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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垄断成因与自由恢复对策

添加时间:2022-07-31 18:13

  第三方支付平台指“搭建并经营支付渠道,使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交易支持平台。”其业务范围从单一支付服务起逐步涵盖金融、保险、证券等领域,交易规模随着网络发展与日俱增,行业集中度居高不下。

  统计显示,2020年第二季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中,支付宝的市场份额为55.6%,超过了50%,财付通的市场份额为38.8%,两者合计市场份额超过90%。尽管有学者对根据市场份额大于50%便可推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观点存疑,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可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立足于市场份额超过50%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观点,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垄断问题的成因及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有序竞争的对策进行研究。

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垄断成因梳理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经济属性扩大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竞争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兴起不断发展,具有显着的网络经济属性。而该属性会维持或增加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份额,巩固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争优势。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典型的双边平台,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交叉网络外部性指一种用户群对另一种用户群的溢出,即平台一边使用者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使用者效用的提高。

  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两侧使用者,即付款方和收款方。付款方或收款方用户数量的增加不仅会影响该侧使用者的数量和效用,还会影响另一侧使用者的数量和效用,这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出现指数式增长,市场呈现出“赢家通吃”的局面。不过应该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不如以社交为核心属性的平台外显。

  以社交为核心属性的平台使用者的数量显着影响着潜在使用者使用该平台的意愿,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核心功能是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一侧用户数量对另一侧用户数量的影响,在同一侧用户数量之间的影响并不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会巩固及持续增加已获得的市场份额,扩大其竞争优势。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用户锁定效应。用户锁定效应即用户即使知道某一产品功能更丰富,也不愿意放弃已经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产品,因为平台的改变需要用户付出转移成本。用户如果转向能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熟悉新平台的功能、操作,再次进行绑定个人信息等操作。这些操作虽然并不复杂,但也需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在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差别不大时,用户会选择继续使用熟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锁定效应加强了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存在的竞争优势。

  最后,技术创新对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无颠覆式影响。有观点认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技术创新是决定市场份额最重要的因素。基于技术创新,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市场主体的市场份额不一定反应其市场势力。“在高频次的颠覆性创新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基于特定时间段计算的市场份额很难准确地反映该经营者真实的市场力量。”

  在互联网经济平台,尤其是技术可以进行颠覆式创新的平台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对占据市场份额的“王者”造成的打击确实不容小觑。但在以支付为核心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领域,核心的支付功能并不需要高精尖的技术或机器,互联网只是打通了资金流动的高速公路。

  其一,支付宝能多年保持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份额第一不是因为其应用了颠覆式技术,支付宝及阿里系其他公司并非科技创新型公司。其二,2014年之前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常年维持在80%左右,财付通的市场份额首次大增是因为其在2014年的春节上线了红包功能,并非因为其进行了颠覆式的技术创新。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地位及市场份额不仅因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属性得到加持,且其他平台在技术上的创新也往往无法危及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地位。“在动态且技术进入门槛并不高的行业,行业经营者市场地位必非必然易变。”

  综上,交叉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可以维持并加强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份额,而通常对拥有高市场份额的其他平台经济有毁灭式打击的技术创新因素则对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影响甚微,这些因素放大了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争优势。

  (二)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互联网平台生态形成数据垄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了数据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后的第五个生产要素,“数据是经营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来源”。数据已经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技术创新或提高服务质量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属于阿里系和腾讯系两个平台的生态系统。

  阿里和腾讯两个互联网平台能利用基础核心服务形成流量优势、数据集中优势等,通过运用杠杆将这些优势传导到支付宝和财付通所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支付宝和财付通能基于较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占有率获得大量用户数据,还能与该阿里系或腾讯系其他具有垄断地位或者一定市场份额的平台互相交换数据。

  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尚无有效流通渠道,具有垄断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能运用掌握的大量数据进行创新,而中小平台则因为缺少数据而难以推出创新性的服务或产品。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受非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影响

