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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王均坦谈互联网支付

添加时间:2014-09-14 22:58
  发展普惠金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互联网支付以其具有开放性、网络正外部性、无时空界限和较低交易成本等特征,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一次良好契机。两者的有机融合,将大大拓展普惠金融的外部边界,提升其内在品质。

  互联网支付对普惠金融具有特殊的意义。

  普惠金融的内涵广泛,囊括金融体系的所有内容和方面,客观上也要求金融服务本身具备能够普惠的特征,比如边际成本低、时空约束性差等。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融合,在促进金融生产力迅速提高的同时,也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技术支撑。从支付体系的金融普惠目标看,目前发展较为迅速的互联网支付,恰恰具有这种天然属性,契合了普惠金融发展的本质要求,能对金融体系进行多个层面的帕累托改进。

  第一,互联网支付具有开放性及边际成本递减效应。首先,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互联网支付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基本属性。由此,支付活动的渗透面和交易人数大大提升,客观上满足了普惠金融广覆盖和可获得性的基本要求。

  其次,互联网支付具有低交易成本的优势。以网银、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显着减少了交易环节,经过更加充分的撮合和交易,会自行强化互联网支付的边际成本递减和发边际收益递增的特征,进而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固有的“二八定律”,促进金融行业间支付活动交易费用降低。互联网支付的这一趋势性特征,同样能够满足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和平等性要求。

  第二,互联网支付适应了小微客户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实际需求。互联网支付的出现,使得原来无法踏入银行结算门槛的众多小微客户,可以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瞬间完成交易费用几乎为零的头寸转移。而且,互联网支付可以实时掌握承担支付属性的客户账户信息、具有身份属性的住址等信息以及具有交易属性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并利用搜索引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进一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这对拓宽小微客户的投融资渠道尤其重要。

  第三,互联网支付能够刺激以小微客户为主体的金融创新。互联网支付业务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资金支付的效率得到提高。互联网支付的存在,使得各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债权债务清偿可以与交易活动同时完成,也就意味着以资金或价值交换为目的的金融活动可以十分方便地通过互联网进行,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借助互联网配置资源完全可以不受空间的限制,这客观上就促使资金更多地流向传统金融不能覆盖的小微层面,由此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会更加丰富和多元。

  第四,互联网支付能够促进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互联网开放和分享的属性,使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直接交易变成了可能,资金完全可以不通过金融中介,直接由供给者提供给需求者。因此,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被大大弱化。互联网支付机构作为独立于银行和客户的第三方,利用其互联网支付平台向客户提供基于银行账户或虚拟账户的支付服务,成为零售支付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作为专门提供支付服务的专业化机构,支付机构的运营成本低、产品创新快、行业和区域特征明显,可以根据客户需要灵活订制产品和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各种群体的零售支付需求。

  互联网支付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平台化、开放性和高便捷性的特征。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支付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都会追求便捷性而忽视风险。在普惠金融目标下,作为支付体系的管理者,既要认识到互联网支付对推动金融普惠的作用,也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其中的风险。

  首先,交易主体扩大与互联网支付平台供给能力不匹配的矛盾。互联网支付引入到普惠金融层面后,使用对象和交易主体范围随之扩大,这自然会带来三个方面的基本挑战:一是互联网支付体系如何能够同时满足和兼容原有高端客户和新进入的中低端客户的服务需求,这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多元化产品和技术等供给能力,提出严峻挑战。二是新的消费群体被裹挟进来,同样可能会产生“俱乐部”拥挤效应,会对互联网支付的风险防控手段、经营管理理念等提出严峻挑战。三是如果没有丰富的、差异化的产品组合来满足需求,原有高端客户的消费福利会下降;新的消费者也无法真正接纳同质化的高端服务,最终可能被实实在在地排挤在互联网支付体系之外。

