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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移动支付发展现状比较

添加时间:2021-01-22 14:03

  本文在总结借鉴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中日韩三国移动支付发展、运营及监管方面入手,深入系统地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从中获得经验启示,探索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的更优路径。

  一、中日韩移动支付发展比较分析

  (一)中日韩移动支付发展现状

  1.中国

  与日韩相比,我国移动支付行业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相对不发达,信用卡市场发展受限,使得移动支付产业发展迅猛,并逐渐反超日韩。截至2019年,我国移动支付规模全球排名第一,国内银行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014.31亿笔,金额347.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7.57%和25.13%,增速相对较快。

  在我国,受理终端智能化、业务应用场景化和移动身份验证数字化等多重因素驱动,远程支付借助手机端广泛应用于线下小额支付领域,占据移动支付绝大部分业务体量,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二维码等条码技术率先开路、全面布局,迅速实现了消费者支付习惯由现金向移动支付的转变。同时,电子商务的成熟普及、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5G技术的领先主导等因素为移动支付发展注入新的生机。近年来,我国近场支付发展势头强劲,以移动NFC为首的近场支付形式逐渐走入大众视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指纹、语音及人脸识别等技术在移动支付领域开启了探索征程,并将作为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产业链各方顺应移动互联发展趋势,积极拓展移动支付业务应用场景,着力向传统金融、医疗、教育、交通等领域进行融合渗透的同时,带动共享单车等新兴产业的兴起,丰富移动支付大生态圈。

  2.日本

  日本移动支付业务于2001年以小额支付IC卡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一经推出便发展迅速,成功占领小额支付市场。截至目前,日本已拥有超过1亿的移动支付用户,成为移动支付发展先驱,领先欧美国家。日本政府对信用卡限制较多,本土市场信用卡发展受限,但由于居民偏好现金的支付习惯,导致电子钱包等移动支付业务的使用普及率相对较低。调查显示,日本无现金支付只占两成。

  日本移动运营商作为全球最早进入移动支付市场的运营商,其商用模式成熟,为各国运营商争相效仿。在日本,近距离非接触通信技术(FeliCa IC卡技术)已广泛运用于移动支付业务中,其场景覆盖生活、交通及投资等领域。但消费者在不同场景需要使用不同载体进行支付,且该技术存在安装价格高、适用终端少的缺点,导致用户安装积极性不高,消费者使用度较低。另外,运营商认为该技术不能大幅促进增收,只能通过在手机内植入芯片的方式小范围推广,未大力探索低成本、开放性高的新技术。为扭转移动支付产业颓势,日本政府及银行积极支持数字货币的实施,率先推出虚拟货币“J”币,但目前尚处于实施初期,未充分普及。

  3.韩国

  韩国移动支付业务于1999年推出,自2001年以来一直处于活跃状态,消费者在线上和线下的支付行为绝大多数能通过手机轻松实现,韩国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近60%的韩国人正在使用移动支付服务。

  在韩国,移动支付中采用的近距离非接触通信技术主要为红外线技术。韩国最初推出移动支付模式的目标是为了简化信用卡在线支付流程,就目前而言,在线上支付中,支付手段以银行卡和信用卡为主,在线下消费中,韩国居民很少通过手机进行支付,这一结算环境的特殊性造就了国民的支付习惯偏好,这也成为韩国移动支付市场发展迟缓的原因。

  综上,我们归纳比较得出了中日韩三国移动支付发展现状的差异,详见图1.

