“比特币”,以维护法定货币的地位和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威。再如,应当禁止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向电子货币持有人支付与持有电子货币有关的利息或者收益,以防止电子货币持有人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与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混淆。

  (二)强化电子货币的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体系和银行体系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支付手段的范畴,因此,监管机构在制订有关政策时,应当对不同支付业务进行区分,对不涉及电子货币的支付业务采取微观审慎监管方式,对涉及电子货币的业务,应当在采取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还要从货币管理的角度,考虑其发行和使用对传统货币的影响,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例如,应当禁止商品或者服务以电子货币进行标价,避免公众形成“货币错觉”,维护传统货币的法定地位。再如,应当允许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

  相比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而言,银行具有资金以及管理的优势,银行的介入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此外,在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混合环境下,应当放弃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调控目标。

  (三)实施电子货币账户“实名制”.

  电子货币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电子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实名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大多为互联网公司,这些机构在电子货币的发行和受理过程中基本不会实际接触购买者进行身份识别,而通过通讯运营商或者银行账户进行关联识别的有效与否取决于通讯运营商以及银行账户的实名制的有效性。目前,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已实施多年,但通讯运营商的实名制则刚刚开始,非实名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应当对电子货币账户按照账户重要性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余额较小(如余额1000元以下)或者交易金额较小(年交易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电子货币账户,可以豁免发行机构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对于金额较大或者交易金额较大的电子货币账户,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实名制”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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