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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支付新规的主要内容及进一步完善

添加时间:2015-11-18 15:38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方便消费者优化消费体验的同时,网络支付安全事件也频繁发生,因此有关如何监管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央行于 7 月 31 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争论和评价。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现代金融业加速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理性看待第三方支付新规的出台,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第三方支付新规出台的主要背景
   
    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无序发展,给市场充分竞争、金融业稳健发展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力等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所需要的支撑技术已经十分成熟,监管的准入门槛不高,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几何级数的增长,加上客户服务的边际成本快速递减,规模效应明显,容易形成自然垄断,不利于行业竞争。据统计,2014 年,支付宝在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份额已经高达 75%左右。同时,一些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托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基础,已经成长为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公司已拥有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牌照。
   
    二是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积聚。第三方支付是新兴产业形态,还处在发展初期,缺乏监管硬约束。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过于重视发展速度,忽视了风险管理,或者对风险控制投入较少,可能导致潜在风险的不断积聚。如果任其“野蛮增长”,一旦其经营活动遭遇重大损失,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无法预料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此外,第三方支付行业牵涉的客户群体庞大,如果客户信息和虚拟账户体系遭到失窃或盗用,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带来较大的社会问题。
   
    三是影响货币政策效果。在正规金融体系中,资金的往来流动均可以计入人民银行的货币统计口径。这有利于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为我国实施货币政策进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但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流动的大规模资金,往复循环在银行体系之外,往往难以计入人民银行的货币统计口径,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宏观调控的效果。
   
    二、第三方支付新规的内容及影响
   
    《意见稿》首先界定了第三方支付行为的相关概念和范畴,进而对第三方支付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维护、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支付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化解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意见稿》将至少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将促使第三方支付回归到小额和快捷的行业轨道上来。《意见稿》在前期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一般监管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类型和重点,直接目的是促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到小额、快捷支付的行业轨道上来。支付本是商业银行最原始的业务,只是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加快发展的基础上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渗透,不应该因此而偏离了正确的发展轨道。短期来看,《意见稿》的出台将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尤其是投资理财业务受到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其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朝着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关系将更加紧密。《意见稿》实施后,将促使大批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到小额和快捷支付的轨道上来,这将从根本上加快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重组和洗牌的速度,行业集中度也将随之大幅提升。为了在激烈的支付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加快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进程,打造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战略联盟,以不断壮大自身发展的实力。这在客观上不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利,而是更加密切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我国支付行业发展壮大。
   
    尽管《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有一些约束规范,但它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并不大。《意见稿》提出的“超过 5000 元限额的交易”必须通过消费者的银行账户实现,并不影响消费者的日交易进行。首先,从消费者日交易频率和总交易金额来看,达到或者大大超过 5000 元限额的交易实属很少。其次,即便日交易次数较多且超过 5000 元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直接通过消费者的银行账户进行。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绑定在一起,有利于满足其大额交易的金额需求。最后,从长期看,《意见稿》在修订完善后,一旦付诸实施,更有利于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方支付新规还需进一步完善
   
    整体上来看,《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了新的规则,满足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监管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和健康发展。但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全局来看,第三方支付新规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是要适应移动支付的需要。《意见稿》要求数字证书与电子签名,这是适应 PC 时代的验证方式,但在移动支付已成主流的今天,很难运用到手机上。
   
    二是要完善当前的网络支付清算体系。重建一套全新的网络支付清算体系,成本巨大,而且容易导致清算体系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不利于全社会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当前,要做的就是充分考虑互联网支付在整个网络支付体系中的角色和地位,进一步完善当前的网络支付体系。
   
    三是要切实落实协同监管。前不久,国家十部委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但是,第三方支付不仅自身涉及到综合性账户,而且在其账户基础上也形成了一些混业经营模式,容易形成监管空白。因此,应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协同性,提高监管效率。
   
    总体上看,《意见稿》既体现了对第三方支付的支持,也对其发展进行了规范。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力量,但是无序的创新和盲目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对其长远发展反而不利。
   
    因此,《意见稿》从规范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第三方支付行为做了详细规定,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相信随着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和付诸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产业朝着规范、有序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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