中日韩移动支付发展现状

图1 中日韩移动支付发展现状

  (二)中日韩移动支付运营模式

  1.中国

  目前,我国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机构主要有四类:银联(卡组织)、银行机构、移动运营商、支付机构,并形成了以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为主导,多方服务机构松散合作的运营模式。在我国,移动运营商在用户规模和移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具有优势,银行在资本及市场地位方面具有优势,但由于严格的金融牌照政策为运营商进入金融市场设置了很高的壁垒,因此,银行在移动支付市场的扩张实力更强大。同时,支付机构兴起并在移动支付市场迅速扩张,对资金雄厚但经验不足的银行形成挑战,打破由银行独霸的支付体系。

  2003年,移动与银联联合发起移动服务提供商行动。2010年,银联与多家银行、运营商及手机制造商联手,建立“移动支付产业联盟”.此后,随着国家大力发展移动支付系列政策的出台,移动支付迎来爆发式增长,银行机构纷纷推出移动支付产品,例如工商银行的“扫码取现”,建设银行的“龙支付”,浦发银行的“智慧手机银行”等。2013年以来,支付宝(AliPay))、微信(WeChat Pay)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凭借与二维码等条形码图像的交互支付方式,带来了更强的便捷性和更好的体验感,迅速占领支付市场,其中微信支付用户量全球最多,达到6亿人,支付宝紧随其后,以超4亿的用户量位居全球第二,但就市场交易份额来说,支付宝以53.21%的份额稳居榜首。为抗衡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银联重拳出击,推出“云闪付”(China Unionpay Quick Pass)系列产品,在支付便利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用户支付的安全性,重塑银行卡业务,开辟了零售银行新视角。云闪付虽然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受制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但其凭借境外庞大的用户基础,迅速接入境外68万余台POS机终端,输出先进技术和支付标准。

  2.日本

  目前,日本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两类:银行机构和移动运营商。形成以移动运营商主导,银行积极配合的移动支付市场运营模式。日本政府对移动运营商的金融监管较为宽松,为其发展移动支付业务提供较大的空间。

  2001年,交通、商务领域出现小额IC卡用于移动支付。随后在2004年,运营商NTT Docomo公司最早将3G应用于商用服务领域,率先推出FeliCa业务,该业务主要采用非接触式感应技术实现资金流转,市场份额达到六成,客户数超过6000多万。2005年,NTT Docomo公司等运营商和JCB公司等信用卡机构联合建立了价值链上的“移动支付联盟”,进一步调动各方合作共赢的积极性,对移动支付的初期发展较为有利。2006年4月,NTT Docomo公司与三井住友银行合作,联合推出DCMX品牌的移动信用卡,进一步突破支付额度限制,较大程度的刺激了消费。但由于运营商控股银行的合作方式不能较好地调节分配价值链上各方利益,加之主导者认为新技术不能增加其收益,对开发成本低、开放性高的新技术兴致不高,阻碍了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规模效应。近几年,日本的支付软件公司不断出现在移动支付市场,但应用效果一般,“7Pay”等支付软件存在较多安全漏洞,盗刷事件频发,使得消费者对移动支付软件失去信任。但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移动支付开拓受阻后,积极推进数字货币进程,以JCB公司为主导,采用FeliCa技术推出了“J”币,以应对由国外输入的移动支付产品对本土市场造成的冲击。该模式以NTT Docomo公司及软银的强势力量,整合移动支付产业链上下游参与主体,试图构筑起跨机构的移动支付标准,从而重塑产业链发展。

  3.韩国

  目前,韩国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银行机构、移动运营商、支付机构。形成了以运营商、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主导,多方交叉合作的模式。在韩国,移动运营商在移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具有优势,较早获取市场的主动权,擅长引导其他参与主体积极合作,与银行等产业链上下游各方形成长期战略联盟关系,充分发挥各方核心竞争优势。

  韩国主要有三大移动运营商,分别是LGT、SKT、KTF,他们于2003年起便开始涉足移动支付领域,其中SKT的MONETA和KTF的K-Merce两大移动支付品牌发展势头强劲,占据近半数的市场份额。终端厂商如韩国三星、LG根据运营商业务开展需求,生产定制移动终端设备。运营商SKT等通过与零售、交通、银行等部门进行合作,开拓了商超支付、地铁购票、ATM取现等支付场景,这些场景下的移动支付产业充满活力。此外,2014年,韩国移动社交巨头Kakao开通了Kakao Pay服务。2015年,韩国领先的门户网站运营商Naver推出了N支付技术Naver pay,手机制造商三星电子推出了Samsung Pay,逐步推广采用近场通信和磁安全传输技术的线下移动支付模式,其中,以Samsung Pay的表现最为亮眼,用户量达到3000余万人,全球排名第5位。但以上支付手段均以线上便捷服务为主,线下场景拓展稍显薄弱,用户规模在近年来也有所缩减。

  综上,我们归纳比较得出中日韩三国移动支付运营模式的差异,详见图2.