  作为提供服务的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人数受其所提供服务的非支付市场用户人数影响。非支付市场基于绑定关系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以支付宝为例,2003年支付宝进入市场的目的是给淘宝网的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支付服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目前,支付宝也主要为阿里系的非支付平台提供支付服务。

  在阿里系其他平台进行交易,系统默认用支付宝进行付款。基于这种绑定关系,阿里系其他平台的用户数量会当然地影响支付宝的用户数量。“互联网金融都是以非金融业务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多边平台企业业务延伸的结果,其对平台核心业务积累的用户基础、信息系统等有较强的依赖性。”

  目前,市场份额最高的两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财付通都背靠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支付宝依靠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财付通依靠腾讯系的即时通讯。非支付平台市场基于不同平台之间的协定关系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网上支付是通过互联网交付商品和服务的必要步骤,但很多线上购物平台并没有自己的支付渠道,因此需要与已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因此,非支付平台基于协定关系也会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规模。

  综上,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其他非支付平台的绑定关系及协定关系,非支付平台市场规模会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其他平台用户数量与支付宝或者财付通用户数量之间的转换。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进入壁垒提高减少了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争对手

  1.监管加强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进入壁垒提高

  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有显性资金壁垒。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准入门槛,非金融机构从事全国性支付服务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从事区域性的支付服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需为实缴货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监管趋严是基于市场管制的必要性,但实缴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客观上无疑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有了显性资金门槛。

  《办法》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依据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许可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发放新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20年9月,现存牌照公司共有242家。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放新许可证阻止了满足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要求的企业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许可证的有限性使其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如有企业想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只能收购已经持有支付许可证的企业。已经有不少平台开始进行此类收购活动,如唯品会收购浙江贝付,美团收购钱袋宝,拼多多、字节跳动、京东数科、携程等也纷纷进场,变相抬高了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资金壁垒。

  2.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行业标准制定上有更大话语权

  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的行业标准并不完善,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催生出样式各不相同的商业模式、产业形态与运营管理体系,新的行业标准也会被不断制定出来,由于占据绝对市场份额的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力量大,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标准制定时往往有更大话语权。

  首先,在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份额约为90%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行业标准制定中不会提出并实施对自身发展有利但对竞争对手不利的标准。同时,假设其他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完全团结起来,10%市场份额发出的微弱声音也很难跟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抗衡。

  其次,两百多家中小支付平台形成统一意见也很困难。“如果一种产品或技术采取先动优势策略成为行业标准,那么在正反馈效应的作用下,它就可以从中获得巨大的超额利润和市场控制力。”如果逐渐完善的行业标准有利于头部支付平台,那么该标准只会继续加强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力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概率非常高。

收单

  二、恢复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由与有序竞争的必要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为传统支付带来了巨大变革,甚至改变了我国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传统金融业。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其自身也出现了一些在行业纵向和横向层面都有极强控制力和影响力的‘襁褓中的巨人’”,曾经承担着打破传统垄断的新型支付平台开始压制市场竞争并形成新的垄断。许多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也趋严。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近年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也由弱到强。2021年1月20日《非银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表明我国准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反垄断规制。

  (一)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竞争失序

  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疑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涉嫌垄断的行为,如支付宝向淘宝以及阿里巴巴会员以外的商家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对关联公司淘宝账户和非淘宝账户进行价格歧视。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常常以“技术问题”为由拒绝接入其他支付平台,以此来打击竞争对手,保持其垄断地位。

  支付宝钱包与财付通通过在打车软件市场上的恶性竞争延续移动支付市场上的争夺。这些事件无疑显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的乱象。

  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遏制市场竞争。垄断性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通过低价倾销和交叉补贴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垄断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联企业有可能通过给予使用者各种优惠引导其使用,从而促成平台之间的隐性捆绑。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存在掠夺性定价的问题,其掠夺性定价经常暗合在非中性的定价机制之中。

