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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业务的模式、优势及风险防范

添加时间:2022-01-17 20:54

  聚合支付是依托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接口,利用聚合支付服务商自身的技术集成能力,将多家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方式整合成唯一支付入口,为商户提供一站式收款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聚合支付服务商应定性为外包服务商,不得参与资金结算,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因此,聚合支付本质上应是收单非核心业务,即收单外包业务。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末,共备案3978家外包服务机构,其中107家具有聚合支付业务资质。

  一、聚合支付业务模式与分类特点

  (一)业务模式

  1.直连模式,聚合支付服务商直接与微信支付、支付宝、京东支付等网络支付机构对接。该模式下交易信息处理流程:网络支付机构将系统接口规范开放给聚合支付服务商,实现聚合支付信息处理系统与网络支付机构交易信息处理系统对接。聚合支付服务商负责拓展商户,收集商户相关证照后并提交至网络支付机构,由网络支付机构审核并与商户签约。随后,网络支付机构下发商户号至聚合支付服务商,由聚合支付服务商聚合生成聚合支付二维码并进行终端调试安装等服务。实际发生交易时,交易信息由聚合支付服务商发送至网络支付机构。但消费者主扫和被扫两种支付方式信息处理略有不同,主扫模式下消费者需要在聚合支付服务商跳转的H5页面输入交易金额,交易信息是由消费者发送至聚合支付服务商,再由聚合支付服务商转发至网络支付机构;被扫模式下,交易信息由商户通过综合收银系统传送至聚合支付服务商,聚合支付服务商再发送至网络支付机构。该模式下结算资金处理流程:商户结算资金从网络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直接结算至商户结算账户。

  2.间连模式,聚合支付服务商与线下收单机构对接,线下收单机构再与网络支付机构对接。该模式下交易信息处理流程:聚合支付服务商负责拓展商户,并收集商户相关证照后提交至线下收单机构,由线下收单机构审核、签约并下发商户号给聚合支付服务商,聚合支付服务商完成聚合支付二维码技术开发、终端安装调试后交付商户使用。消费者主扫、被扫的交易信息处理过程基本与直连业务模式相似,区别在于交易信息发送至聚合支付服务商后,聚合支付服务商再发送至线下收单机构,线下收单机构最终发送至网络支付机构,而不是由聚合支付服务商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至网络支付机构。该模式下结算资金处理流程:商户结算资金由网络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至线下收单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再由线下收单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结算至商户结算账户。网络支付机构业务初期开展的主要是线上收单业务,随着收单业务线上向线下的不断融合,网络支付机构的商户从网络商户逐步向实体商户扩大,因此不管是直连模式还是间连模式,聚合支付服务商本质上都是为收单业务服务。

  (二)聚合支付的分类及特点

  1.按受理渠道区分,可分为线上聚合、线下聚合两类。线上聚合主要为网络支付提供服务,将各种支付方式集成于综合服务平台;线下聚合主要为线下收单服务,将不同收单机构的收款方式集于一个二维码或一个终端当中,为实体商户提供统一收银服务。

  2.按支付方式区分,常用的聚合支付是二维码支付,不排除将来普及生物特征聚合支付,如刷脸、指纹、声波聚合支付等。二维码聚合支付通过在各类商户布放二维码收款终端,支持微信、支付宝、翼支付、百度钱包、京东钱包、各手机银行APP等支付方式,用户通过付款APP扫描商户收款二维码或商户使用扫码枪,扫用户提供的APP付款二维码后跳转至聚合支付平台即完成收付款。

  3.按提供聚合支付的服务商资质区分,可分为银行机构聚合支付和非银行机构聚合支付。非银行机构聚合支付按照提供聚合支付的服务商是否为持牌支付机构,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支付机构聚合支付和外包机构聚合支付。常见的收钱吧就属于外包机构聚合支付,而美团小白盒、富友富掌柜属于支付机构聚合支付,建设银行龙支付则是银行机构聚合支付。美团和富友本身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收钱吧不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实际上一项聚合支付可能同时具备以上三种分类特点,如一家持牌支付机构提供的聚合支付,同时又是线下的二维码支付。