中日韩移动支付运营模式

图2 中日韩移动支付运营模式

  (三)中日韩移动支付监管政策

  1.中国

  我国政府通过发布信息化发展战略,加速信息化建设,推动移动网络商用进程,并在扩大内需方面出台政策,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产业。在金融市场强监管的大背景下,2004年正式出台《电子签名法》,2005年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随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相继发布,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压实监管责任。2017年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加强维护技术端的支付安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则分别对标准制定及业务开展进行监督。

  2.日本

  日本政府大力支持信息化产业发展,由经济产业省(METI)管理移动支付业务模式,宽松的管制政策为移动运营商主导移动支付产业提供了基础。日本严格规范非金融机构经营的新型银行业务和电子结算方式,移动支付作为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适用于《支付服务法》。2016年设立金融科技中心(FinTech),2017年《支付服务修正法案》生效,首次将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纳入监管法案。在日本,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分别对支付体系运行发展进行监管。

  3.韩国

  韩国政府积极支持并推进本土信息产业发展,为移动支付业务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韩国在信息产业发展之初,就着力改进立法,2002年起先后颁发《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案》、《电子金融交易法案》,进一步加强对电子金融交易的监督。金融监管委员会则履行监督主体责任。

  综上,我们归纳比较得出中日韩三国移动支付监管政策的差异,详见图3.

中日韩移动支付监管政策

图3 中日韩移动支付监管政策

  二、启示及我国面临的挑战

  (一)启示

  通过对中日韩三国移动支付的发展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移动支付产业层面,中日韩三国存在的差异:日本,运营商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控股等形式与其他各主体合作,虽然适合移动支付市场初期发展,但各方积极性不高终会导致市场缺乏活力,后续场景拓展及产业发展受限。韩国,运营商虽然善于合作,各方参与度较高并形成长期稳固的发展联盟,但仅局限于零售、交通、银行等部门,阻碍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支付机构、银行及银联等多方合作,移动支付产业链向多领域渗透并带动新兴产业发展,但各方合作松散,且发展严重不平衡,存量市场拓展空间有限。中日韩三国产业发展的相同点:移动支付产业发展主要聚焦于个人支付市场,但目前存在寡头局面且日趋饱和,较难形成新的增长点与突破点。因此,只有提高各方积极性并加强多领域合作,不断开拓新的增量市场,构筑深度融合的产业链体系,才能打破瓶颈,寻求崭新的、长期向好的发展路径。

  移动支付技术层面,中日韩三国存在的差异:日本,虽然较早推广IC卡技术,但由于该技术安装成本高、使用兼容性差,用户在不同场景无法通用,且后期出现盗刷等风险事件,所以较难吸引用户。韩国,红外线技术虽然较日本的IC卡技术适用性更广,但相比信用卡支付流程,无法给用户带来更优的使用体验,所以用户使用度不高。中国,以条码技术远程支付为主流,但头部企业与中尾部企业间技术能力差距较大,两级分化严重,存在协作效率低、风控力差的的问题。近场支付技术起步晚,虽然技术创新快,但是成熟度低于日韩水平。中日韩三国技术发展的相同点:移动支付技术发展主要聚焦于通过转变支付媒介来链接多元化的支付场景,但就本质来说,未深层次触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只有未来加大科技投入,通过技术创新,不断优化用户体验,才能打破用户固有的消费习惯,使其对移动支付抱有更积极的态度。通过科技促发展,转变固有支付场景构建模式,触发包含协作、风控、应用及监管的“支付新基建”的多方重建。

