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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关支付模式和账户支付模式

添加时间:2022-06-12 15:55

  第三方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运而生,央行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秩序而设立了行业准入制度,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方可成为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也称第三方支付牌照。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简介

  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由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第三方机构为产业互联网平台在线交易提供支付结算相关服务的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最初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因银行卡不一致而造成的转账不便问题。1998年11月,首都电子商务工程正式启动,确定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首信易支付在国内首创第三方支付服务,也是第一家开展B2B支付服务的企业。

  2004年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支付宝因为很好地解决了交易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不信任问题,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随后包括财付通、汇付天下、银联在线、快钱、易宝、环迅等一大批第三方支付产品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瓜分互联网支付市场份额。但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隐私泄露和资金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第三方网关支付模式

  第三方网关支付模式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最基础的直接支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提供支付通道,方便平台用户调用不同的银行接口实现资金从买方银行账户到卖方银行账户的接转移。

  1.模式简介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支付网关(Payment Gateway)是银行金融网络系统和Internet网络之间的接口, 是由银行操作的将Internet上传输的数据转换为金融机构内部数据的一组服务器设备,或由指派的第三方处理商家支付信息和顾客的支付指令。

  第三方支付网关便是指后者,即银行通过指派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网上支付信息和平台用户的支付指令从而完成在线支付的模式。该模式下,电商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可同时对接多家银行专网系统,第三方支付解密电商平台用户从Internet传过来的通信协议,并且按照银行专网的通信协议标准,将数据重新打包处理,然后传给银行专网,银行完成转账后,再将信息传递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结果通知交易平台。

  第三方支付扮演通道角色,实现多家银行专网与互联网的安全连接,方便平台用户调用不同的银行接口。第三方支付并不参与资金的支付和清算环节。

  代表平台:首信易支付。

  2.流程示意

  买方提交订单,卖方确认订单后,平台通过对接的第三方支付推出其接口银行页面,买防在页面选择自己的开户银行,跳转到开户银行网上支付界面,按照各银行网银支付要求和操作流程完成支付。网关支付详细流程如图1所示。

第三方网关支付模式示意图

图1 第三方网关支付模式示意图

  3.模式优缺点

  优点:交易平台无须单独对接各家银行开发的不同银行专网接口,便可支持在主流银行开户的用户直接在平台完成订单交易。同时买方资金可直接进入卖方账户,无须在第三方支付沉淀。

  缺点:因为只支持直接支付,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都无法提供担保。

  适用范围:平台自营业务收单、撮合交易业务中的直接支付。

  三、第三方账户支付模式

  第三方账户支付模式是在网关支付基础上,通过虚拟账户的建立实现担保支付功能,以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撮合交易。

  1.模式简介

  典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买卖双方需要事先在第三方支付开设自己的账户(无论是经过交易平台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在交易平开户,由后台将数据传输到第三仿支付平台),并绑定实体银行账户。

  该模式下,完成一笔订单时,资金从买方实体账户到卖方实体账户的划转会涉及三个环节:充值、转账、提现。充值是买方通过多种方式完成由实体账户向第三方平台虚拟账户的转账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只在用户的虚拟账户中记账,实际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用户可以随时查看其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余额;转账是用户实际按照订单提出付款申请时,第三方支付减少其虚拟账户余额,并对应增加方虚拟账户余额。

  提现是买卖双方提出提现申请,第三方支付通过调用银行接口完成从其备付金账户向买卖双方实体银行账户的转账,并对应减少申请提现方虚拟账户资金余额。

  代表平台:支付宝PayPal、中金智融在线。

  2.流程示意

  与网关支付模式的流程有所不同,第三方账户支付模式需要买卖双方都要在支付渠道开具虚拟账户,这样便于分割实际资金流动和记录资金流动的信息流,既可以支持第三方账户通过账户监管实现担保支付,又可以提高实际资金流动的效率,流程示意如图2所示。

