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跨境电商支付背景研究
跨境支付一般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方面,通过某些结算工具、支付系统和金融工具实行的资金跨国和跨地区转移行为。随着现代支付手段电子化与第三方跨境电商支付平台的出现,近年来,全球跨境电商支付发展十分迅速。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跨境支付总额达到125万亿美元,预计到2022年将达到218万亿美元,增长率保持在15%。国内跨境支付汇款的主要结算方式为包括第三方交易在内的购汇和含第三方收结汇的跨境收入结汇方式,该模式主要包括传统的商业银行转账模式和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两种互联网支付模式。
(一)传统支付类跨境电商平台
传统的跨境电子支付平台主要包括银行电汇、专业汇款公司(如西联汇款和Express)以及常见的国际信用卡(如Visa和美国运通等),其支付方式主要是在线下单和离线付款。在付款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根据境外商户的要求,通过线下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购买外汇,选择具有相应交易币种的信用卡,填写汇款申请表并将订单金额汇至指定账户。
在传统的跨境支付生态系统中,跨境支付企业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中与收款人,跨境电商平台和金融银行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二)第三方支付类跨境电商平台
现有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主要包括Pay Pal、合利宝、支付宝、SOFORTBanking等。相对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服务特色多样化,可替代性弱且商业主体较多,在应对交易风险方面作用更强。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第三方支付交易整体规模达到123.3万亿元,增长率超过20%。
发展的背后是需求的内在动力,在交易双方普遍缺乏彼此了解、相互信用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作为资金支付过渡的“中间平台”,保障了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资金流动和交易流程的安全。在当今对交易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交易快捷性等要求更高背景下,第三方支付的优势与风险也同样变得更加突出。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对跨境电子支付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来在传统金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业务模式,金融机构结合大数据和信息通信技术来实现金融支付、投融资和信息中介等金融功能。支付服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带动支付互联网化的持续发展,而在跨境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与功能愈加突出。
随着2005-2012年间相关平台建设的暴发期后,其市场发展逐渐稳定完善,并逐渐在支付市场中展现优势。相较于传统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交易双方都可以借助平台进行信息筛选、需求匹配、定价和双方交易,而无需传统中介机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交易成本。
同样依托大数据金融技术的发展,支付业务的开展与交易流程逐渐规模化,便捷化、效率高,对交易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抵抗力强。
由于第三方支付具备将几个行业的需求结合并形成一种服务能力,因此其对于支持各产业发展、整合行业资源也起到了助推作用,还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例如,通过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公共事业部门之间的合作,可以整合银行的后台资源和企业庞大的客户规模优势。
又如,面对如今错综复杂的商业市场与飞速发展的技术变革,企业发展受到冲击,而小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外包在专业化服务中获益,大企业则可以节约时间以将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之上,从而第三方支付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和巨大的支付便利。但是,跨境电子支付在带来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跨境交易风险与国内外资金转移安全问题。
三、跨境电商支付现存问题与风险分析
支付是金融业中最基本的环节,传统手段已不足以满足现有的交易需求,而诸如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为银行系统打开了新的资本渠道。同时,由于缺乏对跨境支付的全面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通过跨境交易而出现的跨境洗钱、信息窃取、非法交易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渠道。
尽管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第三方交易的便捷性与征信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技术保障,但相应的多方信息仍不透明、个人隐私安全缺乏保障、数据流通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依旧存在。这些风险不仅会影响第三方支付的自身经营,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征信体系存在缺陷与支付信用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中,交易平台会产生沉淀资金,即交易过程不在交易双方手中,而存在于资金流转过程中暂时存放于平台之中的资金。这些资金因其存储方式与交易时间具有延迟性,缺乏监管,金额巨大且存在企业内部越权调用的信用风险,不仅会影响客户自身的利益,而且对金融监管也同样是一种挑战。
我国现有的信贷信息来源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以及市场中的借贷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目前的征信报告数据来源较为单一,且并不全面,跨境电商和相关交易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无法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不同平台之间相关信用报告在结构设计、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都为征信数据的共享和使用增加了壁垒。
(二)大数据和用户隐私监管风险
在参与交易支付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随着用户信息积累与交易数据累积会产生大量真实数据,在利用大数据提供基本金融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服务的管理风险。
一是数据本身作为一种具有价值的资源,在真实累积的情况下易导致竞争对手或境内外黑客进行恶意攻击,盗窃信息,从而增大了机构对支付数据管理的难度和潜在风险。而对于平台本身,系统安全管理较为薄弱,容易导致交易信息本身和交易传输过程中的交易数据被获取篡改,因此存在用户资金被骗或账户被盗等风险。
二是现有数据监管不到位,存在标准泛化和实施空缺等问题,很容易造成用户隐私泄露。在法律层面,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缺陷,如缺乏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平台获取和使用用户敏感信息的有效监管,缺少对支付平台运营的合理规范。
如果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关闭退出或终止服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暂存资金处理等问题将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跨境洗钱和资金非法流动风险
法律层面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对于跨境电子支付中的相关非法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存在相应的灰色交易风险。同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其交付内容与方式也未设定规范化的准则与具体规定。非法洗钱与正常合法进行跨境资金流动之间界限并不足够明晰,分辨难度大、成本高,现阶段还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区别。
如对于拥有同一跨境交易主体而言,它不仅可以在境内注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而且还可以在境外甚至不同国家注册多重身份,通过自己与自己交易绕开国内外汇管理限制,进行跨国资金转移和洗钱。
随着第三方支付使用的普及化、高频化,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涉足跨国支付业务,市场商业主体的频繁更新与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不法分子创造将他国资金以第三方付款形式清算的机会,并流入该国的资本市场,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除了外部环境存在风险,部分支付机构内部并不重视反洗钱工作,资金流通灰色区域的出现还源于监管困难且成本较高,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经济成本,而且还需要耗费人力资源进行内部管理,这种运营成本导致部分机构疏于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跨境电子支付法律风险