  移动支付监管层面,中日韩三国存在的差异:日韩移动支付业务虽然在后期缓慢发展,但两国均通过立法手段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制定适应行业发展的专门性法律,行业较规范,市场出现的风险事件少。日本立法紧跟形势,将数字货币纳入立法范畴。韩国不断细化行业监管标准,同时始终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有关移动支付的行业标准多为部门规章制度,效力相对日韩较弱。中日韩三国监管的相同点:虽然支付领域走在金融科技发展的第一梯队,但是监管手段落后,不能有效匹配并跟进行业发展。因此,只有通过立法的手段去规范行业发展,通过技术手段去提高监管效能,才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移动支付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突破性地完成了移动支付产业对多个产业的迭代和融合,引领世界支付产业潮流。但在产业融合、技术创新及监管政策方面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产业融合方面:一是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各自为战,未能形成合力,缺少一个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来约束规范行业发展;二是银行机构在支付行业内的主导地位被动摇,其在金融网络、清算系统、客户资源等方面优势未充分发挥;三是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数多,产业链各方生存压力日渐加大。

  技术创新方面:一是第三方移动支付机构能力参差不齐,支付平台技术研发、安全防护能力相差甚远,一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机构采用的认证技术无法有效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的安全;二是大数据环境下,用户喜好、意愿、属性等多样化信息被深度挖掘,批量打包甚至二次贩卖,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三是在面对如出现全球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线下获客渠道受阻时,线上+线下云布局比重少。

  监管政策方面:一是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指引,业务领域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且除了《电子签名法》为立法外,其他多为法律效力较低的规章制度;二是移动支付涵盖众多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由多个部门参与制定,较难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缺失和重复监管;三是监管科技应用不广泛,监管机构面临着人员短缺、手段落后、市场变化快等压力,监管效能较低。

  三、推进我国移动支付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移动支付产业融合

  一是推动建立全国性权威的移动支付行业协会,从业务实质出发,就产业链中的参与主体在“市场准入门槛、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防护与控制”等方面出台完善的行业标准。二是分析各方优化整合的可能性,鼓励、引导各参与主体以合作共赢的视角形成合力,银行机构应积极引领构建A2A(Account to Account)支付解决方案,逐步创新适应新形势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创立良好的创新环境与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在个人支付市场外加快产业支付市场布局,面向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提供综合型、定制型服务,进一步提升各参与主体链接与赋能水平。四是争取移动支付发展的海外新蓝海,扩宽应用区域,积极致力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支付服务创新改造,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在全球布局,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国际影响力。

  (二)优化移动支付技术性能

  一是以金融科技赋能,致力于加强移动支付技术的安全性与便捷性。鼓励服务运营商采用更先进的代码混淆技术,不断完善数字密钥及认证用户方式,避免交易过程中出现资金盗刷、用户信息盗取等不法行为。此外,推动安全性、便捷性较高的NFC支付、条码支付的综合应用,优化和推广O2O业务模式,扩展线下应用场景。探索和研究指纹识别、声波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尝试在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等方面的审慎应用。运用金融科技技术,充分挖掘分析数据,为客户提供更具个性化的定制金融产品与服务。二是对支付服务进行数字化升级,布局“支付+”云模式,助力产业链各方实现数字化升级,不断开拓科技赋能型跨境零售、物流及新零售支付产业。三是从央行及监管层面进行“支付新基建”模式构建,助力产业实现规模化升级,链接更丰富的贸易与应用场景。

  (三)加强移动支付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借鉴日韩制定集中统一的行业法案,尽快出台《移动支付法》或涵盖面更广泛的《支付结算法》,有效梳理整合行业法律条款,针对之前立法及规章制度未涉及的数字货币领域进行补充,提升立法的时效跟踪性。二是借鉴韩国,在法案中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针对目前交易纠纷中主要存在的未授权及差错支付,制定明确、规范的监管及处置标准,增添维权条款,扞卫消费者的权力。三是提升监管科技应用于移动支付行业能力,综合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通过监管沙箱在为行业创造发展沃土的同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四是完善合作机制,加强监管,建立以一方监管机构为主体,其他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监管体系。监管带头部门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与交流,建立磋商协调机制,加强对移动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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