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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风险的政策研究

添加时间:2014-05-28 13:42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现状

  根据易观国际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数据统计,2012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达到3.8万亿元,较2011年2.16万亿元增长78.4%,应用领域也从网上零售、个人生活缴费、游戏、电信充值等传统行业延伸至保险、物流、基金、跨境支付等新兴行业。由于我国未来网上支付用户和市场增长空间巨大,网上支付网民渗透率不断提高,易观国际预测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13.9万亿元。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主要类型

  一是独立的支付网关模式。该种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为用户提供订单处理和支付服务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并没有开设独立的商务网站,分别通过与消费者、商家以及银行签定合同并提供服务。服务平台通常只涉及支付和支付解决的方案,属于纯粹的中介服务,是最早产生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

  由于仅仅提供支付服务,这种支付模式的建立相对比较容易,往往只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持而无需很强的资金保障,但其缺点在于无法单独运营,必须依附于相应的网络支付平台。

  该类支付模式以首信易为代表。首信易成立于1999年3月,是国内首家“中立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其主要客户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政府和社会团体,在教育考试、社区管理的费用支付等服务领域表现不凡,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的资深平台。

  二是信用中介模式。为了提高网上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信任度,以及保证资金和货物的顺利流通,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以信用中介的角色出现,主要提供“信用担保”以及“代收代付”服务。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以后,先由买方把应支付的款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入其提供的注册账户内,然后买家再确认收货并通知支付平台支付,最后支付平台把买家应付的款项转移到卖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模式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通常设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大多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大多采用“信用中介”支付模式,其在推动创新的基础上依靠电子商务网站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通过提供全额的先期赔付,提高信用度和知名度。不过其缺陷在于交易过程中,容易存在欺诈行为。该种支付模式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

  三是依附电子商务网站模式(电子商务网站内生模式)。随着提供特定商品的购物网站的增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许多独立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特地建立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种支付模式仅是电子商务网站的配套服务方式,只是其隶属的网站服务。同时该电子商务网站往往资金雄厚,能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过与上述两种第三方支付模式相比较,它的不足为欠缺独立性。这种支付模式主要存在于B2B,B2C电子商务模式中,以云网支付、早期苏宁易付宝为代表,服务于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趋势

  一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近年来,电商市场集中趋势明显,电商平台化、综合化成为市场的大趋势,随着京东商城收购网银在线、苏宁易购成立易付宝,加上淘宝(天猫)和支付宝、QQ网购和财付通,电商四强均已形成“商户+支付平台”融合的发展模式。电商融合支付平台发展综合性平台有利于降低成本;掌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分析消费行为,扩大客户规模,防止交易数据外泄;缩短财务资金运转周期。同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也能依靠电商资金、客户等支持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是线上线下支付趋于融合。在中国银联等支付机构积极拓展网上支付市场的同时,一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借助已有的支付账户体系和庞大的客户群,通过创新产品服务、优惠的价格等,开始拓展线下支付市场,线上线下支付业务逐步融合。2010年以来,部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牌照后,开始发展POS收单业务。如支付宝启动物流POS战略,计划投入5亿元推动电子商务COD(货到付款)体系发展;快钱公司与物流公司宅急送合作,推广近万部POS机具。

  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竞争日益加剧,预计其发展方向主要为开放式支付平台和封闭式支付平台。开放式支付平台是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逐步开放收单借口,重点做好互联网市场的转接平台功能,在收单环节和专业的收单组织或金融机构合作,成为标准的开放式支付平台。封闭式平台是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凭借在收单市场的垄断,在虚拟中间账户基础上不断加载银行卡支付功能和信贷融资功能,模仿美国运通模式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牌照,成为一家具有封闭式支付网络的商业银行。

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冲击传统金融行业

  一是冲击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功能。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转账汇款等结算和支付服务,其低成本、服务便捷、流程透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相关服务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二是冲击银行与客户的传统联系。在互联网支付市场,第三方支付机构兴起并占据主导地位,对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传统金融联系产生“疏离化”影响,商业银行越来越难以掌握客户交易、支付行为等信息。