  其次,效率与公平、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性矛盾。将互联网支付引入到普惠金融框架之中,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对风险防控投入肯定不足,势必要把本应由厂商承担的治理成本交给社会长期承担。而且,目前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很大程度依靠提升用户体验的便利性,谋求高效率下的短期利润,往往在交易规则、安全机制、风险防控手段等策略组合上有所取舍,不能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的平衡。凡此种种,均有可能对普惠金融兼容互联网支付的效率与公平形成冲击,在复杂多变的异质性风险中,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最后,互联网支付的特定风险与传统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在支付服务领域,互联网支付是最具创新活力的因素,而正是由于创新的速度快,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多,如客户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网络系统安全等,且呈现出隐蔽、传递快速和系统化等特征。单一的风险漏洞,极易引发群体性攻击形成大范围风险事件;单点的系统故障也容易引起不同节点之间的连锁效应。这些都对支付服务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样,在普惠金融目标下,互联网支付的地位和作用会更加重要,使用群体更加广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更高,迫切需要更加有效的监管策略与之匹配。

  思考与建议。

  互联网支付作为互联网领域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之一,代表着未来零售支付的发展方向。普惠金融一旦拥有和兼容了互联网支付的基础和平台,其巨大发展潜力是可以预期的。但互联网支付如何才能够满足普惠金融的目标,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认真思考。

  正确对待互联网支付的发展问题。在普惠金融目标下,要充分认识互联网支付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推动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为其创造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互联网支付对经济金融活动的支持和媒介作用,通过社会离散价值的收集及增值,产生较强的聚合力,破解支付服务领域的金融排斥问题。同时,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支付风险的防范,从企业、个人和社会多个层面提高认识,避免发生支付风险损害公众利益。

  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互联网支付市场格局。目前,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是传统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广泛参与、良性竞争的结果。

  比较而言,传统金融部门暂时还处于跟进状态,在引领创新方面主力军地位不突出,网上支付的媒介作用发挥不充分,其创新和发展仍有很大的空间。在普惠金融兼容互联网支付的视角下,传统金融部门应充分重视货币数字化演进路径下的传统金融业态变化趋势,在互联网支付业务创新和推广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自身账户体系的核心优势,通过多样化、个性化的支付服务创新,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支付需求。

  当前,尤其要抓住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加快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金融产品创新。非金融部门要坚持细分市场领域深耕细作,在不断提升支付服务安全性水平的基础上,拓展和延伸服务领域,与金融部门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多层次支付市场格局。

  优化支付清算基础平台建设。将互联网支付融入金融普惠之中,既需要市场机构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发展,也需要更广泛意义上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网络平台支撑。中央银行的支付服务是整个支付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这是任何一个商业化机构都无法替代的。当前,需要中央银行加快推进完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清算服务效率,推进传统支付工具信息化进程。通过建设完善国家层面的金融基础设施,强化支付服务技术和业务标准的推行,从而提升互联网支付行业的安全性。同时,通过不同层次、多维度的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的建设,有效传导基础支付服务价格,引导参与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构建适应互联网支付发展的监管框架。互联网支付较之传统支付,在功能和作用上有同质性,但在交易流程、交易主体、发展速度和创新形式上又具有独特性。因此,要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必须遵循这些规律和特点,构建规则统一透明、分工完善,既能有效防范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监管体系。在普惠金融目标下,对互联网支付的监管要突出风险导向和底线思维,实现监管与市场的“激励相容”,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同时,也要针对互联网支付在平台和网络技术上的特点,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共同监管。

  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互联网支付是在高度网络化环境下萌芽和成长起来的,互联网支付的技术特性表明,无论是互联网支付的使用者,还是监管者,都无法实时、准确地了解和揭示风险,依靠使用者监督或监管者的外部约束并不能够全面覆盖风险。而互联网支付的提供者对其风险和机理有着更直接和深刻的认识,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监管策略上,应优先实施行业自律和推进政府监管相结合,发挥好支付清算协会等行业自律作用,针对互联网支付及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在业务模式、技术标准、资金安全、客户信息保密等方面,建立完整的自律规范,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共同作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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