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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程序内支付反垄断问题探究

添加时间:2022-08-09 15:56

  1、App Store等大型应用市场的应用程序内支付概况

  应用程序内支付(In-App Purchase,IAP),指用户在应用市场下载应用程序(App)后,在App内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苹果(Apple)和谷歌(Google)两大科技巨头是全球主要的应用市场运营商,其凭借市场份额优势,强制要求在其应用市场(苹果的App Store和谷歌的Google Play)上架的App中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时,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支付。

  以苹果App Store为例,其应用程序内支付规则规定,用户支付款项的70%归App开发者所有,其余30%则以“佣金”名义归苹果所有,该笔佣金也因其强制性被市场称为“苹果税”。为此,多数App开发者通过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方式将苹果收取的佣金转嫁给用户。

  苹果和谷歌两大科技巨头据此获得丰厚的利润,据App Annie2统计,2021年,消费者在App Store和Google Play的应用程序内支付分别消费870亿美元和480亿美元,按照30%费率测算,应用程序内支付佣金抽成超过400亿美元。

苹果支付与谷歌支付

  2、“苹果税”涉嫌垄断相关情况

  (1)“苹果税”的产生及其合理性

  2008年7月,苹果在App Store引入了首批第三方应用软件,要求开发者上架App的应用程序内支付使用苹果自有的交易系统,并对每笔应用程序内支付收取30%的佣金,即市场所谓的“苹果税”。“苹果税”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其类似于商场的入场费,企业生产产品进入商场展示和销售,通常需要支付一定成本(即入场费),一方面商场运营需要成本,另一方面产品销售依托商场的场地、知名度、营销等。

  “苹果税”也是如此,苹果的App Store为开发者提供了展示App的平台和有效的销售渠道。此外,早在移动互联网“蛮荒”发展期,App Store还提供了统一的App开发规范和开发工具,通过流量扶持等方式,帮助App开发者进行App推广。

  (2)“苹果税”引起市场反对声音和反垄断诉讼

  自2008年以来,随着许多App开发者收入规模、知名度等不断提升,苹果一刀切式的“苹果税”收取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平衡苹果与App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少开发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苹果规定消费者只能使用其自有支付方式,事实上形成了应用市场支付方式的垄断,既排挤了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也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近年来,一个着名的案例是美国游戏公司Epic Games针对“苹果税”的诉讼。2020年8月,Epic Games在其开发的“堡垒之夜”手游版本更新时,加入了一项“Epic直付”的活动选项,可绕开苹果App Store和谷歌Google Play的应用程序内支付机制,以20%的费率直接在游戏官网充值。

  作为对该公司“挑衅”的回应,苹果App Store下架了“堡垒之夜”以及Epic Games旗下的所有游戏。随后,Epic Games以苹果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和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提起诉讼。而苹果也以Epic Games规避苹果应用程序内支付规则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为由,对该公司提起了反诉。

  Epic Games的反垄断诉讼推动了苹果和谷歌调整其应用程序内支付策略。2020年11月18日,苹果推出了“App Store小型企业计划”,规定年收入低于100万美元的App开发者佣金费率减少至15%。而谷歌针对开发者每年通过谷歌应用商店赚取的前100万美元,收取佣金费率下调至15%。

  2021年8月26日,苹果宣布在“App Store小型企业计划”基础上,进一步更新其应用程序内支付机制,允许小型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内支付之外的支付方式信息,开发者无需因用户选择该支付方式而支付佣金。但用户如果选择应用程序内支付进行支付,App开发者则必须向苹果支付佣金。

  2021年9月10日,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对Epic Games诉苹果案作出判决:苹果禁止用户选择其他支付方式是反竞争行为,非法扼杀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向苹果公司颁布一项永久禁令(90日内生效):苹果公司不得禁止开发者通过其App以及外部链接等方式,引导用户使用苹果应用程序内支付之外的其他支付方式。

  随后苹果就上述禁令再次提起上诉,并于正式执行日期(即12月9日)前,成功获得上诉法院的延期执行命令。目前,苹果可以继续要求开发者使用其应用程序内支付且不能提供替代支付方式,而Epic Games的“堡垒之夜”游戏目前仍无法在App Store上架。

