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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性质及风险防范

添加时间:2014-05-28

  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普通公众中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正是基于此,近期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业务实施限额管理的讨论引起了轩然大波,如《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很多人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潜在风险关键是其支付账户逐渐脱离了初始的小额支付特点,逐渐向多功能的超级虚拟账户发展,由此带来的信息不透明、风险控制弱化等问题。在此,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进行深入分析。

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功能定位

  在现实中,人们通常用虚拟账户来描述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当然这一概念还缺乏严谨性)。如果要对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进行功能剖析,首先则需要从现代账户体系的支付功能分析出发,也就是包括:交易或轧差、清算、结算。众所周知,国际支付结算委员会(CPSS)将清算系统定义为一系列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提交和交换与资金或证券转移有关的数据和文件的程序安排。其一,是为参与方的应收应付关系建立净头寸,以便于后续结算的过程,称为轧差。其二,清算则指的是交换、协商并确认支付指令或者证券转移指令的过程,清算发生在结算之前。其三,结算指的是包括卖方转移证券或者其他金融工具给买方,并且买方转移资金给卖方的过程,是整个交易的最后一步。结算系统保证了资金和金融工具的转移能够顺利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系列环节在实时大额结算系统(RTGS)中并不适用,RTGS是一类特殊的结算系统,其中每一个指令不需要通过轧差清算,而是立刻得到处理。应该说,在零售支付模式中,这一清算系统流程是典型适用的。

  同时,所谓的各类跨行转接清算组织,实际上主要是介入到清算环节,起到的是一个“账房先生”的作用,它收集一定时间内所有成员银行之间的交易信息,形成标准化的应收应付关系,将相反方向且等量的应收应付关系进行抵消,并计算出每家成员银行的净头寸。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通过逐一与各家银行签署协议,对网上支付指令进行收集、整理和轧差,并通过在各家银行的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增减,实际上完成实际意义上的清算过程,主要是清算信息流的整合,并没有深入到资金流结算过程。

  由此来看,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功能,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少数如支付宝一样,介入到清算功能里,另一种是停留在支付发起的交易环节,而把清算后续环节留给了其他组织,如拉卡拉与银联的合作。客观上来看,在支付系统的三个重要功能环节中,结算环节往往由央行严格把控,因为涉及到宏观稳定性和安全性。而清算市场的适度开放是符合一定趋势的,其关键问题是如何在提高清算效率的同时,使得相应的风险最小化。

  如果要进一步探讨所谓银行账户(这里所说的是具有支付、清算、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和虚拟支付账户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类似的支付工具演变来进行对照。如:银行卡——卡组织——银行账户;支票——清算所或交换所——银行账户等。可以看到,我们所提的类似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本质上意味着:网基支付的工具或模式——与网络支付配套的跨行清算系统——银行账户。就此来看,所谓虚拟账户与银行账户并非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以交易衡量,则虚拟账户代表从卡基到网基交易方式的转换;以清算衡量,则意味着与原有跨行转接清算规则与模式的矛盾与冲突;以结算衡量,虚拟账户仍然对应着特定的银行账户(即备付金账户,只是相对缺乏监控和透明)。

  可以说,监管者和银行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担心,无非是其介入到清算环节之后,清算信息流动出现了封闭特征,不够透明,且结算环节也难以被银行所监督。在某种意义说,当前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实际上同时承担了交易(基本功能)、清算(附属功能)、结算(隐形功能,这是由于银行对备付金账户资金流实际上缺乏监管)三大功能。这样,所有功能集中到同一超级账户体系中,确实会存在一定风险。

  要解决这一矛盾,无非有两条道路:一是提高对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清算、结算环节的监管模式和力度;二是促使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与清算、结算环节分离,由主要的第三方虚拟账户提供商、银行等作为发起人,成立新的、适应网络支付清算特定的跨行转接清算组织。

  当前网络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零售支付的冲击尤其巨大,2008年以后各国政府也在深入研究如何应对电子支付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面对“线上”、“线下”两种存在差异的零售支付模式,需要深入研究背后的支付系统功能性质、流程特点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才能了解合理的监管重心、行业模式、规则如何实现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等等。这也是我们目前的研究重点之一。

