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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强监管的形成与发展趋势

添加时间:2022-09-23 14:00

  目前,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共有229家,支付市场已经进入一个稳定的发展期。面对第三方支付在发展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如套现、洗钱、大数据杀熟、客户隐私泄露、安全系数低等,支付体系和支付监管日趋严格,从账户分级、备付金管理到网联的逐步落地,国家正在加强监管和规范。

  为探究在强监管背景下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路径,探索平台创新的支付体验和完整的行业解决方案,本文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属性等具体分析,引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何发挥最大功效、获取盈利、发展趋势等问题思考和建议。

互联网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及其监管文献综述

  第三方支付产品与服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效率,也加剧了支付市场的激烈竞争,对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纷至沓来,关于监管问题、商业发展模式、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属性争议等等方面,支付企业正努力提升自身价值,为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献谋献策。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基本权益、冲击着银行等实体金融的业务交易等问题不断暴露,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地位,但需要明确的是,第三方支付最终只能作为支付体系的辅助,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实现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平衡。

  周靖等(2021)阐释了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关系:起初,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双方关系和睦。但在第三方支付壮大的同时,双方的竞争关系逐渐显现。两者关系随着各自发展而不断演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无法撼动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地位,两者应合作竞争。

  王钧宜(2021)认为第三方支付因其高效率、高便利性深受人们喜爱,发展势头甚至超过商业银行,这势必降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商业银行应积极做出改变,注重创新服务和商品特色,在“互联网+”背景下,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合作共赢。

  赵茂花(2022)提出第三方支付冲击商业银行发展模式,银行开始积极发展中间业务来同第三方支付竞争,实现商业银行的创新与转型。

  对第三方支付不同的属性定义也影响到监管方式。关于我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巴曙松和杨彪(2012)在文中罗列了以下监管问题: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有待完善,分类不适应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备付金监管制度不够灵活,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王春莉和岑荣述(2020)从风险角度阐述了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包括市场准入不合理且清退程序不明;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责任不明,会面临法律责任风险、套现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当现实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予以有效解决,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不明。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毛俊华和徐明(2009)在文中提出了政府监管应严格审慎发放第三方支付公司牌照,控制网上支付风险,同时支付公司必须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核规部门。

  蔡宗翰(2021)认为完善监管法规有助于降低网络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建立分类监管体系可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宋誉和周博(2021)提出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阶段划分与强监管的形成

  我国于1999年成立第一家具有第三方支付性质的公司,2005年马云提出第三方支付概念,2010年支付宝获取我国第一张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监管政策、方式与力度随着每个阶段的发展各有不同,在监管演进的背景下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鼓励发展阶段(2004~2010年)。

  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用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和网上支付环境建设。这一时期政府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态度是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和环境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和大力发展多样性经营。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朝着严格的趋势发展。

  (二)规范化阶段(2010~2015年)。

  为了使非金融机构朝着合规化方向发展,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纳入央行支付监管领域内。《办法》详细阐述了申请与许可、监督与管理的原则,其中“许可证”申请门槛将使一半企业离开,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支付宝于2011年获得全国首张《支付业务许可证》,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合法地位的确立,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货币资金监管将得到有效控制,第三方支付也加强防风险体系避免被市场淘汰,企业按照自身管理严格按《办法》运行,在《办法》的引导下,良好的现象出现,2011年首次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27张,2015年快速增加到271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逐年稳步增长,增速放缓,第三方支付与保险、信贷、证券等金融业务的新一轮互动渗透和融合速度加快,中国第三方支付进入一个新技术、新金融、新体系、新格局不断涌现的重大变革阶段,但其缺点也愈加凸显。转折是在2015年,浙江易士因为挪用备用金、变造资料等违规现象而被强制注销,从此打破支付牌照只发放不注销的惯例。

  (三)合规监管阶段(2015~2020年)。

  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科技风险防控乏力、业务创新不足、客户信息数据泄露频发、洗钱现象大量存在、违规经营问题凸显、法律保障落后等现象频发,监管部门出台了无证经营整治、断直连、备付金集中存管、防范电信诈骗、支付牌照制度收紧、96费改执行、二维码支付的开闸放水,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围绕着支付机构的专项整治,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良性发展,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日臻完善。

  这场整治一直到2020年11月蚂蚁金服被紧急叫停上市、马云被四大监管机构约谈到达顶峰,平台机构需要在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创新,国家为了降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公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遏制了蚂蚁金服上市对我国金融体系造成潜在的风险。(表1)