  具有关联关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价格协议、排他性协议。这些行为也会遏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的竞争。

  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遏制市场竞争使相关市场的市场竞争朝着恶性方向发展,金融部门中的支付系统在实践中属于关键设施,第三方支付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石。有学者认为虽然第三方支付的行业集中度水平居高不下,但是其不同于传统的极高寡占型市场结构,而是属于新型的“竞争性垄断市场”,在新型的市场结构中,拥有极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不敢像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企业一样轻易滥用其市场势力。

  进而不会对现有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影响。这种新型市场结构暗含一个推论,即市场集中度不能指示该市场中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市场集中度很高的行业也可能拥有激烈的竞争。但需要思考的是,在市场集中度高但存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结构中,“激烈的竞争”存在于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底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

  市场份额排名第三的壹钱包市场份额仅为1.19%,当市场份额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底部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与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展开有效的竞争值得思考。因此,在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已经存在种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对第三方支付市场进行规制有助于恢复第三方支付平台竞争秩序。

  (二)降低社会整体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那些小型且去中心化但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可能诱发比中心化的金融机构更大的风险,诱发系统性风险的程度更高。”第三方支付平台迅猛的发展模式和不断的混业经营使得其可能诱发系统的金融风险。

  1.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漏洞放大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规范的缺失及业务模式的不完善致使其常常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卖家买家双重身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建立虚假交易,将赃款洗“白”,非法转移资产;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完成客户跨境支付指令方面也存在洗钱风险。

  当然所有的第三方支付都存在洗钱风险,但是其风险的大小并不完全相同,如果某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较高,那么其在洗钱方面监管漏洞的辐射范围也势必会更广。因此,降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行业集中度有助于分散洗钱风险。

  2.产品创新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范围正逐渐拓展,除支付服务外,还包括创新型金融产品的交易服务。但金融产品的创新蕴含着风险,一旦经由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存在瑕疵或管理者对该种金融产品造成的市场影响评估不到位,将影响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导致金融风险。

  3.第三方支付体系无法正常运行的风险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消费,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深度融入到我国经济运行轨道中。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被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把持,一旦占据垄断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运行故障,消费者甚至没有可以选择的其他平台来应对这一故障,单一平台的故障将会传导至整个市场,影响第三方支付体系的运行。

  4.绑架政府的风险

  具有垄断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在与政府、银行等多方合作中攫取市场主导权、话语权,对政府和银行形成绑架。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如此之多,微小的产品风险经过放大,会形成蝴蝶效应,波及整个社会。这种情况下,政府出于维持社会稳定的考虑,可能会帮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法律意义上的存在,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而不能倒”的风险。当政府选择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时,会对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三)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及平台选择权

  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消费者金融信息泄漏风险。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用户信息,这些信息包含用户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我国平台公司的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大多存在个人数据信息(含个人金融信息)无限采集和平台不同主体之间相互使用的问题。”用户个人金融信息在不同平台之间传输时极易发生泄漏或被不同平台进行不规范使用。

  但这些金融信息恰恰对维护个人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稳定极为重要,一旦被不规范使用会严重侵害用户个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大型支付平台往往合规意识淡薄,概括授权、默认勾选等成为其获取使用者信息的惯用手段,加之一些平台用户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强,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能轻易用这些用户数据进行营销。

  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隐形”捆绑消费者。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收集有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资金金额等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其算法可以精准快速地统计平台使用者的消费习惯,针对不同用户可接受的消费区间等,统计用户在该平台的剩余资金量等个人资产情况,并首先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个性化的推荐,如可使用的不同额度的免息资金额。

  其次,平台使用者的交易数据传递给同一体系内的其他平台,消费者在线上消费时,就会出现一人一价、机票越搜越贵等情况,其背后隐藏的就是基于大数据的价格歧视。“根据消费者决策预测过程模型,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掌握‘提出问题、追踪历史、构建模型、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做出预测’”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用算法共谋达成垄断协议侵害消费者风险。

