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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支付方式应由公众自主选择

添加时间:2017-08-17 15:29
  随着扫码支付、银联闪付、网上支付等方式的兴起和银行卡的全面普及,很多中国人都可以“一部手机走天下”了。有调查显示:截至去年 12 月,我国手机支付用户已达 4.69 亿,超过 70%的网友认为现金已不是生活必需品。由此,也引发了部分商家或公共服务领域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不可否认,使用现金的成本高,因为商家需要花费时间去清点和保管,消费者携带现金,很容易遭遇盗抢等暴力侵犯。鉴于此,一些国家正考虑推进“无现金社会”的新举措,商店和服务场所可以选择完全的无现金交易,即便如此,仍然有许多人选择现金支付。
  
  去年 7 月,珠海一家面馆因“谢绝现金”,只接受手机支付,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认定为“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据媒体报道,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只接受刷卡不接受现金的情况。然而,在现阶段,一些商家“拒绝现金”,不仅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而且也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消费。我们提倡移动支付,即“非现金”支付;但“非现金”并不等于“无现金”,更不等于“拒现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正因为如此,近日央行指出,一些“无现金”宣传主题活动干扰了人民币流通,容易误导社会公众,要依法进行纠正和引导,商户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
  
  事实上,消费支付方式应由公众自主选择。在扩展移动支付业务的同时,不能拒绝现金。可以预料,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共同存在。所以,既要肯定“非现金”
  
  支付的意义,加强对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推广,让更多公众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也要充分尊重公众支付结算习惯,包括使用现金支付的习惯,由公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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