聚合支付

  二、聚合支付的业务优势

  聚合支付服务商,除了提供支付方式聚合之外,同时还会为商户提供集合对账、差错处理、会员管理、终端维护、统计分析等综合性、一体化的综合收银服务,因此聚合支付具有以下优势。

  (一)商户一机多扫、一码通用,简化收银操作流程。商户使用聚合支付服务商收银系统机具,结算时消费者只要用自己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扫描商户提供的聚合支付码或付款码被扫就完成交易,真正实现一机多扫、一码通用。商户收银员不需在不同收银机具间切换,减少了收银员的收银操作流程。

  (二)节约商户财务成本、人力成本。商户可以通过聚合支付服务商综合收银平台掌握各种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的交易数据,并且能按照时间区间统计每种支付方式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并进行对账,对商户而言极大地节约了财务和人力成本,对于交易量大的商户甚至可以减少部分雇员的工资性支出。收单机构或聚合支付服务商对于使用聚合支付的商户,在手续费方面还能根据交易规模给予一定的补贴优惠,从而商户可大幅节省财务成本。

  (三)提高商户统计分析和营销能力。商户主要关注经营活动和销售情况,往往缺少售后分析,聚合支付提供的综合收银系统可以实现对各支付方式的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商户能够根据需要按照支付方式、交易时间对交易量进行排序,从而加强与相应收单机构开展进一步合作。部分聚合支付综合收银平台通过后台功能,还可以精准分析用户消费轨迹特点,帮助商家进行获客引流和后续精准营销。对于大型集团商户,聚合支付统计分析功能可以下沉一级直至完全覆盖所有网点,一套系统全体系使用,能够实现从网点到总部的全系统统计分析。

  (四)扩展商户增值服务空间。聚合支付服务商提供的综合收银系统,往往可以在后台配置商户公众号,在消费者支付后向其推送商户微信公众号,当消费者关注微信公众号之后成为商户会员,再进一步通过微信公众号为商户开展广告营销活动。

  (五)提高消费者对商户的粘性。现实中,消费者会因支付偏好或营销活动而使用某种支付方式(如近年来“云闪付”大规模补贴活动带动其用户量的持续增长),并选择对是否能够受理该支付方式的商户进行消费。如果商户采用聚合支付,支持市面上大部分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则不会对商家是否受理自己偏好的支付方式作为选择消费对象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从消费地点的便利性、商品质量高低和商品需求选择消费对象,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粘性。

  (六)提供金融增值服务。聚合支付服务商往往掌握大量的商户信息,如商户交易流水、实际经营、甚至商户关联企业的情况,同时对商户所属行业的难点、痛点都有深入一线的了解,因此部分有金融业务资质的聚合支付服务商,往往能够根据掌握的商户情况提供配套的金融增值服务,如提供商户流水贷、开展商户贷款分期,提供商户经营风险分析,作为风险投资中介将优质商户推送给风险投资机构等。

  三、聚合支付潜在的业务风险

  (一)资金被盗风险。主要体现为通过聚合码盗刷。二维码其实是二进制算法转换后的图像,既可运用于支付结算,也可运用于信息传递。同时,由于二维码在直观上为一张图片,具有替换成本较低和容易被仿造的特点,消费者的肉眼难以区分二维码包含的内容。此外,在聚合支付过程中需要跳转至聚合平台,平台可能存在H5页面被更换的风险。以上两种原因极易导致消费者在消费时误扫了被黑客侵入的二维码,造成商户资金或消费者资金被盗的情况。

