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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支付风险控制策略

添加时间:2022-07-16

  1、信用、流动性及系统风险及其控制

  支付系统的分析之所以涉及信用风险是因为大多数支付系统的运作都包括或明确或隐含的信贷发放。很多中央银行在提供支付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另外,银行还通过资金市场互相拆借支付、清算和结算所得或损失的中央银行储备金。商业银行同时还向其客户发放贷款作为正常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当然还有一部分是用于支付的处理。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不能在到期日或此日以后的任何时间结算其负债的全部金额。这里的参与者包括交易者自身、结算工具的发出者,有时还包括商品、劳务传送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等。通常,当其中的一方无能力付款时,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虽然在支付系统中重点是支付结算的拖欠风险(尤其是在行间结算过程中),但是在支付进程中的每一步都有信用风险。银行或银行客户在支付过程中借款后,可能由于与支付完全无关的原因无法偿还这些资金。而且,支付系统中的信用风险与银行和金融市场中的总体信用风险是密切相关的。

  流动性风险是指交易一方(或结算系统参与者)不能在到期日结算负债的全部金额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不意味着这一方或参与者破产而无力偿还其有可能在到期日之后的某个不确定时候结算其借记债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流动性风险对支付系统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尽管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可能没有足够的中央银行资金在某一时刻结算支付,但由于有了充足的时间将资产转化为中央银行货币,支付还是可以进行结算的。这里不仅包括中央银行货币,还包括结算工具。

  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不同,在信用风险中结算的违约意味着损失最终将由那些与不履行债务者进行交易的各方以某种方式分担,而且信用风险在引发出损失本金的可能性的同时,还意味着会产生连带的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风险又会带来资金的匮乏。

  然而,事实上有时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容易分清。从实际上看,流动性的缺乏代价要大些,因为本来期望得到一笔支付的一方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借款或无任何收益地出售其资产。如果流动性风险过于严重还会导致其他合同的违约甚至破产。由此可见,资金的匮乏是导致信用风险最重要的原因。

  结算的拖延、非同时结算以及结算工具发出者的拖欠等都会引起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即使结算同步进行,当结算工具的发出者违约时,接收方仍可能面对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在一个转账(支付)系统中,或在整个的金融市场中,如果一个参与者不能满足其支付要求,那么其将使其他参与者或金融机构在到期日也不能履行债务。这种失败会引起严重的流动性或信用问题,以致最后会威胁到金融市场的稳定。

  系统风险可能产生于支付过程或行间拆借市场中银行之间的信贷发放。实际上,金融市场中的系统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也可能存在于其他主要的金融机构。

  系统风险通过以下的方式显示出来。假设某家机构不能结算其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在结算中面临一定的困难,一旦金融市场中的其他机构感觉到这种困难,就会很快行动,保护自己的头寸。由于确认这家有问题机构的信用度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使得其他机构会撤出在这家机构的存款并拒绝代表其向外支付资金。

  为了增加流动性这家有问题的机构可能会被迫以低价出卖其资产,以致最终有可能破产。在一个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支付系统连接着所有金融和实际经济活动。完成支付的能力,以及对其他机构的信心是支付系统良好运作的基础。

  因此,支付系统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机构和市场之间传播振荡的主要途径。正是与支付系统危机相连的实际代价使得公众渴望一个安全、良好的金融系统。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督者、货币当局以及支付系统的操作者,对银行和支付系统中的信用、流动性和系统风险很关注。

  因为是监督者,所以中央银行自然对其所监督的每个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很关注:作为货币当局,中央银行又关心进行重要的行间结算时或某一时刻对中央银行资金和信贷的需求;而身为支付系统的操作者,中央银行还要致力于提供有效的、风险低的支付服务。

  身兼三职,中央银行所关注的就是支付和金融系统的系统稳定性,以及各种金融市场与在金融市场中为结算提供基础设施的支付系统之间的重要联系。因此,官方支付系统风险控制政策都来源于中央银行这几大职能的结合。

  2、净额轧差系统中的风险及其控制

  净额轧差系统中,在某一清算时间交换支付指令,然后在时间段结束时进行结算。在这一时段,对每个参与者来说,所有收到的和发出的资金转账金额都相抵。轧差可以是双边的,即一对交易者之间;也可以是多边的,包括三个甚至更多的参与者。在多边轧差中,结算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散进行。

  如果是分散进行,一家代理计算净额头寸,每一家参与者都向结算代理持有的集中结算账户中支出资金(净借记者)或接收资金(净贷记者)。如果是集中进行,一家清算组织成为中央伙伴,并承担起向净贷记者支付,及从净借记者处收回资金的责任。

  虽然净额车差系统可以减少银行对结算金额的需求,并因此增加了支付系统的有效性,但是这种轧差的结果又会使风险集中在清算结束时。这时系统的风险主要是由结算时间的延迟造成的,即从支付指令交换到最后结算之间的延迟。