  中国暂时没有查处过算法共谋的案件,但国外已有相关案例,如2015年美国司法部指控TopKins等公司伙同其他共谋方采用特定的定价算法,根据共谋方达成的共谋协议自动交换价格信息、协调卖价,保证在亚马逊电商平台上销售的特定壁纸能够显示在搜索页面的最前面,增加消费者的关注度并增加交易达成的可能性。

  出现此类情况时,消费者是否有真正自主的选择权?即可以轻易地选择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一般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在商家和消费者不能就交易支付的方式达成合意时,一般需由消费者作出更大的妥协。如果某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份额过于集中,届时很难说消费者存在基于自己意志的真正的“选择”。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规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及自主的选择权。

反垄断

  三、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有序竞争的对策

  (一)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认识及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统一

  学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认识不统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目前学界对如何界定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的相关市场尚未形成统一意见。虽然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占市场份额如此之高,按照目前的《反垄断法》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由于其拥有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属性,有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份额与其市场势力并不必然相关,基于修正后的勒纳指数测算,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市场势力处于底端水平。

  有学者根据实证分析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现行市场结构并非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四种市场结构中的一种,而是新经济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有学者认为“严厉的执法态度在互联网行业并不合适,执法机关在认定互联网垄断行为并试图对其禁止或纠正时,应尽力保持克制、谨慎。”

  实务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处相关市场认识混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了实务中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处相关市场认识的混乱。《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5条规定:当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3时,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6条规定: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时,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在第55条即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中,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处的相关市场为“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第56条即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中,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处的相关市场为“全国电子支付市场”。

  这带来了理解上的难题,如果认为两词内涵一致,那么完全可以进行用词上的统一,如果认为两词内涵不一致,为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需要使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而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却使用在 “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如果需要依照《条例》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需要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在前述界定的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学界和实务界都需要尽快统一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认识,明晰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关系,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实施作好理论准备。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需协同共治

  传统行业单一部门监管的模式不足以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多归属性。目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监管的主力军,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正在逐渐金融化,开始渗透到资金转账、有价证券、保险等行业。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产品一般有快、新的特点,加之监管机构的多部门化导致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困难。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非支付平台的依附性,导致其角色定位模糊,无法准确分类。平台经济业务的多归属性或将引发多重管制框架的内部扯皮和碎片化管理现象。查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垄断事实真相、给出处理意见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相互配合,但金融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间没有直接联系,两者在具体目标和运行机制上有明显差异,而相关法律也没有清晰两者间的管辖权边界,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和协同治理机制。

  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垄断案件涉及的主体、地域、影响,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之间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机制。目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垄断执法主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但是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与相关机构合作。

  因此,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以其为主导的风险协同管控平台,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其中的会员之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也作为成员。协同管控平台可以定期发布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报告;披露重大风险事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进行合规指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业作为管控的绝对标准,而是适应第三方支付平台混业经营的新趋势,主业务的监管部门承担搭建管控平台的责任,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在该平台下针对某一具体现象的合作。

  (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1.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

  央行于2017年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事实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将一定的比例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至2019年实现备付金100%集中交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自由度逐渐减少。虽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备付金管理是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手段之一,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对头部第三方平台而言,获得资金的渠道是多元的。

  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较高的市场份额和现金流量释放出的强劲还款能力使得其进行融资时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但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很难获得资金。央行统一管理备付金在一定时期内确实有力保障了用户的资金安全,但随着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各方面的管理趋于完善,应以侧重评估多方面运行风险和合规性的动态监管为主。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在满足监管要求下用备付金投资低风险、短周期的产品。

  在第三方牌照的发放上,如果持续不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导致该市场的进入壁垒提高,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的竞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牌照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每年接受一次评估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还符合继续持牌的条件。”以此合理区分大小平台的不同情况,实现灵活性与安全性兼备的动态监管。

