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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外汇局查处违规案件千起 涉及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添加时间:2018-07-31 17:40
  7 月 24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今年严厉查处外汇违规行为的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 1354 件,罚没款 3.45 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 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 455 件,企业违规案件 340 件,个人违规案件 559 件。值得关注的是,违规主体包括工行、中行等多家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 5 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在列,并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国家外汇局
  
  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4 例。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 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 200 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2016 年 1 月至 8 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 600 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 3 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2016 年 3 月至 8 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131 万元人民币。
  
  2017 年 7 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84 万元人民币。
  
  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两例
  
  2015 年 9 月至 10 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52.98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9 月至 11 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 40 万元人民币。
  
  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5 例。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2240 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 3 个月。
  
  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1 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295.8 万元人民币。
  
  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 280万元人民币。
  
  2015 年 7 月至 12 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216.26 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 6 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740.25 万元人民币。
  
  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两例。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 70 万元人民币。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 43 万元人民币。
  
  第三方支付违规案 5 例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 1558.8 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 1530.8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6 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 159 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 107.45 万元人民币。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 60 万元人民币。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 60 万元人民币。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 6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外汇违规案 5 例。
  
  2016 年 1 月至 12 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 1692.89 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 560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7 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 2296.83 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 700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1 月至 12 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 1666.75 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 525 万元人民币。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 3460 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 429.89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 万港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 112.5 万元人民币。
  
  个人外汇违规案 4 例。
  
  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0 月,湖南籍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 4371.1 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 305.9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2 月至 8 月,四川籍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 1362.35 万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 204.36 万元人民币。
  
  2017 年 3 月,广东籍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 6000 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 570 万元人民币。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河北籍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 55 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 245.31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 116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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