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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的监管与规制建议

添加时间:2014-08-08 21:54
  一、余额宝营运模式概述。
  
  2013 年 6 月,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余额宝业务,在半年左右的时间里,余额宝聚集了 8100 多万的注册用户,吸纳了 4100 多亿元资金,并且经历了天猫“双十一”促销活动和春节消费高峰的用户集中赎回的考验。这种新型基金理财网络直销模式的出现及迅速走红,催生了诸如“财付通”、“易付宝”等一系列理财产品的出现。
  
  ( 一) 余额宝运作相关主体。
  
  余额宝运营参与主体有三个: 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 支付宝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天弘基金) 与网络投资用户( 余额宝用户) .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提供基金交易平台,不参与另外两个主体间的基金申购与赎回交易。支付宝本来的功用是为消费者与网上商铺即商品、服务销售者之间构建一个交易平台,使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收支款项在支付宝平台上实现短暂驻停,待双方形成买卖合意之后再决定款项支付与否,现在成为了天弘基金发售的增利宝直销和结算平台。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理财产品的发行与销售者,余额宝其实是天弘基金发售的一种理财产品增利宝的变身。余额宝用户是增利宝的购买者,支付宝中的资金转入或转出余额宝,即实现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交易。
  
  ( 二) 余额宝运作主体法律关系。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法律主体有三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余额宝为例,其实质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面向不特定投资用户开放式运作; 天弘基金公司为增利宝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与收益分配; 托管人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货币基金提供独立资金账户、保管资金财产和办理清算交割服务; 余额宝用户当然成为“增利宝”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之间基于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基金的投资用户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基于基金合同参与投资利益分配。支付宝公司与天弘基金公司基于基金直销合同,一方面支付宝公司为天弘基金提供庞大的用户资源和低成本广告推销,另一方面收取天弘基金公司的“服务费”,实现双赢。
  
  ( 三) 余额宝相关问题释义。
  
  1. 余额宝与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有二: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之所以会引发公众有此疑问,主要是没有披露天弘增利宝基金的情况下,公众误以为支付宝公司利用余额宝非法开展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其实质是基金份额的申购交易。
  
  2. 基金管理公司与银行协议存款。基金管理人要想保证基金产品有较高的回报率,同时分散风险,必须进行组合投资。商业银行出现短期资金支付紧张时,往往会推高同业拆借利率,导致融资成本上升。这时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大规模协议存款,一方面因同业拆借利率推高协议存款利率,导致基金管理公司获得收益。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增强资金流通,有效规避风险。
  
  二、余额宝运作特点与风险分析。
  
  ( 一) 余额宝运作特点。
  
  1. 购买流程方便快捷、流动性强。相比于传统基金理财方式,其注册、转入和转出步骤简单,降低支付成本,并且功能齐全,随时消费、转账、缴费,还能投资理财。
  
  2. 基金申购起点低,一元起购,申购和赎回时间灵活,利于吸引小投资者。一般的基金产品理财周期长,开户费用高昂,申购资金要求高,变相拒绝了低收入用户的理财服务要求,并且赎回时间限制严格,多在工作日的规定区间内进行。
  
  3. 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结算周期短,信息披露高度透明,便于用户实时查看。这是余额宝短期就拥有庞大用户的根本原因,也是余额宝的价值所在。
  
  4. 面向低收入群体,满足少量余额用户的理财需求,让理财收益惠及这些用户,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社会公平。
  
  ( 二) 余额宝运作风险分析。
  
  1. 金融理财服务网络技术安全风险。一方面余额宝用户广泛,达到 8100 多万,个人电脑配置的不同使用户容易受到病毒和木马程序的感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受到钓鱼网站和金融网络诈骗的侵害,一旦出现系统故障和错误,影响传播范围广。另一方面,我国规定了备付金等账户的分层管理,账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管混乱也容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这需要理财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们提高网络安全风险意识,重视并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2. 天弘基金公司经营业绩风险。作为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公司的经营业绩与投资用户的理财收益息息相关。虽然设计了投资组合理财,天弘基金公司仍将余额宝资金大部分投入到了同几家大银行的协议存款当中。由于银行出现短期资金紧张,而因规模效应带来的余额宝资金充足,从而使天弘基金公司在同银行协商方面拥有了议价能力,确立了较高的协议存款利率。大银行破产风险极低,所以天弘基金经营业绩可以得到保障。
  
