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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taoxian的流程和特征

添加时间:2017-10-09
  1、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流程。
  
  (一)正常消费流程。
  
  正常的网上购物消费并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的流程大致分为五步:一是持卡人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与网上商户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二是持卡人选择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 使用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网上商户,持卡人的货款已到账,要求网上商户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四是网上商户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 持卡人可在网站上查看所购商品的状态。 五是持卡人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网上商户开立的第三方虚拟账户,交易完成。
  
  (二)套现流程。
  
  套现流程表面上与消费流程类似, 且资金流向也基本相同,但最重要的是最后的流向账户不同,消费资金最终流向卖方账户,套现资金则流向套现人账户。 提供套现机构在网上设立的往往是空壳公司, 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公司备付金账户和个人联动账户,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销售收入名义收取信用卡资金, 集中转入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后马上分散到不同银行的不同账户,再陆续以转账、支取现金等形式,扣除手续费后转移至套现人指定账户。 操作中也存在套现机构收取信用卡资金与先垫款转账至刷卡人账户同步进行的情况。
  
  (三)新型流程。
  
  2012 年以来,互联网各大购物网站推出 “虚拟购物卡 ”后,淘宝、拍拍等 84 家网店相继推出“虚拟购物卡”回收、销售业务。 “虚拟购物卡”分为电子购物卡和实体购物卡两种,不记名、不登记、非实名制,购物卡面值从 50-1000 元不等,其实质是向购买者提供一个账号和密码信息, 购买者通过激活密码进行消费。
  
  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后,选择淘宝网店等渠道,以一定折扣将卡卖出, 或者通过淘宝网与拍拍网上的近百家网店回购,并将销售资金转充至支付宝或指定银行卡中,形成资金回流,实现信用卡taoxian。
  
  据调查,信用卡taoxian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套现本人或他人证券、期货甚至民间借贷投资。 二是为他人偿还即将到期的信用卡透支额。 三是银行变相融资放贷。 四是利用刷卡循环套现为他人养卡养星级, 以争取更大信用额度。
  
  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屏蔽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资金的收与付不再呈现一一对应, 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 干扰了交易的可追溯性,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隐蔽渠道,也为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提供潜在渠道。
  
  2、基于银行账户的套现特征分析。
  
  (一)开户资料特征。
  
  套现商户大多数注册资本较低, 一般在 10 万元以下,商户对公或对私账户交易发生额却往往远远超过注册资本。
  
  (二)资金交易特征。
  
  交易方式多为网银消费,信用卡网上银行消费频繁,消费地点多为第三方平台;交易地点为异地消费,显示地区多为深圳-财付通结算地、南京-快钱结算地、杭州-支付宝结算地等;交易周期与银行卡还款周期吻合。 短期内通过网上银行消费接近透支额度上限后本周期内基本无业务, 下一周期将上一周期欠款还清后立刻通过网上银行消费再将资金套出,如此循环;交易金额较固定,接近整数倍,略低于信用卡最高授信额度;接收资金方,用一个固定综合账户频繁接收第三方平台资金,至少每天一次,金额为大额整数,去向多为分散转出且部分交易对手相对固定。
  
  (三)交易行为特征。
  
  1、套现人员团伙化。 团伙成员大多来自相同地区,有相同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或工作单位,相互间交易频繁且互为交易对手,对公账户的法定代表人由团伙成员担任,团伙成员网银交易经常使用同一 IP 地址。并且人员分工专业,每个团伙对内部人员按照套现的流程进行明确分工。
  
  2、账户分工明细化。 团伙人员普遍按照账户的性质、资金的用途对所开立的账户进行明确分工。 主要有以下四类账户:刷卡透支账户、接收资金账户、资金过渡账户、支出还款账户。
  
  3、多头开户。 受第三方平台最高转账金额限制,若累计频繁套取大额的资金, 必须在第三方平台开立多个虚拟账户,为接收资金需要,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
  
  如目前百付宝和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规定, 每日每个第三方虚拟账户累计最高转出(提现)2 万元。 为充分获得各行信用卡授信额度, 最大限度套取现金并将套现资金通过分散转移或取现,多头开户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4、消费额度最大化。 信用卡消费频繁且透支额均接近信用额度上限,使刷卡金额最大化,通过频繁消费累加积分,达到养卡、养星级、调高信用额度、循环套取长期无偿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团伙使用的套现信用卡最终会是一些白金卡或金卡。 在第三方平台消费时,单笔消费金额一般为 4999 元、19998 元、39996 元以及 49997 元等接近整数金额。
  
  5、刻意规避监管。 一是套取的资金由对公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转移,刻意采用跨行交易和异地交易,有意切断资金链。 二是 A 行的信用卡消费时刷 B 行对公客户 POS 机,有意切断资金链。 三是资金在多个对公账户、个人账户之间频繁转账,个人账户的过渡性质明显,有意模糊资金来源。四是普遍采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离柜交易。
  
  6、还款日前后交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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