  在一个日末最终结算的行间净额轧差系统中,实际上接收银行已发放了日间信贷,因为接收银行接受支付指令,并做出反应,而且也知道直到清算时段结束时才能收到最后的资金。参加双边轧差的银行可以直接估测其对方的信用风险。

  而多边轧差涉及三家或更多的方面,信用的流动性风险都会互相牵扯,所以需要更复杂的风险管理技巧,这种多边的支付要求是通过清算系统满足和完成的,所以必须通过这种系统完善风险控制。

  参加多边净额结算系统的这些交易是否能够及时结算,要取决于轧差中产生出来的、有净借记头寸的参与者是否有能力满足其支付要求。关键问题是,如果一家银行在日末不能偿还它的净借记额会怎么样?此时有两种大的可能性:

  第一种,如果是中央银行为结算作担保的话,这对不能偿还借记额的银行是件好事。为了保证净额系统参与者的结算并转移对其他参与者产生的流动性危机,中央银行会要求其他系统参与行在事后共同承担所面临的损失。不论损失随后如何承担,每日的结算都要进行,而且任何潜在的危机都可以被阻止。

  第二种,所有参与净额结算系统的银行都自己解决一家银行不能结算带来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并不准备承担损失或者担保结算而是由多边轧差系统的参与行自己根据互相同意的紧急安排处理结算。此时,多边轧差系统的设计,尤其是对一家或多家参与者结算失败的情况如何设计,决定该系统的安全性。

支付安全

  3、非金融性风险及其控制

  支付系统中的非金融性风险,包括伪造、偷窃、欺诈和差错以及法律造成的风险。另外,由于支付运作的高度自动化,运行风险也要格外注意。自然灾害,包括洪水、火灾、地震等会对支付系统的基础设施包括房屋、设备、道路以及电力产生破坏,影响支付的运作。非金融性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人为干扰和错误造成的风险。

  支付过程中,不适当的人为干扰,包括伪造、偷窃和欺诈等产生的风险可以用多种方法来对付。为防止这些风险,鉴别纸票据的签字人或电子支付的发出人和接收人身份和授权机制是首要的。简便的预防措施可以增加支付信息处理中心和通信渠道的安全性。房屋和机器的安全性很重要,数据的保护也同样重要包括存储的数据和传输过程中的数据。

  另外,安全问题不能仅限于银行和处理中心,还应该扩展到支付服务用户的机房及计算机中。在纸张和电子支付系统中,增加安全特征就会降低支付处理的速度,甚至有可能减慢结算的运作。

  市场经济中,偷盗和欺诈带来的费负担,以及防止这些行为所需的安全费用,都要由支付系统的用户来赖担。从某种角度来讲,费用、效益以及隐私性这几方面的权衡,将决定何种安全级别是较经济的。尽管如此,为保证经济社会中对主要支付系统的信心,还是有必要在安全方面进行大的投资的。

  (2)运行错误及其故障。

  设计和维护自动化系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运行错误和故障所引起的风险的管理。实际上,支付系统运作的完整性包括在正常和不正常处理条件下,对现代化金融系统的运作都是很重要的,对错误和故障的容错级别是系统设计中的主要参数。

  一个支付工具或信息是由一系列通信、银行和清算组织中的多种通信和处理系统完成的,那么,这些组织中任何一家的故障都会拖延或错误地导向支付信息。因此,运作风险的总体原则应考虑各种组织类型及各种处理风险的混杂性。

  (3)法律风险。

  法律和法规的不确定性也是支付系统的重要风险之一。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清晰的支付法律可以为支付过程带来确定性,因此,可以避免由于法律权益方面的问题导致活动中断。例如,对支付各方权利的清晰定义、发出支付工具或信息的明确要求以及在通信、清算和结算中权责的准确界定都是很重要的。不同的运行风险、金融风险及其他风险都是与权责的定义相关的。

  支付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是否应对所有支付各方的权责加以明确的定义(包括那些代理行和中介行),或允许某笔支付的各方(包括有关的银行组织和清算所)商讨权责问题。

  一方面,市场准则及对金融业务和支付业务的灵活性需求有时需要单独的商讨。另一方面,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支付系统,它的法律定义和标准会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标准。

  在很重要的程度上,每一个国家都要根据本国商业和支付法律的标准在总体法律原则和不同法律策略的实用性下考虑这个问题,重视金融立法工作,构建完善健全、层次分明、相互配套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的金融法律体系。

  不管是支付系统的提供者还是用户都会寻求一种法律规定,可以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他人,因此,这里还需要利益的均衡。在大额支付系统中,法律的不确定性会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的系统风险。

  支付系统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如何定义支付最终完成时间,这种最终性是指支付完成了,并且不可逆转。严格的最终性则是需要成本的,比如说,如果电子资金转账在处理时就成为最终了,那么进行支付转账就等于使用不可逆转的、无条件的现金支付。

  实际上,之所以很多支付系统都不采取“支付进行即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这一原则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要保证支付的这种很高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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