表1 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专项整治一览表

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专项整治一览表

  (四)强监管阶段(2020年至今)。

  随着第三方支付产业经历了各个时期,现在进入监管创新期,其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持续变化。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生态圈形成,金融科技在支付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面临诸多风险,监管态势不断趋严,强监管态势长期存在。蚂蚁金服暂缓上市,需要完全积极配合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与要求。

  如今新兴网贷平台的科技创新,离不开国家政策的一步步开放,相辅相成,演进创新,基础是国家政策与监管。如今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为防止金融科技成为规避监管、非法套利的手段,造成“赢者通吃”的垄断,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态度趋向于坚持创新与监管并重。

  三、强监管背景下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属性争议

  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学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属性也存在着争议和变化。早期,电子商务发展缓慢,国家政策对为了壮大其发展规模,对第三方支付持鼓励支付态度,与商业银行合作和睦,其属性被学者定义为类似于网上虚拟银行,实际上是在充当着网上银行其中一部分的功能和服务。

  随着第三方支付在发展中新问题的不断暴露,国家监管朝着规范化发展,第三方支付也面临转型,不再是简单的支付功能,逐步向信用创造功能渗透,在支付中介、信用中介等基础传统功能上衍生出征信、信贷等金融属性的功能,这阶段沉淀资金成为第三方支付性质界定的争论焦点。

  在第三方支付的合规监管阶段和强监管阶段,第三方支付行业剥离信用创造职能、回归支付本源成为大势所趋。

  有关第三方支付的属性争议,学者的相关研究从简单的网上虚拟银行、承担部分服务定位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再到未来发展建议,最好是回归支付本源,让支付是支付、金融是金融,争议最终趋向于同一方向。

  综上各种观点,第三方支付的功能有很多,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及监管都是在保证实体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定位成支付体系的补充与完善,不管是何种解说,对第三方支付性质定义,最终的大势所趋是回归支付本源。

  从国家对备付金监管的方式上,央行出台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引导回归支付业务本源。客观上讲,在央行的严监管下,有助于净化行业竞争环境、促进支付机构、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只有适应国家强监管要求,在规范指引下创新业务模式,回归支付本质,找寻自身特色,建立客户黏性,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四、强监管背景下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趋势

  为了更好地发展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根本是立足当下,扬长避短,掌握政策中的机遇,不断调整内部结构,对业务进行创新发展。

  (一)剥离信用创造职能,回归支付本源。

  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确自身属性定位,将金融属性与支付属性分离,不得跨越清算界限。以支付服务为获客前端的金融控股集团,应作为提供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现代金融体系基本需求的补充。

  第三方支付平台促进了我国支付工具的多样化组合,提高了现代零售支付体系的发展质量,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非现金支付工具和小额清算系统的补充也满足了现代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增加资金来源等方式产生派生资金及加速平台资金的流通和周转,扩大盈利利润。为了遏制第三方支付“赢家通吃”的垄断局面,国家在针对第三方机构出台相关文件引导它的发展,明确实体金融的发展仍是主力军,第三方金融处于辅助地位,作为支付市场的有益补充,要坚持小额、便民、小微支付定位,这是监管政策底线。

  (二)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实现平台多元化发展。

  第三方支付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然过去,发展更趋合规化、合理化,政府监管更加严格审慎。

  虽然第三方支付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金融监管有待加强、创新力不足等隐患,但它也降低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的成本,尤其对银行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可以作为中介,扩展业务范畴,同时银行也节省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网关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使得其可以根据被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所创新的商业模式,同步定制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根据自身特色与定位,扬长避短,发挥好其辅助作用,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筑基。

  (三)推进技术创新,创造更安全更便捷的支付通道。

  近年来,在强监管背景下,如支付牌照的收紧、96费改的执行、备付金管理及统一清算等相关政策的出台,预计未来仍会常抓不懈,这已经可以体现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态度———发展实体经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作为一个辅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应清楚自身的定位以及属性,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实现平台生态圈发展。

  (四)以法律法规为底线,规范风险防控体系。

  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的定位、盈利模式各有差异,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监管方式的执行应遵循个性化要求,平台在遵循国家政策指导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市场需求,发展自身的特色,实现自身特色发展与国家监管的平衡,同时平台还需要注意金融风险防控,平台有义务保护消费者信息和支付安全,严肃处理不合规操作。

  综上,在强监管背景和“互联网+”背景下,国家应不断地更新监管政策和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相关外部环境才能更适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逐步饱和,关于其未来发展可聚焦在开拓国外市场和相关新兴科技的创新研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关于第三方支付的高质量发展值得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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