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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体制发展探析

添加时间:2016-05-20 11:45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起源于1998 年。这一年,北京市政府与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并确定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1999 年,北京“首信易”支付平台正式运行,成为我国首家实现跨银行、跨地域提供多种银行卡在线交易的网上支付服务平台。
  
  2003 年之后,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为更好地解决网络购物、网络交易资金的支付问题,实现互联网与金融内网的对接,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迅猛发展。此后几年里,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快速扩张的阶段。然而,随着交易规模和客户数量的不断攀升,第三方支付在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支付平台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市场潜力巨大,各类商家蜂拥而上,导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使得第三方支付面临较为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
  
  一、规范发展时代的到来。
  
  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秩序,促进非金融机构支付业的发展,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2010 年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次年发放了首批非金融机构支付牌照,至此我国第三方支付全面进入规范化发展时代。2011 年,以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要成员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并颁布了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和自律机制,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规范经营水平和加强风险管理及内控管理能力,提供了有力的行业保障。
  
  自 2010 年进入相对规范发展的时期之后,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POS收单等业务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在我国更加蓬勃发展,交易量持续快速攀升。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2014 年第三方支付机构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374.22 亿笔,金额 24.72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 93.43% 和137.6%.
  
  二、支付监管的持续完善。
  
  当前,第三方支付体系已成为中国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在新的形势下,风险事件、安全问题以及支付机构倒闭等现象接连出现,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并致使监管机构采取多种方式着力整顿少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在经过第一阶段的快速发展之后,从市场份额来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少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而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尚未明确,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弱,缺乏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业务模式来自于拷贝和模仿,产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在对剩余极小的“长尾”市场份额进行竞争时,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不计成本采取价格战策略,导致自身盈利能力受限以至亏损,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了兑付危机。
  
  在此背景下,人民银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于 2015 年7 月 31 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引起了各方的热议。
  
  我们认为,对于《意见稿》需要理性看待,一方面要避免各种误读和夸大,因为在目前零售支付工具快速发展、非银行信用支撑的电子支付账户变得更加复杂的情况下,《办法》是一种过渡性的合理选择。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欧美等国家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都比较严格,比较而言我国则相对宽松。2014 年以来,美联储和欧洲央行都更加重视提升支付体系的效率,并积极应对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的挑战。
  
  为此,在以《意见稿》引导支付市场规范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尽快推动支付清算体系的法律法规“补位”、市场架构的健全、动态监管及协调机制建设、支付文化与消费者保护的强化等,从而尽快缩短改革过渡和探索期,达成支付体系发展的战略共识,在更加良好的支付生态环境下推动零售支付服务效率的提升。
  
  三、行业变革前景与趋势。
  
  伴随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未来第三方支付行业仍然会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尤其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互联网化程度日益加深,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交易规模继续扩大,第三方支付机构线上线下一体化布局日趋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深度合作还将持续。此外,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不断普及,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辐射范围将逐渐从一二线中心城市向三四线城市、小城镇和乡村渗透发展,而中小城市、乡村的广阔市场或将拉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新一轮增长。
  
  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各企业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收单等业务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同质化,业务规模和利润增速的下滑、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大力整顿,促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谋求转型,在原有支付业务承担收付款功能的基础上,与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金融服务等业务进行叠加,争取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尤其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支付机构,将对多年发展积累的大量客户数据信息进行挖掘、整理和利用,对用户账户变动规律、支付习惯、关注商品类型等进行深度研究,以传统的支付业务为中心,向前端和后端拓展。其中,可以利用过往交易流水、企业基本信息、上下游企业信息、行业基础信息等,向前端发展融资、理财、财务咨询等业务 ;利用企业目标客户信息、客户支付习惯信息和账户信息、目标行业目标市场信息等,向后端发展战略规划、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线上营销、市场推广等业务,从而进一步实现支付业务的增值和延伸。
  
  四、从主体监管到功能监管。
  
  从全球性、长期性视角来看,应该跳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分立,逐渐从新兴电子支付本身来看问题。因为各国都出现了零售支付产业既竞争又融合的趋势,难以将线上和线下产业模式简单区分开来,越来越多的电子支付业务和产品很难按照传统分业监管思路来进行监管。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或许需要着眼于产品本身的支付特征、风险特征、技术标准,而非不同的支付服务提供主体。
  
  从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来看,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来的创新重点除了支付服务本身,还要依托于支付工具和端口提供多元化金融或非金融服务,如基于互联网支付平台的财富管理等,因为这些创新能够深入到所谓的“长尾”和草根阶层,所以更多的是一种零散型、大众型的理财服务。
  
  具体而言,新支付时代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场景建设。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金融支付机构,未来在新兴电子支付发展中面临的挑战是相似的。新兴电子支付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供给端,也就是支付技术的演变所带来的各种各样令人“脑洞大开”的支付工具创新,尤其体现在移动支付领域。支付领域的创新应该从以技术为导向转向以需求为导向,扎根于客户的需求,更加重视场景建设。
  
  总之,《办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第一个“五年黄金发展时期”,当前,伴随规则的持续完善,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第二个规范与发展并存的“五年过渡时期”.目前,全球零售支付都在遭遇新技术的冲击,金融基础设施的布局也发生了变化。能否处理好短期系统性风险控制与长期发展效率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监管部门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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