防范第三方虚拟账户潜在风险的思路

  当然,推动新的跨行转接清算组织设立,还需要相应的论证和政策博弈,并非短期内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如果用行政模式来防止第三方虚拟账户介入到清算环节,并改变其对于结算的隐形影响,虽然能够控制住相应风险,但也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损害到部分零售支付创新功能的实现。因此,短期内的可行选择与政策重点,在于加强虚拟账户监管、打破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信息“闭环”,有效防范虚拟账户被利用从事洗钱、套现,特别是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等非法活动。具体的措施可以包括:

  强化第三方支付企业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责任。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客户资金在机构内部的流向可分为资金流入、资金沉淀和资金流出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客户资金都面临不同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需要针对不同环节特点,设定相关反洗钱机制,而对于跨境支付监督来说,最为关键的是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支持。

  强化支付账户的实名制等管理,增加信息透明度,本来支付备付金账户也在银行开立,之所以现在监管部门要探讨是否把收款放到银行其他实名账户,改变第三方支付备付金账户的“闭环”信息流和清算功能,就是因为对支付备付金账户的动态监管存在空白。因此换一种思路,是否可以直接强化该账户监管,提升到与其他银行账户的同等监管力度,从而打破外界对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资金流动信息不明的担忧。

  对于各类非银行支付组织来说,各国都是引导其开展小额支付清算业务,从而可以避免相关风险,这也符合了全球支付体系的发展趋势。但是,这一模式的形成,通常需要监管者通过完善游戏规则、实现外在约束,由此促使支付机构主动调整相关业务重点。例如,PayPal不仅对于账户功能分为“强“”弱”多种,而且对大额支付转账、非交易性转账都看得很紧,经常冻结存在异常的账户,背后肯定有监管或规则的潜在压力。降低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余额,看来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支付机构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带来巨大压力。实际上,去年以来日益火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推动的货币基金、证券消费支付功能创新,也是一种间接降低备付金余额的手段,从而可以把余额所代表的支付企业信用,转换为货币基金或证券的信用。另外,支付企业产生大量沉淀资金的根源,还是支付信用担保模式的存在,预计随着商业信用环境、个人信用机制的完善,以及网络电商退换货等机制的保障等,长远来看这一模式的作用是会逐渐下降的,进而就会降低备付金沉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当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良莠不齐,虽然整体相对健康,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一方面,未来监管部门可能需要适度把握牌照发放数量,并且逐渐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整合,现有的支付机构很多都会出现业务萎缩、丧失竞争优势,数量的减少是必然的。对此,应该使得竞争力不足、无力进行风险控制的支付机构逐渐退出市场。同时,重点监管第三方支付系统的重要性机构,抓住主要矛盾。当然,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格局演变、市场集中度提升,也要注意新的反垄断问题。

对虚拟账户实现限额管理的分析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结算功能迅速增长,但是缺乏有效监管和信息透明的情况下,政府适度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但是,是否采取限额手段,采取怎样的限额,还需要深入探讨。就近期政策的目标来看,确实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即实现第三方支付的小额、便利、风险可控。当然,行政限额的好处是立竿见影,能够起到一定效果。但是,零售支付领域的市场化已经是趋势,如果依赖短期行政性措施,总体上看,还是弊大于利。一则,短期来看,即便要实施限额规则,其重心应该在没有真实交易支持的转账上,而对于消费支出实施限制则显得不合理。二则,长期来看,重心还是应该在两方面,一是规范市场化的游戏规则,缩小风险空间;二是加强研究,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看其他国家监管者如何通过给支付机构戴上规则“紧箍咒”,以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从而促使支付机构主动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业务约束。三则,这类行政限额手段究竟效果如何,需要进行量化评估。例如,要结合典型支付企业的案例,看其现有的支付账户中消费、转账、充值的结构与规模如何,这里的矛盾是,如果政策影响很大,就要看哪些是不符合消费者利益,而应该避免的;如果政策影响不大,则这种政策的真实作用又显得有限。

  总之,如同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行政调整一样,我们坚持认为,在金融体系、支付体系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大趋势下,各类行政性政策虽然更加好用,但是负面效应不容忽视,需要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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