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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经验与启示

添加时间:2017-09-22
  一、引言。
  

  据统计2015年全年网上零售额38773亿元,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达到32424亿元,增长31.6%.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等网络电商的迅速崛起,传统支付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快速、多元化的消费模式。伴随着国内互联网消费模式的不断普及,第三方支付做为网络购物的重要支撑,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突飞猛进,规模正不断扩大。
  
  截止2015年末,我国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21337万户;移动宽带用户达78533万户,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对面如此庞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对象或潜在使用对象,如何积极构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在规范的前提下继续快速发展是当前各国相关部门都在探寻的一个课题。而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发展起步较晚,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迫切需要从外国发展经验中汲取精华,结合实际,争取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方支付发展之路。
  
  二、国外经验介绍。
  
  1.行业定位。美国第三方支付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ISO制度。在这30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从较为成熟的信用卡和银行支票业务为基础转向互联网媒体的发展模式。也正因为这种以银行业务为线下基础的发展模式,促使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
  
  欧洲由于历史原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也呈现出参差不齐的发展现状。早在1988年,欧盟就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定位为银行或电子货币公司,必须由取得相应营业执照的公司开展此项业务。
  
  2.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以最低限度、审慎监管、过程监督、权力分散为原则,联邦和州两级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机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和商业监管机构。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三方支付机构的用户滞留资金在银行无息账户衍生的保险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及用户滞留资金的监管。
  
  欧盟采取的是以审慎原则为主,适度监管鼓励创新、多元化的管理原则,致力于搭建区域一体化的欧盟支付区。由中央银行负责电子货币的发行工作,通过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监管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
  
  3.监管措施。美国的监管模式是分级监管,由联邦负责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检查,由州负责发放第三方支付货币专业业务的经营牌照。规定沉淀资金为负债,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相关机构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相应机构退出该领域。同时,加强风险管理,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滞留资金存放银行产生的利息作为保费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10万美元上限的保险额度。
  
  欧盟明确由欧洲中央银行为第三方支付监管主体。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资质审核下发银行业或电子货币公司牌照的方式进行准入管理。对电子货币机构最低资本要求,并将客户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严格限制投资活动。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由欧洲央行开设专门账户并留存适当资金,以防范风险。建立消费者保护制度,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向当事人披露相关内容信息,确保电子货币的可赎回性。
  
  三、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问题。
  
  1.管理主体单一。伴随着2005年我国下发的《加快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若干意见》,截止目前我国针对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特点下共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支付指引》等10余份相关文件,明确了由政府、人民银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由商业银行对相关部门进行协助监督,但面对第三方支付存在技术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等多样化的风险,仅仅依靠人民银行及其商业银行的监督远远不够。
  
  2.理论水平偏低。目前,第三方支付支付被派生出担保职能、资金归集、资金存管等多样化的功能,但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备,对注册和法规欠缺细则,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处于观望态度,影响第三方支付业务创新。同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国家信用体系,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导致第三方支付发展水平较低。
  
  3.技术水平不高。第三方支付种类繁多,支付安全等级参差不齐,平台面临着各种威胁,加之网络病毒、系统漏洞层出不穷,时刻威胁着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而且,多数第三方支付产品定位模糊,功能大同小异,同质化严重,易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现象。
  
  四、启示和建议。
  
  1.提高支付系统安全水平。一要加强重点账户管理。对涉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采取资金限额、流向控制的方式进行有效防范。二是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安全技术和手段,以保证第三方电子支付能安全、持续运营。三是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明示正确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网址,进行风险提示。
  
  2.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一方面要适时修改合同法、会计法、票据法、出台相关电子货币法规,赋予电子货币合法地位,规定消费者、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赔付制度,保证消费者资金不受损失的同时也保护了第三方的利益。三是要加强个人、企业信用公开制度。开辟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卖家、买家不诚信情况的举报、公开途径,抑制虚假交易,促进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
  
  3.创新行业监管模式。一是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日常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交易监督系统对相关支付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二是建立以监管部门为指导,多支付机构为成员的行业自律协会,通过激发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善行业规范的主动性,防范商业欺诈,快速实现交易需求,形成行业内部自律机制。
  
  4.建立多平台联动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可以通过搭建交易支付平台,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的退款和止付服务,整合线上线下消费模式。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为银行减少网关开发成本,并通过大数据分析为银行提供企业、个人的信用情况,提升增值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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