  3、境外主要国家应用程序内支付反垄断措施及制度规制

  目前,韩国、欧盟、美国等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机构正在积极制定应用程序内支付反垄断措施,以解决大型应用市场运营商带来的应用程序内支付垄断等问题。

  (1)韩国出台《电信业务法》修正案

  自2016年以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一直就苹果、谷歌在移动操作系统和应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进行调查。2021年8月31日,韩国国会批准了《电信业务法》(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修正案,禁止应用市场运营商强制使用特定支付方式,并于2021年9月14日正式颁布生效。该修正案的出台,使得韩国成为全球首个以明确立法形式禁止应用市场运营商强制使用特定应用程序内支付的国家。

  韩国《电信业务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应用市场运营商不得利用其自身地位,强迫App开发者使用特定支付方式;

  二是禁止应用市场运营商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拖延批准App上架或从市场删除App;

  三是赋予相关政府部门调解应用市场支付、取消和退款纠纷的权力;

  四是授权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和韩国通信委员会对应用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查,主动监测与App相关的纠纷;

  五是违反规定的公司可能会被韩国通信委员会处以最高相当于其在韩国年度收入3%的罚款。

  韩国期望通过该修正案,为规范应用市场运营商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防止应用市场运营商侵害App开发者和用户权益,以建立公平的移动生态系统,有效促进竞争和创新。

Apple Pay

  (2)欧盟推出《数字服务法案》等系列法案

  2020年6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苹果App Store和Apple Pay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展开调查,调查重点是App Store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扭曲音乐流媒体应用分发的竞争秩序,同时Apple Pay“可能会扭曲竞争并减少选择和创新”,以及限制用户使用Apple Pay购买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

  2020年12月15日,欧盟公布《数字服务法案》(DSA)和《数字市场法案》(DMA)草案,旨在构建欧盟数据主权战略。其中,《数字市场法案》(DMA)草案就应用程序内支付垄断问题提出了监管方向。该法案草案指出,一些辅助服务,如支付服务以及为提供支付服务所需的技术服务,可由应用市场运营商与其核心平台服务同时提供。

  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应用市场运营商通常将其服务组合作为综合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提供,提供类似辅助服务的第三方供应商将可能无法访问该生态系统或在同等条件下访问,从而损害这些辅助服务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此,《数字市场法案》草案第6条进一步明确了应用市场运营商的法定义务,对于每一项核心平台服务,应用市场运营商不得拒绝其他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访问需求,同时应提供操作系统或软件的互操作性功能。

  2022年3月24日,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数字市场方案》达成一致,同时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起批准申请,经过一系列程序后将正式生效。

  《数字市场方案》赋予欧盟委员会对苹果、谷歌、亚马逊等科技巨头进行市场调查并制裁其不合规行为的职责和权力,相关企业违法《数字市场方案》将面临最多相当于前一财政年度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以及高达20%的再犯罚款。

  以2021年4月30日欧盟对苹果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为例,若其未遵守《数字市场方案》相关规定,将面临2020年全球年度营收10%的罚款,罚金或高达274.5亿美元。

  (3)美国议员联合提出《开放应用市场法案》

  2021年7月,美国36个州及华盛顿特区的总检察长联合对谷歌提起诉讼,指控谷歌计划向其应用市场的所有App开发者收取30%佣金政策违反反垄断法。

  2021年8月11日,美国民主党人Amy Klobuchar和共和党人Marsha Blackburn等联合提出《开放应用市场法案》(Open App Markets Act),该法案要求苹果和谷歌等不得以使用其自有支付方式作为App上架应用市场的前提,不得限制开发者使用应用程序内支付,应用市场不得对App开发者的服务条款和定价作出限制,或以此为借口对开发者进行处罚,还要求应用市场运营商不得使用非公开商业信息与对手进行竞争。

  2022年2月4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正式通过《开放应用市场方案》,该法案旨在重塑由苹果和谷歌占据统治地位的应用市场秩序,其明确规定在美国拥有超过5000万用户的应用市场将不允许强迫开发者使用该平台的应用程序内支付,也不允许惩罚通过其他平台提供App的开发者。

