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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的区别联系

添加时间:2017-08-15
  自2005年支付宝的出现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专业化程度、市场规模、风险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着的进步,而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概念也越来越被消费者和企业机构所认同。根据艾瑞咨询网站统计,截止到2016年第二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达到4.55亿。部分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属于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电子货币或电子支付的特有形态。但如果将第三方支付视作为电子货币或电子支付,或以第三方支付的视角研究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那势必会影响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因此,深刻剖析我国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各自的范畴,理清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于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电子货币的范畴
  
  欧洲中央银行(ECB,2000)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是:“电子货币指存储于某种技术设备上的货币价值,可广泛用于发行人之外的交易主体,且在交易中不一定要访问银行账户。”该定义中 “发行人之外的交易体”实际上将单一用途的电子货币排除在外,比如电话卡等等。而“某种技术设备”则包含了各种基于互联网的智能设备。
  
  国际清算银行(BIS,2000)的定义如下:“电子货币指消费者所拥有的储存有资金或货币价值的储值型或预付型产品,包括预付卡和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访问的预付软件产品。”这个定义排除了依赖于银行卡等工具进行支付的卡基货币。根据国外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总体可以分为卡基型型和网基型。其中卡基型仅包括多种用途的类型。而网基型主要是指客户通过互联网将资金储存在相应的远程计算机终端中,使用时再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智能设备发出资金转移的请求,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综上所述,依照电子国际上电子货币的定义,第三方支付属于网基型电子货币。而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以银联为代表的卡基型支付方式也属于第三方支付,但却未必属于电子货币。
  
  二、电子支付的范畴
  
  汉弗雷(Humphrey, 2001)经过研究认为,电子支付是借助电子媒介进行资金交易的一种方式,而电子媒介就包括互联网和其他数字手段。他进而分析这种支付手段的特点,认为其可以使人们直接通过银行系统支付账单,而不必去银行领取现金。这一定义类似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部分特点,但也同时包含了各个银行所成立的“网络银行”系统,没有强调第三方的作用。
  
  我国电子支付的历史可以追溯1991年,我国央行成立全国电子联行系统。此后至2002年,全国各大银行相继开设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各合作的商家提供支付接口。2002年3月,中国银联的成立归结了多银行的支付接口,当客户在网上进行支付时,通过银联的支付网关直接跳转至相应银行的支付接口,进而完成资金支付。从形态上看,中国银联符合第三方支付的某些特点。
  
  综上所述,所谓电子支付,实质是将银行“电子化”,将需要用现金支付的模式转变为通过电子媒介直接与银行清算。这其中,既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网关选择(例如中国银联),也可以直接通过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支付。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直接视作为电子支付。
  
  三、第三方支付的范畴
  
  根据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方式和不同特点,笔者采用马梅(2014)等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将其分为六类:
  
  (1)互联网支付。以电脑为载体,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转移。其基本的运行逻辑是建立在商务电子化的基础上,个人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绑定,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及企业机构对接,例如支付宝。  
  (2)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以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工具,以通讯网络为通道,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的支付方式。例如微信支付等。  
  (3)银行卡收单。以POS机为介质,持卡人在银行签约企业机构直接刷卡消费的支付模式。例如银联等。  
  (4)预付卡支付。我国的预付卡使用途径由指定的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分为卡片和密码两种形式,例如中国移动、卡通中国等。  
  (5)电话支付。电话支付媒介主要是固定电话和手机,无需添加其他终端,直接与银行或者通信运营商连接。例如通联支付等。  
  (6)数字电视支付。包括传统的广电有限运营商和互联网智能电视运营商两种,例如银视通等。
  
  如图1所示,目前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机理,通常是账户模式。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相应的账号,然后绑定个人银行卡。在支付时,可以预先在第三方支付账号里充钱,然后直接结算,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卡支付,再由第三方机构同银行结算,扣取银行卡内相应的活期存款。
  
  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直接发行电子货币,而是运用账户内的现金或银行卡内的活期存款进行支付。当然,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现金提取到相应的银行卡中。
  
  四、结论
  
  通过对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各自范畴的研究,可以看出这三者演进过程中各自的特点,如表1所示。
  
  1.区别
  
  电子货币、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区别主要有一下3点。
  
  (1)电子货币的形态必须具备多种用途,而第三方支可以有单一通途。即类似于电话卡等只能在某一种场合下使用的卡基型货币,并不属于电子货币,但属于第三方支付。  
  (2)电子货币不包含银行卡收单,而银行卡收单属于电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根据电子货币的概念,银行卡收单属于电子现金而非电子货币。但是银行卡收单既包含电子媒介,又包含资金交易,因此符合电子支付的范畴。另一方面,以POS机为介质,将不同银行的不同支付网关统一在第三方平台,这一特质也符合第三方支付的范畴。  
  (3)在执行电子支付的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并非必要,而第三方支付则必须借助第三方平台。单纯借助银行网关结算的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属于电子支付不涉及第三方系统,因此不在第三方支付的范畴中。
  
  2.联系
  
  电子货币、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存在的种种区别上文已有阐述。但也有其内在联系也值得研究。
  
  (1)电子货币所包含的多种用途的卡基型货币及网基型货币,也属于第三方支付的范畴。例如通过卡通中国注册充值的储值卡,因具备多种用途而可被视为电子货币或第三方支付。网基型货币则是普遍意义上的第三方支付的账户模式。  
  (2)电子支付的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统一转接到各自银行的网关进行支付,而这一形态也属于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既可以选择使用账户的余额,也可以选择使用所绑定的银行卡。而当第三方支付选择使用银行卡结算时,也就符合了电子支付的定义。  
  (3)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都包含目前利用智能手机进行的线下电子交易,即所谓“扫码支付”.这是因为“扫码支付”的二维码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识别,而支付所需的资金则属于电子货币的网基型货币,同时,资金将从所绑定的银行卡中扣除,即符合电子支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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