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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多用途预付卡监管模式及经验借鉴

添加时间:2014-08-29 21:5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手段的多元化,多用途预付卡逐渐被商业企业广泛采用,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成为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香港八达通卡作为全球发展电子货币系统的重要案例及参考对象,对于国内多用途预付卡市场的有效监管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多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在支付机构拓展的特约商户范围内购买商品或服务,区别于银行卡与传统购物卡的新型支付工具。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定义虽然有所差异,但是都具有“预付”与“储值”的含义。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几乎不受行业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功能接近于电子货币,因此多用途预付卡又被称为“电子钱包”.

  一、香港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展现状及监管模式。

  香港地区的八达通卡(Octopus)是世界上发展最早,也是最成功的电子货币,普及程度全世界最高。1997年,八达通卡由香港几家主要交通运营商投资的Greativestar公司运营。起初仅仅是一张电子车票卡,用于公共巴士、地铁、轻轨、轮渡的自动收费。后来,Greativestar公司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许可,将八达通卡逐步扩展到非交通领域。目前,八达通的使用范围已经扩展到便利店、餐厅、公用电话、停车场等方方面面。充值的方法也由最初的充值机扩展至商店付款处和以信用卡、银行账户自动转账。香港金融管理局对于八达通卡从准入、运营到退出各个环节均有完善的监管架构。

  (一)严控资格准入。

  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7年修订的《银行卡条例》中规定,非银行机构应可获准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由于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机构所取得的款项可视同存款,因此,该类机构须经认可成为特别目的接受存款公司,该类持卡人的身份应视同一般接受存款的存户。根据这项政策,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00年将八达通卡的发行机构认可为接受存款公司,对其采取的主要监管目标是确保该机构的安全与稳健性,从而保障持卡人的利益,就如同保障存款公司的存款人一样。

  (二)严控运营风险。

  香港金管局认为,多用途储值卡具有“被广泛接纳的购买力”,在创造货币价值的功能方面,与发行银行纸币相似,因此,对发行银行纸币的管制以及支持发行纸币币值的规定也适用于发行电子货币,即监管层次提升为货币监管层次,同时必须满足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资本计量、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要求八达通卡有限公司须按时提交包括每月、每季、每年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流动资产比率、符合规范证明书以及中央结算系统账面净值等资料,同时,八达通卡公司发展新客户、开拓新业务须向金管局提前审批,每年要接受外部审计,金管局隔年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计。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规定八达通卡的最高存款额为1000元港币,八达通卡公司不能进行卡存款和押金以外的其他借贷和接受存款业务。

  (三)严控退出程序。

  《银行业条例》中规定,若发行机构破产,多用途储值卡的储值额可根据《公司条例》,或优先支付;持卡人与银行的其他存户均承受相同风险;根据该存款保障计划,从2006年9月25日起,每位持卡人最多可得到10万港币的补偿。

  二、对国内多用途预付卡管理的启示。

  根据赛迪经智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截至2013年1月,全国已经有143家支付企业获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牌照,预计2014年,中国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规模将达到1932亿元。如此巨大的市场规模和迅猛的发展势头,意味着同样巨大的风险和监管压力。近年来,我国多用途预付卡市场也逐渐涌现出发卡机构监管难度大、市场秩序不佳、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尽管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但对于多用途预付卡的具体管理规范尚未出台,日常监管也处于探索之中。香港金管局对八达通卡的监管方式,对国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提高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准入级别。

  发卡机构具备吸纳存款与发行电子钞票的功能,我国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的监管应提高标准,建议在资质审核、业务核准、牌照发放等准入阶段加大审核力度。

  (二)加强对发卡机构的资金结算和资金安全管理。

  一是实行结算及资金保证金制度,发卡机构要按照确定的比例缴纳保证金,并存放于专门的机构,用于消费者用卡损失赔偿;二是实行资金专户制度,发卡机构获准发卡资格后在指定银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发卡资金,并规定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客户未消费卡内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保证消费者储值资金的安全和发卡机构必要的偿付能力;三是建立强制投保制度。发卡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发卡机构,可要求其投保信用保险或第三方担保,在该发卡机构丧失履约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赔付,以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三)完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建议在设立预付卡保证金的基础上,明确预付卡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预付卡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多用途预付卡的储值金额保障或赔款事宜,且备付金不属于预付卡企业破产财产,保证金及备付金应按照规定程序清退,以将不稳定因素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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