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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支付业务监管问题研究

添加时间:2015-06-13
    移动支付被成为手机支付的含义就是其允许用户通过移动设备或者移动终端对其所消费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支付的方式。单位或这个题通过互联网或者是移动终端这些设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来完成支付,是资金进行转移的过程叫做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不仅将终端设备、互联网以及应用提供商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同时给客户们提供了一种便利安全的支付缴费业务。
    
    一、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一)我国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现状。
    
    就目前世界上的行情来看移动支付已经成为产业创新和投资的重点对象。与此同时我国的银行网上支付功能、电话支付以及移动支付也同样稳定持续发展。移动支付行业在2013年就开始迅速发展起来,因其不断增长的业务规模使它在电子支付行业中不断增加交易笔数,逐渐成为大众认可与接受的支付方式。2013年商业银行已经受理了金额达到9.64万亿元的16.74亿笔移动支付业务,同比增长了212.86%和317.56%.而且移动支付电子业务随之迅速增长了8%以上的交易笔数。支付机构在此期间总共处理了金额为1.11万亿元的38.71亿笔业务,同比分别增长了89.48%和484.21%之多。
    
    我国的支付清算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的发展成长阶段,快速增长的支付业务,高效运行的支付体系。非现金支付业务在2011年增长更为迅速,尤其是在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下,不断涌现出来的各中心的指付机构和产品,进一步强有力地拓展了支付体系的深广度。非现金支付作为一种被大众所广泛应用的工具,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形成出一种以银行卡与票据为主体的支付工具体系。并且形成了一种以移动支付和互联网支付等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体系。
    
    (二)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前景。
    
    移动支付不仅考虑到了用户的消费需求同时也将运营商的网络能力,银行的信用度以及商家的营销能力充分融合在一起,带给顾客更加安全快捷的支付服务。我国的移动支付业务从2010年开始随着不断成熟的产业链、逐渐形成的用户消费习惯和完备的基础设施进入到一种高速发展的时期。同时随着大力推广的移动运营商,统一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这种非接触式应用将会在今年以后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发展起来。照这些年的增长速度来看,移动支付市场会在未来的三到五年内创造出数十万亿元的规模。
    
    二、我国移动支付在业务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明晰。
    
    银行主导模式、通信运营商主导模式以及第三方支付公司共同联合的主导模式与我国的移动支付并存的局面下产生了一种不同的监管主体。人民银行主要是负责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制度的单位,起到了监督管理银行以及金融结算组织的经营资格与资金是否安全的作用。给非金融机构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开展颁发一些列的许可证,同时也要制定出相对科学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的方法法案。存款类的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管制,同时银监会对银行开展一系列的业务监管,而对于移动支付方面重点在于手机银行业务,非银行类的结算业务并不受银监会管制。这种不明确的监管局势并不利于移动支付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大部分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文件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指定的,属于部门行政规章。以下相关条文的颁布都是由他们完成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方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等。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的六月份正式发布了一项文件,这项文件的颁布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与支付服务市场的许可,制定了一系列的支付服务参与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科学的审批程序,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以及如何规范经营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项文件就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他的颁布有利于对清算服务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合理有效的防范了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带动市场向更好的方面发展。但是,其效力并不能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出台的法律和法规相比较,其规定如果出现一些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就不能使用。
    
    (三)监管依据不充分。
    
    我国并没有比较专项的关于移动支付的法律法规,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充分的使用与解决;《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所针对的主要是对银行开展的电子支付业务的约束,并不适应于现在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针对的知识非金融机构的业务,同时提出一些监管的对策,但是没有正式出台科学合理的细则;相对于其它的产业链环节而言,更加没有更新制约法律法规。
    
    三、移动支付的监管策略。
    
    移动支付虽然起步时间较短但是其发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它所涉及比较复杂的主题和领域,因为资金的清算和安全问题要由移动支付来解决,所以对于政策的监管方面应该顾全大局结合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创新监管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基础上,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工作思路进行确立,从而推动移动支付的稳定发展。
    
    (一)建立明确的移动支付监管体系,创建监督协调机制。
    
    移动支付产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其独特的价值链、经营的模式以及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在次链条上,每一个环节对于移动支付来说都起着至关重要不能缺少的作用。各部门的合作伙伴在此价值链上都应该明白自身的责任和权力,共同合作经营。人民银行在监管体系中占领者独特的地位,因为他是中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过程中的制定者、组织者以及监管者。要想使移动支付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就必须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把重点监管对象定位资金结算、业务创新以及备付金的管理上去。
    
    (二)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完善。
    
    应该制定出规范支付行业标准的规章制度,通过对业务的加强监管制定出有效的政策制度来对移动支付展业产生积极有效的带动作用。通过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来对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要想将消费者的安全顾虑尽可能的消除就必须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比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完善,建立与健全电子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对备付金以及其利息的归属者进行明确和电子交易消费过程的各种责任条款的完善。
    
    (三)通过对监管指标的强化来加强客户备付金的管理。
    
    对于客户的备付金在移动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和准出方面着重考虑,有效地对问题进行处理与核查,重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选择知情权。量化备付金账户在实施动态监测后的监管指标;应该密切关注申请支付牌照失败的机构,避免借用滥用等形式的发生;应该在支付服务将要退出市场的时候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四)通过纳入移动支付到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来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作为今后支付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移动支付更应该对其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多加关注。重点完善货币的监控体系,将其规划到宏观的审慎监管框架中去。要在监管的过程中将不同机构质检所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系统性风险考虑进去,通过建管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来对产品的交易和流动性进行科学的管理,在改进双方交易的风险值和控制稳定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对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进行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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