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界定
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是来源于 2005 年马云在达沃斯经济论坛的正式提出。2010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性质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且在其中举例罗列了一些网络支付存在的形式,主要包含移动电话支付、货币汇兑、固定电话支付、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按照规定严格来说,互联网支付在现阶段仅属于网络支付的一种,但是“三网融合”正在全面建设,即电信网、互联网及数字电视网作为网络支付的终端,其最后定会合为一体,可见网络支付和互联网支付的内涵已经日渐趋同,因而学界也经常将“互联网支付”与“网络支付”混同使用。因而本文直接取“第三方支付”覆盖此类概念,进行讨论。
因而笔者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界定为:以公共互联网为基础,在参与市场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利用数字金融工具,通过互联网发起指令,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完成资金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第三方平台。
其基本结构如图1。
图1
2、第三方支付模式的特点
第三方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模式,其拥有包括独立性、便捷性、信用性在内的特征。
首先,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可独立运行的支付方式,一般不会直接干涉或介入基础的交易关系,而仅作为一个交易中介存在,自身具有可信度并保障交易环境的安全,这就凸显了其独立性;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会与多家银行合作,将多种不同的银行支付方式进行整理后融合到一个界面当中,开通跨行转账的业务,且在一定的额度内没有手续费,消费者只需在其平台上注册私人账户,实名认证后即可交易,方便快捷,体现了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
此外,依靠其本身可观的资金储备和集中度先进性均较高的技术,第三方支付给消费者和经营者构建了具备较高的安全性的交易平台,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联系,使其在交易对方的视角中也具备足够的可信任度,降低了交易的风险,这就体现了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性。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模式
从国内外实践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存在两种运行模式:
第一种为支付通道模式,其运行流程为支付平台收取消费者相应的手续费,并提供代理银行网关的服务内容,银行在消费者获得径直进入银行账户的渠道后,进行相应操作完成转账程序,例如在世界各种贸易往来中均获得广泛应用的贝宝(PayPal)。
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中间的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其中仅仅发挥传递信息的作用,其在搜索汇集消费者端发出的请求支付的指令后,将其实时传递至后台的签约银行的管理系统,由银行按要求办理好转账业务之后,再次把支付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据此向经营者告知相关信息并进行账户结算;
图2
另一种是支付平台账户模式,指消费者针对其个人开设在支付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可以发出进行充值、给付和收款等操作的指令。其中,还可以用“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和“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对虚拟账户模式进行细分。
目前我国前者的代表有快钱和盛付通,后者有支付宝和财付通。基于支付宝在我国拥有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份额优势,本文对其所属的模式予以重点关注。支付平台在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中,可以参与到交易中去,以此来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设立的账户,从始至终都作为中介,为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过程中的交易安全提供足够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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