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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实际上就是电子货币的流通

添加时间:2014-06-30
  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是电子货币(也可称为电子化货币)的流转。虽然人们对电子货币有不同定义,但一般来说电子货币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虚拟账户代表货币价值;二是储存于电子装置,通常是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服务器,但有时也存于客户的卡或晶片上 ;三是电子货币有通用目的,是发行机构及其密切的商业伙伴以外的实体可接受的支付手段。
  
  我们认为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不仅是支付手段,同时也具有交易手段和价值储藏的功能(金融商品属性)。根据电子货币是否与传统商业银行有关,可将电子货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银行卡的电子货币,发行者是商业银行,如存款和数字支票,或者是需要将银行存款和现金与电子货币进行转换,如电话卡、饭卡、数字现金等 ;第二类是基于虚拟账户的电子货币,如 M-PESA,互联网货币等。互联网货币的典型代表包括比特币、Q币(腾讯公司)、Facebook Credits(Facebook 公司)、Amazon Coins(亚马逊公司)、魔兽世界 G 币(暴雪公司)、Linden Dollars(Linden 实验室)。在网络社区中,这类货币被用于与数据商品的交易,某些还可以购买现实社会中的实物商品,如面包等。这种类型的电子货币已经脱离了原有的货币供给体系,将会对货币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电子货币不仅可以与中央银行发行的信用货币进行转化,同时还可能会脱离中央银行的信用货币而单独存在,如互联网货币。因此,可能会出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和中央银行并行发行货币的状态。
  
  这种由社会约定的货币形式(尤其是互联网货币)和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如果要逐渐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货币形式和支付方式,其前提条件是其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即具有网络规模效应),直至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就可倒逼法律,规定其为货币的一种形态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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