  (二)商户资金二次清算风险。聚合支付被定性为外包服务,因此必须严格禁止涉及资金清算等收单核心业务。但是,有些聚合支付服务商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采取注册皮包公司并控制该公司的相关账户,通过一套人马两张皮的方法,以大商户模式接入收单机构,并利用聚合支付的技术手段,采取拆分交易、虚构商户方式先行集中结算资金至皮包公司后再清算给各商户,发生二次清算的行为。当聚合支付服务商经营资金紧张时,就挪用商户结算资金甚至卷款跑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虚假商户入网风险。收单机构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为减少商户拓展成本,有可能将商户资质审核、资料收集、实地考察等授权给聚合支付服务商,聚合支付服务商为获取外包服务收益,虚构商户经营场所照片,套用真实商户证照,并提供给收单机构入网。如果收单机构入网审核不够严格,就可能造成未真实经营的商户入网,进而引发套现、移机使用、网络支付接口转接等违规情况,从而扰乱收单市场秩序。

  (四)用户信息泄露风险。聚合支付服务商在向收单机构或网络支付机构转发消费者与商户的交易信息时,有可能采取后台技术,截留消费者用户ID、用户账户、交易流水,甚至用户手机号、银行卡号及商品交易明细。在后期,将采集留存的客户敏感信息,通过信息倒卖方式获取不当利益,造成用户信息泄露。

  四、相关监管建议

  (一)聚合支付服务商应加强自身建设

  1.加强内控建设。内部防线建设是杜绝风险事件的第一源头,聚合支付服务商作为支付行业的从业机构,应加强内控建设,包括内部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尤其是要加强对监管部门文件、行业自律规定的学习和执行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金融业务素质。

  2.明确自身定位。聚合支付服务需要拓展商户、布设机具,开展后期跟踪服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因此聚合支付服务商容易将自身定位于劳动密集型机构。但聚合支付是支付行业的一项非核心业务,且具有边缘金融性质,而从事支付行业需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聚合支付服务商应定位于金融配套服务企业。

  3.提高技术能力。在收单前端,应对支付二维码和文字信息组成的非支付二维码加以区别管理。通常,市面上的扫码设备既可以扫描支付二维码,又可以扫描非支付二维码(即信息二维码),提高技术能力就要求在扫码后,扫码机具能够自动识别支付二维码和非支付二维码,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和操作提示,从而降低资金被盗风险。在收单中后端,聚合支付服务商应加强聚合支付平台的系统建设,提高平台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对敏感数据采取脱敏处理、加强防火墙建设,防止黑客攻击截取客户信息等。

  (二)收单机构应提高风控能力、风险监测能力及自律能力

  1.强化风控能力和风险监测能力。收单机构在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过程中,应事先对外包机构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同时,应通过协议禁止的方式,禁止聚合支付服务商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收单核心业务,并约定处罚措施。在后续开展合作过程中,应持续强化风险监测,提高风控能力,参照《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确保特约商户名称、编码、类别和交易类型等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

  2.严格配合执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2020年8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并对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了分类评级工作,此举完善了行业自律制度体系,丰富了自律管理的“工具箱”,对于防范收单业务风险包括聚合支付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各收单机构应严格执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选择在备案名单中级别高、信誉好、有聚合支付业务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开展聚合支付业务合作。

  (三)监管部门应鼓励自营聚合、加强人才建设,加大多部门联合监管力度

  1.鼓励收单机构开展聚合支付自营。鼓励收单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时提供聚合支付服务,以有效避免聚合支付服务由外包商提供带来的二清、资金盗刷、虚假商户、客户信息泄露等潜在风险,确保收单机构更贴近市场,直接掌握商户资源,深入了解商户需求,提高收单机构盈利能力。

  2.加快支付业务监管人才培养。聚合支付监管,根本在于收单机构的业务监管,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拥有一支懂政策、知市场、掌握支付创新技术的专业监管队伍。可以说,聚合支付融合了系统技术开发、商户市场需求、收单业务合规性政策判断、宣传营销、金融业务识别等一系列支付领域专业知识,央行作为监管部门,应加快培养专业监管人才,以适应支付市场的不断变化和业务创新。

  3.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聚合支付服务商一旦发生二次清算、账户信息泄露、商户资金卷款潜逃等事件,形成重大风险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公安、市场监督、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开展联动整治,从而有效处置风险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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