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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跨行清算研究

添加时间:2017-09-30
  当前,中国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相对完善,该体系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为根本,由人民银行网络支付系统作为核心,票据、银行卡等支付系统为主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目前的跨行清算系统由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组成。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我国全面启动后,对支付机构跨行清算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支付机构跨行清算现状。
  
  1.1支付机构跨行清算模式现状。
  
  目前,支付机构的跨行清算模式有四种:第一种模式是在收款人和付款人开户行均开立了备付金账户,该模式的结算和清算实际上是收付款人开户行的行内支付,当客户备付金支付金额不足时才需要支付机构跨行调拨客户备付金。这种模式支付机构采用最多。第二种模式是支付机构仅在付款人开户行开立备付金账户。该模式下备付金存管银行按笔向支付机构收取跨行转账手续费。第三种模式是仅在收款人开户银行开立了备付金账户。这种模式支付机构首先需要建立自己的支付系统,然后向银联和其他清算机构申请接入跨行资金清算系统,支付机构的跨行清算业务应向银联或其他清算机构支付手续费,同时支付机构自己的支付系统功能和相关业务也会受到其他机构的限制。第四种模式是在收款人和付款人开户银行均没有开立备付金账户。这种模式收款时,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银行将其备付金账户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人开户行的账户。付款时,支付机构有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采取与付款行约定的方式,批量后定期转账;二是通过其他机构跨行资金清算系统,最终实现付款行资金划转至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无论是收款还是付款都需支付跨行转账手续费,所以这种模式采用较少。
  
  1.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支付机构的影响。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全国推广后,第三方支付机构经申请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可以接入该系统,该系统可以满足非金融支付机构办理第三方预授权、贷记、授权第三方贷记等第三方业务,支付机构处理第三方业务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代理结算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完成。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一笔完整的网银跨行支付仅需要通过付款人开户行、网上跨行清算、收款人开户行等三个支付平台便可轻松完成。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客户能尽情地享受网上支付带来的便捷、高效的服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支付机构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流动性风险得到控制。当前,非金融支付机构采取在尽可能多的不同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通过不同账户之间资金的调拨完成跨行支付业务。跨行支付业务处理时,支付机构将收款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至收款人账户,然后在收、付款行之间进行再结算。该方法尽管提高了效率、简化了流程,但不能及时付款的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接入后,支付机构通过代理结算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实现跨行资金清算。
  
  代理结算银行的头寸作为清算资金的保证,同时代理结算银行的头寸可以通过系统实时进行监控,有效控制了流动性风险。其次,业务范围得到拓宽。非金融支付机构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为跨行清算平台,优化配置了支付服务资源,业务领域之间的渠道更加畅通。银行卡、网上、移动等支付类型将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例如移动支付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后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系统直接对接,移动支付客户终端能完成网上购物、网银转账。最后,经营成本得到节约。只要接入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以说非金融支付机构就实现了与系统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系统的对接,不再需要一一签订合作协议,同时不用再与各银行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提高了支付效率,节约了成本。
  
  2支付机构跨行清算存在的问题。
  
  支付机构既能办理结算又能处理清算,在人们眼中变成了 “超级银行”,时间长了问题也就突出地显现了出来。首先,跨行资金清算中央银行的地位将被取代,金融体系风险将大大增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跨行支付业务在全国跨行支付业务中占比较高,倘若他们的跨行业务全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清算,跨行清算中人民银行的地位将可能被完全取代。国家金融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银行组建的跨行资金清算,是国家资金安全的核心,安全性、稳定性、保密性是其重要特征,而且它以国家力量为依靠。而支付机构完成跨行清算首先是利益驱动,无法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金融体系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其次,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实施效果。支付机构处理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过程复杂、交易对手较多而且相对隐蔽,当支付出现风险时,要想还原已处理的支付业务比较困难,监控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处理过程、交易对手以及如何再现已处理支付业务原貌仍是中央银行的难题。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及时处置支付业务危机能力大大降低,系统性支付风险将无法阻断。当前,支付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被社会资金结算及清算所依赖,这对央行法定货币构成了威胁。最后,支付机构的跨行清算垄断地位限制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在跨行资金清算业务中作用非常强大。随着资金结算和清算业务的不断发展,支付机构在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银行业金融机构渐渐地被其掌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竟然成了支付机构办理业务的营业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结构也被支付机构在不同银行业的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影响着。
  
  3政策建议。
  
  3.1限定支付机构开展跨行资金清算业务范围。
  
  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而跨行资金清算是人民银行履行重要职责的保证。人民银行负责支付机构系统的安全稳定性、业务的监管和监控。人民银行要想履好职,跨行资金清算由人民银行组织无疑是最优选择。所以,应当限定支付机构开展跨行资金清算业务范围。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第一,为减少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对银行业的影响,对其开立的客户备付金账户数量进行限制。第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支付机构开设支付账户进行跨行资金清算的行为完全禁止。第三,人民银行制定相关政策让支付机构以自身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为基础,选择利用其跨行资金清算系统,积极创新支付业务发展,让客户享受更加便捷、多样的支付服务。
  
  3.2强化监管支付机构业务处理。
  
  第一,将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和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在支付机构交易平台实施,同时要求支付机构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解决目前支付机构业务存在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以及存在的洗钱、套现等违法行为。第二,支付机构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真实性验证后,应制定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程序,对客户账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有义务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不法分子非法使用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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