在跨境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归属与法定货币并不相同,风险控制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存在冲突,主权国家与相关国际电子支付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差异。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采取哪个国家或地区的电子支付监管法律并没有严格要求与统一界定,这种直接差异会带来贸易处理问题的潜在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被越来越多国家接受,我国跨境支付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交易中的外汇管理范围以及跨境交易主体税收区域界定的法律制定问题等。
同样,面临非法资金流动风险时,跨境交易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界定,不法分子使用支付机构作为资金流通渠道,开展跨境非法活动,可能会造成电子支付的法律连带风险。此外,电子支付还面临着客户隐私泄露、知识产权纠纷和税款支付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四、跨境电子支付行业策略分析与发展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发展历经8年时间,尽管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还是网络众筹、借贷都呈现出一片向好,但发展依然面临严峻问题,如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流通与监控,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比较严重。
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好地发展,应当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空白区域,消除监管灰色地带,规范平台把控好个人信息披露尺度,为消费者、投资者营造良性的消费投资环境,减少和解决跨境支付中的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隐私保护与监管难度大等诸多风险或问题。
(一)完善跨境电商支付监管
跨境电商业务的开展涉及传统国际贸易与电商交易模式,流程涉及资金流动、物流、海关查验、外汇管理、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因其业务繁多、流程复杂,在相应法规制定和政策完善过程中,税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央行等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适当的监管和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服务工作,全面、规范地对跨境支付平台进行监管。
针对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应及时与有关政府部门、立法机构进行沟通,确保交易支付具有法律保障。由于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移,因此现有的许多监管体系将资金流通的监管责任放到机构本身,但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角色并不相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自我冲突,将权力行使与监管的双重功能集于一体,易导致不公平监管问题出现。
因此,需要明确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机构作用明确、权责统一,从而完善规范体制。
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在对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为进行监管时,应明确权责主体,协调政府、企业等多方力量进行联合监管,并承担共同责任。特别是在进行跨区域监管时形成一套监管协调机制,并建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对交叉型业务形成有效监管。
同时,为了应对监管机构职能重叠现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段建立一个公众监管平台,并负责协调工作与职能界限统筹与划分等工作,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效率。
(二)在大数据时代提高第三方支付信息的安全性
在大数据时代,加大对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机制的完善,一是要完善网络信息方面的保护制度。在当今经济环境中,数据既是资源手段又是基础设施。作为大数据时代的根本保障,政府应进一步解决数据所有权、数据访问处理以及数据交易和转移等问题,并严厉惩处客户信息和数据隐私的泄露、转移和销售现象;
二是从意识形态上讲,支付企业必须树立信息安全至上的企业价值观,明确承担妥善保护客户信息,维护平台安全的责任。在平台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方面,企业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安全保障程序,包括风险监测、预警分析、系统备份和恢复应急措施等,从而对客户身份和交易数据进行保护;
三是监管部门还应使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企业进行实时监管分析,对交易网络的边界进行控制,以便及时有效地发现潜在问题。
支付机构在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客户信息时,还应对网站、系统、软件等进行维护和更新,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构造更完整的监控网络。除了技术层面,还应该加强企业成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将维护信息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业务评估内容并建立严格的防控机制,从根源上杜绝信息泄露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征信,建立线上线下征信体系
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公众和企业的信用意识,从而加强互联网信用体系与相关市场环境的建设。信用体系建立的关键,在于完善失信处理机制,提高失信人群的违约(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增加信用评价维度,树立公众信用体系的稳定标准,从而维护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与交易的安全性。
对行业内部,应充分发挥央行在信用方面的主导地位,完善行业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目前,央行2019年5月发布的新版信用调查报告对交易业务进行了更新和完善,有效地改善了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也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全面、更专业的信用调查依据。
(四)健全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准入制度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系统的准入条例,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管理,并对跨境业务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由于现有的支付机构业务模式冗杂、权责不清,因此还应规范相应的跨境业务运作,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外汇管理范围,并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业务运作的规范、客户信息的管理、资金安全保障、信息及时披露等工作。
为了确保准入制度落实,应建立合理的评估体系,在传统产业政策的评价指标体系下增加网络接入权、行业驱动效果等作为评价指标,并结合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人员专业素质等软约束指标,合理评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能力。
(五)改进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交易真实性验证
相关部门应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在保税区开展通过“居民身份证网络验证系统”,来验证居民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帮助在自由贸易区合作银行开设过渡账户,通过对在线交易的货物商品物流进行跟踪并对资金流通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货物流与资金流相匹配,保障交易的真实性。
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可以与海关和邮局建立业务数据共享机制,以检查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线支付数据的总货运量,以及通过与合作银行系统进行对接,从而加强对个人外汇收支的监控。
(六)重视并加强反洗钱工作
跨境交易中资金流的动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交易方式与目的,互网联平台应联合相应机构完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监管机制,以在人民币资金流动异常现象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预警,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跨境支付机构应侧重于从多个层面和多种渠道进行反洗钱工作,以确保不成为犯罪份子开展走私、洗钱等不法业务的工具。
客户识别业务的有效开展,能够帮助对资金流通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因此,客户在交易前需通过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真实性的有效材料,并对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进行适时更新、验证与管理。在根据物流信息进行审查时,对未发生物流状态或物流信息无法确定的交易,应禁止相应的付款服务。
对于机构内部管控而言,应对资金流通监管的流程规范化,制定具体细则加强员工相关知识培训,还可适当采取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惩罚措施,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确保内外统一,有序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以维护跨境电子交易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