第三方账户支付模式流程示意

图2 第三方账户支付模式流程示意

  这种模式下,平台与第三方支付进行了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平台进行资金信息的交换,平台根据第三方的资金流信息向卖方发出发货指令,买方收货信息到达平台后平台再向第三方支付发出付款指令。这样货款从买方通过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给卖方,解决了平台代收代付资金不合规的问题。

  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确认订单后,买卖双方感受到的资金流动是从买家实体资金账户完成了充值或付款,卖家感受到的资金流动是买家已经付款的资金结算到自己的实体账户,而实际上资金是通过第三方备付金账户系统完成了资金流转,即第三方支付通过自己在多家银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完成了资金的收支,同时在虚拟账户系统记录了买卖双方的资金进出。

  3.模式优缺点

  该模式优点如下。

  (1)平台一一次对接第三方支付,便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接口调用不同银行网关,满足用户跨行支付需求。

  (2)可提供资金担保支付功能:因为实际资金流转需通过第三方备付金账户完成,第三方支付可以根据平台指令完成实际资金流转,而平台指令可以根据交易流程的进展发出,所以实际上交易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提供了资金担保服务,确保买方能够收到货,卖方能够收到款,这就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另外,这种模式下,大量的资金沉淀到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也是第三方支付牌照价格飙升的基础。在2016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转让价格一度超过10亿元。

  该模式缺点如下。

  (1)要买卖双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户并绑定实体银行账户。

  (2)买方完成订单支付需要分两步进行,一是充值,二是转账。方收到的货款也需要通过提现才能转入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并且要支付一定的提现手续费。

  (3)买方付款后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并由第三方支付账户完成向卖方实体账户的资金转移,所以买方银行付款回单显示的收款方为第三方支付,而不是卖方,卖方银行收款回单显示的付款方为第三方支付,而不是买方,与实际交易信息流不一致,多少会给财务处理带来困扰。

  当然,在消费互联网领域,消费端以个人为主,个体消费者对于“三流”是否合一不太敏感,但到了产业互联网时代,B端消费者逐渐增多并成为主力,这种模式就会产性问题。

  另外,B端消费者在支付时还需要进行复核程序。这就要求在产业互联网时代交易中对支付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户的决策和操作方式,既要合规,还要简便,否则B2B支付很难推广,这也会极大地影响产业互联网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部分第三方支付以及银行都在积极创新支付模式,力争实现三流合一。

  适用范围:平台撮合交易。

  四、支付许可证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第2号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明确支付机构要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 第17号),并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

  2016年8月,监管机构表示“原则上,在一段时间内将不再发放新的牌照”,加之市场需求强烈,牌照价格一下子水涨船高,尤其是网络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牌照价值最高。2016年8月 ,海联金汇以30.39亿元的价格收购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动优势。联动优势所持有的牌照业务范围包含了目前最具价值的两项第三方支付业务,即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

  2016年11月 ,仁东控股以14亿元收购了广东合利90%的股权,其业务内容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和全国性银行卡收单。2018年1月 ,中国创新支付以20.96亿港元收购了有赞51%的股权,其业务为全国性互联网支付,还有部分区域性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到2018年下半年,牌照价格逐渐缩水,2018年10月《证券日报》的一篇报道指出,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成交价已经从之前的8-10亿元下降到3一4亿元,出现“有价无市”的情况。

  为便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月10日又发布了《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申请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九项,具体包括: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是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是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是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是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是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是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是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第十条就申请人的出资人也做了四条规定,一 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是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是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中明确受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决定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条件还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九项内容。

  在是否准予批准方面,符合下面三条准予批准:第一是申请人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是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第三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且审批数量无限制。指南还规定了办结时限,要求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人民银行自接到分支行初审报告20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且明确申请人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交纳费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指南释放出很多利好消息:一是免费办理 ;二是受理期限有了要求,不会无限期等下去;三是鼓励符合支付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国家政策导向的申请。这就为产业互联网的支付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为一些关系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平台申请支付牌照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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