  《开放应用市场方案》在美国参议院司法机构通过,标志着其被列入日程表,供参议院投票、辩论和修改,但距离正式实施尚需时日,这期间可能会经历多轮讨论和修改。

  (4)其他境外国家应用程序内支付反垄断相关进展

  1. 日本。

  2016年10月至2021年9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对苹果进行反垄断调查,JFTC认为苹果涉嫌利用App Store的审查指南限制开发者的商业活动,如限制销售音乐、电子书、视频、付费附加功能、流媒体订阅等数字内容,苹果则提出对上述行为涉及的相关指南进行修订。

  2021年9月2日,针对苹果App Store要求App开发者使用其应用程序内支付作为数字内容销售支付方式,JFTC要求苹果更改App Store规则,允许App开发者在阅读器等用于浏览数字内容的App中添加外部链接,以便用户跳转并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进行购买,此项更改于2022年初生效。

  同时,苹果向JFTC承诺,将致力于提高App审查的透明度和开发者的可预测性,并且连续三年向JFTC提交报告。

  2. 英国。

  2021年5月,英国一家律所代表1950万的英国苹果手机(i Phone)和平板电脑(i Pad)用户向伦敦竞争上述法庭起诉苹果,原因是这些用户认为苹果30%的抽成过高,而且苹果在应用程序内支付中拒绝提供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务。

  该诉讼要求苹果就多年来过高的抽成补偿英国苹果用户,补偿范围是自2015年10月以来购买过付费App、订阅或者其他使用过应用程序内支付的任意苹果用户,苹果可能面临超2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29亿元)的总赔偿金额。

  3. 印度。

  2020年9月2日,印度竞争委员会(CCI)宣布,将对苹果强制App开发者使用其指定应用程序内支付进行审查。苹果在提交给CCI的文件中否认了CCI的指控,认为其在印度的市场份额不超过5%,未形成支配地位,因此不存在滥用情况。随后,CCI对苹果上述回应进行审查,并在需要情况下进行更广泛的调查,目前CCI调查的细节未公开披露。

  同年10月,印度政府对本国应用市场Mobile Seva规则进行修改,旨在为开发和部署App提供公共服务,并宣布该应用市场不会像苹果、谷歌对应用程序内支付征收30%的佣金。

  4. 俄罗斯。

  2020年9月,俄罗斯议员Fedor Tumosov提出一项法案草案,建议将苹果应用市场的佣金上限设为20%。2021年4月,俄罗斯反垄断组织联邦调查局(FAS)对苹果滥用应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以9亿卢布罚款(约7700万人民币)。

  2021年8月,FAS表示收到来自苹果手机操作系统用户和App开发者两方面的投诉,称苹果对每笔支付交易收取15%-30%的佣金使App Store内的产品价格较高,同时用户无法通过App Store以外途径进行购买。

  FAS认为苹果限制了App开发者的自由并遏制了市场竞争,因此向苹果发出警告,要求其不迟于2021年9月30日前停止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并据此下达另一项补救指令,要求苹果需确保其内部App不能获得比第三方App更优的准入条件。

  2021年10月,因苹果未能履行按时停止垄断行为的要求,FAS正式对其提起反垄断诉讼。2021年12月,苹果宣布对FAS指控其“滥用市场权利”提起反诉。此外,俄罗斯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必须预装该国的App才能够获得销售许可,其中包括i Phone等在内的苹果产品。

  2022年3月1日,受俄乌战争影响,苹果宣布暂停在俄罗斯在线网站的所有产品销售及限制Apple Pay和其他服务,同时俄罗斯官方媒体App在App Store中无法下载。

  5. 荷兰。

  2021年8月,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ACM)认为苹果滥用主导地位,其App Store中存在对App开发者不合理的应用程序内支付条款,希望苹果进行相应调整。2021年12月24日,ACM表示苹果App Store的应用程序内支付政策违反该国竞争法,要求其于2022年1月15日前进行整改,否则苹果将面临罚款。苹果对此发表声明,表示不同意荷兰监管机构发布的整改命令并提出上诉。