  3. 余额宝用户的大规模集中赎回造成的挤兑风险。由于余额宝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灵活宽松,用户在消费高峰期到来时会赎回自己的基金份额,容易导致天弘基金公司缺乏充足的风险准备金而不能够及时清算交割,引发连锁赎回恐慌。从天猫网站“双十一”大促活动和春节期间消费高峰时的实践来看,并没有出现大规模赎回恐慌,说明天弘基金已经对影响备付金流动的时段等因素进行了事先预测和充足防备,有效解决了赎回风险。
  
  三、余额宝的监管与规制建议。
  
  ( 一) 余额宝的监管主体及相关法律。
  
  余额宝等金融产品运作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我国法律对其监管主要也是针对上述主体的营运活动和销售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监管主体主要有国务院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0 年相继颁布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行业规范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旨在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账户监管,事关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监管工作的核心。2013 年 6 月央行颁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进一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确立了备付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资金独立运行、备付金信息多方校验,以及参与主体合作监督等系列监管制度。我国证监会于2013 年6 月颁行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了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加强了惩罚性和可操作性。2011 年10 月 1 日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产品的销售结算资金加强监管,规范了销售机构资金管理账户的使用、变更、注销等账户运作行为。
  
  ( 二) 构建“多位一体”监管体系。
  
  鉴于余额宝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网络直销和结算平台这种新的营运模式的出现,我国应该建立由监管机关、第三方支付机构、基金管理人、资金财产保管银行等为主体的“多位一体”监管体系。
  
  与传统网络直销模式不同,对余额宝的监管还需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账户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管。
  
  1. 加强立法与执法,规范参与主体行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基金理财产品,吸收分散的投资资金,使其分享收益。这种期限短、流动性强、交易规模大的投资行为涉及数以亿计的用户,所以应该加强相关立法工作,规范相关主体的投资行为和账户管理、运作流程,制定预防性防范规则,从源头上彻底杜绝风险进入。在执法过程当中,实行双罚制,适度加大对违反行业安全规范的法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2. 借鉴国际监管经验,保障投资用户合法权益。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和《货币汇兑法》通过限制货币服务机构的投资行为、对投资资产和比例作出严格规定等措施保障资金安全。欧盟《电子货币机构从业、经营与审慎监管指令》和新加坡《支付系统监督法》等国的法律也通过规定客户备付金单独存放、限定可投资资产范围及比例、实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等制度来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不允许将客户备付金再投放流通。在客户备付金损失偿付制度设计上,我国实行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用于弥补支付机构以自有资金无法偿付,因其技术故障、违法违规、操作错误给客户备付金造成的损失。欧美等国家实行对客户资金投资行为的再保险与担保制度,当出现投资不利或挤兑危机时,由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支付。
  
  3. 建设支付机构实时风险监管系统,提高支付机构行业准入标准。支付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建设支付机构实时风险监管系统,通过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资金往来信息进行实时核对,增强动态监管能力,降低备付金被挤占、挪用风险,强化对支付机构行政许可、风险事件预警通报等工作的联合监管。在收集监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自动对比分析和监控检查,强化对支付机构的实时监控能力,促进制度执行和落实,实现多维度的报表统计、灵活的数据查询和各类监管报告生成,促进高效监管。
  
  随着利率市场化在最近两三年之内放开和互联网短期基金理财的兴起,高额的经营利润驱使支付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进入此行业,行业风险会快速升高,这就需要我国监管主体适时提高行业准入标准,采取增加行业注册最低资本、严格主要责任人员的任职限制和要求、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加强行政备案核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方式来分散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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