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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经济法规制的探究

添加时间:2017-08-15 16:23
  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正在迅速进步,与之相应的互联网支付行业也在逐步扩展。在各类网络支付手段中,第三方支付构成了其中的重要形式,这类支付模式具体包括财付通与支付宝等多样的手段及措施。从现阶段的形势来看,互联网支持下的第三方支付正在获得迅速发展,与之相应的经济法规制也应当随之更新。运用经济法的方式来约束第三方的网络支付方式,这样做在本质上符合了第三方支付的基本宗旨。为此,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而言,有必要明确互联网支付的基本模式特征,结合现行的经济法规定,探求第三方支付在法律层面的具体保障措施。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第三方负责运营的网上结算模式。在互联网的辅助下,第三方可以承担独立的平台运营责任,同时也提供了支付结算的银行通道服务。对于支付结算、网上资金转移与通道服务而言,第三方支付也可以提供必要的保障。由此可见,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在本质上符合了新时期的支付结算需求,有助于促进健康稳定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讲,第三方支付在客观上需要借助经济法的方式来加以约束,经济法规制的具体对象应当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与法律渊源。通过经济法的方式加以约束,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动态式的利益平衡,维护互联网支付模式中的多方权益。
  
  第三方支付的基本特征
  
  从本质上讲,第三方支付应当属于互联网支付的一类重要模式,运用这种支付手段可以实现便捷的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依赖于网络平台,通过网上平台的措施来实现支付。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的支付机构应当负责通道服务与接口服务,运用银行结算系统的方式来实现与银行的签约。此外,第三方组织直接面对消费者与商户,负责提供独立的支付服务。
  
  由此可见,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平台构成了其中的独立中介,双方在互联网的帮助下实现支付交易。从经营范围来讲,第三方支付包括了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基本的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类型的支付手段。在这其中。网络支付还可以划分为互联网支付、专用网络支付、数据电视支付与电话支付等几种具体类型。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基本特征就在于第三方负责独立运营,在独立运营的基础上为银行支付结算提供必要的通道和接口服务。
  
  发展现状及其风险
  
  在网络化的带动下,网络交易逐渐变得十分频繁,在这其中就蕴含了第三方支付的模式。然而从目前来看,各行业都面对激烈的商业竞争,因而第三方支付也很容易侵权。受到利润驱动,某些商家就不惜伤害消费者权益从而获得自身的利益,这种现状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根本权利。
  
  例如:由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支付服务不能缺少消费者基本信息。在参与交易时,消费者先要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其中包含姓名、电子邮箱、身份证号与电话等。在录入信息的前提下,某些企业或个体就会窃取消费者隐私,这种现状导致消费者遭受威胁。此外,某些不良机构甚至会盗用消费者的私密信息,用于进行非法的欺诈活动。从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很容易遭受黑客进攻,因此具有较低的数据安全等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很难维护权益。
  
  除了信息被盗取的隐患之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违约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消费者进行网购时,首先要进行转账,运用支付宝等手段来转移资金。然而,第三方网络支付通常存在较高的资金滞留风险,这种现状也增强了流动性资金造成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突破了传统的金融营销,因而属于非传统的金融销售方式。在监管不严的状态下,支付机构如果违反现行规定进行支付操作,那么就会增加额外损失。情况严重时。某些机构及其人员还可能会携款潜逃。
  
  经济法规制的具体措施
  
  首先,经济法有必要对于第三方支付增加严格约束,确保信息流动安全。通过规范管理,经济法就能在根源上防控信息被窃取的隐患与威胁,从而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信息安全。第三方网络支付毕竟属于新兴的支付手段,对此如果没有加以严格约束那么将会暴露很多漏洞。经济法规制第三方支付的关键就在于保障信息安全,防止隐私信息被盗取或者被非法利用。
  
  其次,应当健全相应的经济法规,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现行经济法中有必要增设关于互联网支付的详细规定,确保经济法规定具有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而不应停留于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在经济法体系内,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办法、备付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支付业务监管办法。通过全面健全法规的措施来提供网络支付的保障。
  
  第三,通过经济法规制的方式,也可以杜绝资金流失的风险。经济法规在细化责任的前提下,应当提倡第三方支付机构尽快建立风险准备金,确保留出足够的准备金用于后期的提取。只有做到了专款专用,那么才能在根源上防控消费者损失的扩大。对于恶意软件、伪基站与钓鱼网站等不良的网络支付平台,经济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确保为互联网支付的消费者提供资金安全的基本保障。
  
  进入新时期后,第三方支付的新型支付模式也得到了改进。然而,第三方的互联网支付不能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约束,有必要运用经济法的手段来规制第三方网络支付。经济法规制的基本目标就在于全面保障消费权益,在此基础上促进动态化与多样化的支付手段发展。在法律规制的前提下,消费者也可以拥有更多选择权,对于后合同义务也给予了必要约束。然而截至目前,经济法关于第三方支付的具体规定并没有实现完善,仍有待长期的改进。在未来实践中,相关人员还需要摸索经验,从而服务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的全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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