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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第四方支付业务应加强监管

添加时间:2014-08-20 20:09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一起第四方支付案件中,李明所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对客户的日常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该公司放任客户利用支付平台进行所谓的“第四方”交易平台交易,案中的“悠支付”就是一例。
  
  真正的第四方交易平台应该具备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能力,保证用户信息不被泄露;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监管,保证用户资金安全;为用户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让用户只需在第四方支付或某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就可在各个平台上通用。第四方交易平台在理念上比第三方支付更安全高效,但尚未在实践中应用。
  
  本案中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只是相对第三方而言的形象说法,一般没有支付牌照,依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生存,大多是由个人组建,所以信誉和稳定性较差,手续费较高。从本案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客户公司的审核和管理较为松懈,这也给李明钻“漏洞”提供了机会。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仅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可以进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而像东海公司这样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第四方转移支付,给终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日常经营带来较大风险。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加强对客户公司的审核与管理;同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高度关注“第四方”交易这类未被纳入监管环节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及时防范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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