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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政策内容的主要变化

添加时间:2014-07-08 20:42
  40号公告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上,政策内容主要调整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外支付由审批制度调整为备案制度。
  
  40号公告规定:凡单笔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填写一式三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或交易凭证复印件(如是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申请,加盖税务机关确认章,付汇人凭借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备案表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同一笔交易的后续对外支付,也仅需要重新填写《备案表》,反映实际对外支付基本情况即可,极大的简化了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间。
  
  (二)办理金额由三万美元提升至五万美元。
  
  40号公告规定:凡单笔金额超过5万美元(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才适用于办理税务备案。5万美元以下的对外支付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付汇事宜。
  
  (三)付汇人只需到国税局办理备案,简化了办理审批程序。
  
  以前64号公告和122号通知要求付汇人必须先到国税局办理审批,之后还需要到地税局再次办理审批,付汇人需持有同时加盖国、地税务机关的对外支付税务专用章的税务证明,才能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而最新出台的40号公告改变了上述做法,付汇人只需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持有国家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即可办理付汇手续。国、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文书流转由国、地税务机关自行采用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从而极大地简化了办理审批程序,加快了跨境付汇进程。
  
  (四)涵盖需备案的对外支付项目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泛。
  
  40号公告涵盖需备案的对外支付项目以及豁免备案的情形与64号公告类似,但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泛。40号公告涵盖了对外支付项目,包括境外非居民企业从境内获得的贸易收入、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所得、境外债务所得、担保费以及各种经常转移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获得的工作报酬、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等等。公告详细具体的内容,给付汇人在办理付汇备案审批时提供了可靠、可行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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