  2.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评级系统

  由政府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是进行市场规制必不可少的环节,“不过,随着理性投资者群体的扩大,我们有理由认为,对金融活动的价值判断应更多地回归市场层面,而不是由监管部门来垄断。”信用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赖以存在的根基,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能吸引大量用户,而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无人问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用户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让使用者更加信赖。

  “麦克劳德曾说‘信用是一种购买力,可以用来购买劳动和商品,以形成和创造新的产品或流通已经存在的商品。’”熊彼特也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中专门讨论信用与资本形成的关系。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获得使用者的信任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规模较大,使用者存在从众心理,即相信大部分人的选择;二是头部第三方平台使用者众多,使用者认为该平台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会有国家进行兜底。

  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缺少规模效应带来的强信用,但其并非缺乏信用,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为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评级,将中小第三方平台的信用可视化,将有力地解决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现出的信用不足问题。当下我国并无机构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评价,但并非无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评价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要求”,在银办发[2017]10号中将网络支付业务分为ABCDE五类,并且在银办发[2017]21号中按照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防范、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五部分评价非银支付机构,在这五部分的基础上,又将每一部分分为若干点并根据每点的重要性设置不同的分数。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计算出来的分数给这些机构评级,并将评级结果与交付备用金的比例挂钩。

  虽然该文件并未直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评级,但大致为未来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勾勒了形状和规则。该类评级体系的建立会促进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挥其商业价值,重新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活力。可以设想当有了评级体系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进行可视化评价,保险公司有可能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险等类似险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评级分数将在保险公司和评级机构的博弈中更加准确,该体系也能良性运行。信用评价体系将解决中小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因规模差异导致的信用“不足”问题。

  3.推动用户大数据有序流动

  “金融业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创新,是最为典型的数据驱动行业,金融业在大数据价值潜力指数中排名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确保市场支配地位依靠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调整,即高度依赖大数据。“阿里巴巴建立支付宝,目的是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通过阿里巴巴和淘宝网搭建一个平台,平台包涵大量的用户以及他们的个人交易信息、信用评级。”

  从互联网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的角度看,技术竞争是互联网竞争的重要方面。而大数据在客户需求分析方面能够在资金获取的及时性、解决融资难问题、分析个人客户资金使用目的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根据用户的基础个人数据细化出用户的具体分类,如用户存储资金数量,用户通常交易金额、用户消费类型,不同类型用户的不同需求等,这些具体分类可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续业务创新方向,更好地服务不同类型的客户。解决头部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互联网平台生态形成数据垄断需要促进用户大数据的有序流动。

  2021年11月25日,全球首个数据交易所在上海成立,为数据交易的确权难、定价难等问题的解决给出了解决方案,首批挂牌数据产品有金融类产品,但并未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数据产品。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数据可以依托该数据交易所实现数据流通,让数据发挥最大价值。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是否阻碍了相关市场有益的竞争,从而损害该市场的创新并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垄断和创新的关系理未易察,一个经常争论的问题是,到底是大企业更加有利于创新,还是小企业更有创新力。

  熊彼特认为获取垄断利润是创新的动力,大企业获得的垄断利润能提供给创新足够的资源。而阿罗假说认为大企业更倾向于维持现状,虽然大企业拥有创新所需要的资源,但是并无创新的动力,阿吉翁等人提出的“倒 U 型模型”显示只有适度的竞争才能促进创新,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度都不利于创新。

  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与这种市场结构是否有利于创新还需进一步论证,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反垄断管控的目的是促进有序的市场竞争,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风险和安全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同样应该考虑创新这一要素。

  毫无疑义,第三方支付仍在发展之中,特别是将目光投向第三方支付的国际市场时,因此,为避免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因为监管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困境,反垄断执法应该同时对于现状有适度的忍耐力,在产业发展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不能盲目追求无风险的监管,力争实现“放中有管,放而不乱;管中有放,管而不死”。最后,让消费者和市场受益,需要平台不断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创新要素“数据”的有序流动,实现整个行业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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