  三是加快金融脱媒。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综合化,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化发展,部分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其掌握收单流量、用户信息、支付数据等涉足类银行金融服务,包括成立小贷公司开展企业贷款、创新网络信用支付、金融理财等,冲击金融机构传统线下业务,进一步加快金融脱媒。

  (二)监管法律存在空白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互联网支付),目前监管仅构建了一个大概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参考、一个办法、一个细则”。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综合性质,包括网络运营、支付结算,甚至类银行金融服务,对其监管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容易造成监管空白。

  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但非金融机构这一概念太过笼统广泛。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试图将自身定位为向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机构,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包括收款、付款、电子资金账户等,这些业务均属于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仅仅将自己定位为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二是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形成挑战。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其所提供的服务、创新的产品以及销售渠道都将冲击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

  三是沉淀资金安全存在监管缺位。当买方或者支付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充值后,资金从买方账户划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形成沉淀资金。一般沉淀资金会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两天至数周,这段时间里沉淀资金实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控制。目前尚无有效的监管手段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越权挪用沉淀资金。

  (三)消费者金融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一是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对于消费者来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主要是提供资金结算和信用担保功能,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已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达成了协议。但是,协议中的服务条款均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单方面制定,用户为了达到使用目的只能无条件接受,由于网络支付技术性较强,可能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技术优势,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二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缺乏安全保障。在使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都会传送给支付机构,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损失非常严重,而我国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个人信息保护尚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三是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退出时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因破产等原因退出市场时,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在其账户内资金安全以及用户信息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四)存在利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的风险

  一是存在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的管理没有像银行有严格的身份审查制度,仅仅是根据用户所填有限的信息来确认相关情况,对于同一用户或相互串通的用户申请成为买家和卖家的情况并不存在太多限制,且身份确认困难、犯罪证据搜集难度大,不法分子完全可以通过匿名交易在网上支付平台洗钱。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网站上注册虚拟账号,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将非法获得的“黑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合法”转移,成为商品交易的“正当收入”。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迅速发展,跨国交易支付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利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跨境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二是存在信用卡无成本套现风险。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使得通过虚假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的监管比传统购物通过POS机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的监管更难以监管,隐蔽性更强,同时不再受到地域限制。网络购物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信息确认交易是否成立,不法分子只须和串通好的卖家进行虚假购物,伪造发货证明、收货通知,即可利用非真实交易实现从信用卡中提现的目的,而且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转是免费的优势,不需要为此支付提现成本。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卡使用合同规定。

  三是存在参与网络赌博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交易的隐蔽性、便捷性和匿名性等特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网络赌博。赌博集团利用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缺失、制度不完备这一漏洞,用虚假资料开设托管资金账号,通过大量开设的虚假银行账户完成资金运作。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建议在《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简称为《管理办法》)等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多层次、全面的法律体系。为鼓励创新,可明确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像银行一样以合法的身份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但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对其实施的监管应比一般的企业严厉。

  二是尽快出台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制度办法或在现有监管办法基础上加以补充,如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反洗钱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提供监管可操作性。同时提供监管前瞻性,在未来制定《网络反洗钱》、《跨境支付管理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特点,将其纳入其中。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管

  建议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完善协调合作机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发布,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正式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之中,但第三方支付涉及网络、金融、商务、安全等多个领域,其技术性、混业性、创新性等特点决定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该是多个部门不同角度的协作监管。建议完善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系,人民银行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与交流,建立磋商协调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或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条款的基础上,补充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可参照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以及消费者与商家双方之间应该承担的责任、免责范围以及补救赔偿措施等,特别需要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二是严格实行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目前《管理办法》已明确采取经营资格牌照政策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严格实行市场准入机制,同时建议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第三方支付企业业务停止的时候,要妥善地处理用户的资金并重视对用户信息(个人信息、法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三是加强对沉淀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督责任,出台操作细则,严格分离支付机构自有账户与沉淀资金的账户,建立并实行定期公布及沉淀资金的保证金信用制度,即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对第三方支付商账户里的交易资金进行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才能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以保证客户即使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也能赎回账户里的资金。

  四是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建议由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金融服务投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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