  2022年1月,ACM对苹果进行调查,发现其并未满足之前提出整改要求,App开发者因受限于应用程序内支付相关条款,仍然无法使用其他支付渠道,因此,ACM对苹果首次处以500万欧元的罚款,之后每周罚款500万欧元直至苹果完全遵守其要求。

  2022年3月28日,ACM对苹果处以第十次每周500万欧元的罚款,总罚款数额累计5000万欧元,根据ACM规则,当罚款总额达到5000万欧元后,将可能提高后续罚款金额。

  2022年3月30日,苹果妥协并宣布支持荷兰App Store中的App使用应用程序内支付规定外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但仅限于荷兰境内运行iOS和i Pad OS的设备。虽然苹果已更新政策以履行荷兰监管要求,但其仍对ACM的监管指令持有不同意见,并已对5000万欧元的罚款提出上诉。

G pay

  4、我国应用程序内支付及电商等大型平台App支付反垄断规制

  (1)我国应用程序内支付垄断问题及反垄断诉讼

  1. 国内应用市场应用程序内支付垄断情况

  目前,我国智能手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除苹果外,华为、小米、OPPO、vivo、荣耀等智能手机厂商市场占有率也相对靠前,这些厂商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均基于谷歌的安卓系统定制开发,同时各自建设运营应用市场、提供自有支付方式。因此,从国内智能手机整体市场份额来看,目前尚未有厂商形成事实上的应用程序内支付垄断地位。

  在我国,App Store是苹果用户下载使用App的唯一渠道,其运营与国外并无二致,苹果对其完全掌控。因此,国内App Store也存在同样的应用程序内支付机制和“苹果税”。例如,苹果用户在腾讯旗下的“王者荣耀”手游中购买标价88.8元的道具时,首先要通过Apple ID登录App Store,点击购买后将触发App Store的应用程序内支付机制,通过调用该用户绑定的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卡进行支付。同时,按照App Store的30%抽成比例,这笔交易将有26.64元被苹果抽走。

  由于安卓本身是一个开放系统,且国内用户无法访问Google Play,用户主要通过各厂商的应用市场(如华为应用商店、小米应用商店等)、第三方应用商店(如腾讯应用宝)以及App官方网站等渠道下载并使用App,因此,华为、小米等厂商的应用市场无法完全控制应用程序内支付,用户大多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或自有支付方式等进行虚拟商品或服务购买。

  虽然国内安卓应用市场尚不存在应用程序内支付垄断问题,但也会对游戏类App交易进行抽成。例如,2014年8月1日,当时国内8家一线智能手机厂商:OPPO、vivo、酷派、金立、联想、华为、魅族、努比亚组建了“硬核联盟”,达成了应用市场App分发协议,对游戏类等App统一抽成50%。

  此外,2021年1月1日,华为应用市场下架所有腾讯游戏,该事件正是因为双方就抽成分账比例问题未达成一致而引发的。

  2. 国内应用程序内支付反垄断诉讼

  2021年2月,上海某用户以苹果在“中国大陆地区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苹果公司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称“苹果公司”)。

  该案涉及应用程序内支付垄断和“苹果税”问题:原告作为苹果手机消费者,购买爱奇艺App、喜马拉雅App、网易云音乐App和懂球帝App会员服务时,发现其定价均高于安卓应用市场渠道,且交易时只能选择Apple Pay支付,无法兼容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其他支付方式。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垄断,导致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支付方式且被迫支付了不公平的费用,被剥夺了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法院受理该案后,苹果公司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该异议被驳回,苹果公司又就该驳回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裁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拥有管辖权,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

  随后对苹果公司就是否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进入实体审查阶段,并于2022年1月12日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审理相关情况暂未对外公布。

  (2)电商等大型平台App支付垄断问题及规制

  1. 国内电商平台App支付垄断问题

  除了App Store等应用市场的应用程序内支付涉嫌不正当竞争之外,在我国电子商务和支付市场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电商等大型平台App购买实物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也存在“二选一”等垄断问题。

  部分电商平台依托庞大的集团业务,通过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掌控用户、流量和数据,形成了“建设并控制场景、高额补贴争夺用户、不断增加落地场景”的循环,逐步构建形成了封闭的商业体系。

  这些平台企业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企业持有支付业务牌照,严格控制其体系内各类场景的支付方式,例如用户在淘宝App购物时无法使用微信支付,而在京东App购物时无法使用支付宝。这种“二选一”垄断方式,不仅损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也挤压了其他大部分支付机构的生存空间。

  此外,这些平台企业收集用户在各种支付场景中的行为数据,对用户进行画像,据此推销各种金融和非金融产品,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实施垄断行为以及“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同时,由于资金信息存在闭环,易形成数据孤岛,降低数据透明度,无法满足电子支付指令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追踪性等监管要求,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实现穿透式监管,既不利于金融风险整体防控,也对行业数据资产高效利用带来难题。

  2. 国内电商平台App支付反垄断措施及法律规制

  党中央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和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对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做好金融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以此为根本遵循,强化金融市场主体监管,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在反垄断措施方面,2020年12月,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支付领域“二选一”等垄断问题,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提出了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整改要求,督促蚂蚁集团规范业务经营和发展,严格遵守金融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021年4月1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再次联合约谈蚂蚁集团,要求其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纠正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

  4月29日,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腾讯、度小满金融等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就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严控非银行支付账户向对公领域扩张,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法律制度规制方面,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月20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等情形的,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目前《条例》已进入实质性立法阶段,其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支付市场监管顶层设计,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从严规范支付机构业务经营,有效维护支付市场发展秩序。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反垄断执法的原则,明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3. 国内电商平台App支付反垄断成效

  在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反垄断措施下,电商平台App支付壁垒逐渐被打破,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在逐步“互联互通”。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已支持银联云闪付App和部分商业银行App扫码支付;淘宝App自2021年8月接入银联云闪付以来,目前已覆盖全量用户;微信小程序已支持银联云闪付支付等。

  2021年9月28日,阿里宣布旗下饿了么、优酷、大麦、考拉海购、书旗等应用均已接入微信支付;淘宝特价版、闲鱼、盒马等App也已申请接入微信支付,目前正在等待微信审核;淘宝App也在进行接入微信支付的内部测试。

  此外,拼多多、美团、滴滴、携程等App也均已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宝、云闪付等多数主流支付渠道。无论是条码支付领域的互联互通,还是目前电商平台之间支付方式的互联互通,都是强力反垄断背景下支付领域开放的重要进展,标志着大型平台的支付壁垒正在逐步打破,公平有序、透明健康的支付市场环境正在逐渐形成。

  5、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规范支付市场,以打破行业垄断、净化竞争环境。目前,在国外科技巨头应用程序内支付反垄断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应积极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推进支付领域反垄断向应用程序内支付等细分领域深入,推动支付产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公平、有序、健康的中国特色支付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支付力量。

  (1)推动出台支付领域反垄断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韩国、欧盟、美国、英国、日本等针对应用市场应用程序内支付领域的支付垄断及“苹果税”问题,纷纷采取立法、调查、处罚等监管措施,与我国支付领域严监管方向一致。建议一是加快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出台,夯实支付产业监管的法制基础。二是坚决遏制部分机构利用市场份额优势或自建封闭生态体系,寻求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三是关注应用市场应用程序内支付等支付市场细分领域的垄断问题,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规制,确保市场整体监管与局部规范协调一致。

  (2)加快建立网络支付“四方模式”

  韩国、欧盟等通过立法打破跨国科技巨头在应用市场的支付垄断壁垒,我国电商平台App支付等网络支付“互联互通”正在稳步推进。建议加快网络支付“四方模式”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业务、风控等规则和标准,设定数据安全、技术安全等红线。同时引导各银行、支付机构积极参与“四方模式”建设,促进开放合作、资源共享和公平竞争。

  (3)加强反垄断监管协作以激发市场活力

  在国外应用市场应用程序内支付反垄断监管浪潮下,苹果、谷歌推出小型企业计划,将应用程序内支付抽成比例降低至15%。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科创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生力军,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国内应用市场实施应用程序内支付等费用减免,降低科创小微企业开发运营App的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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