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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发展业态及其监管原则

添加时间:2015-03-04

  2014年4月29日,央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这是央行自2005年首次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以来的第10份报告。作为与《中国人民银行年报》、《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并称为央行对外发布的三大重要报告,此次《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进行了专题论述。

  这是央行首次以专题的方式集中、系统地阐释互联网金融的体系、业态、作用及监管原则。

  正本清源:厘清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专题表述: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专题的定义,既明确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新特点,又将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囊括其中,避免了定义上的以偏概全、顾此失彼。专题认可了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统一认识的现实,提出了央行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定义。专题提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这一表述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点(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业务功能(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实质(金融模式)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互联网金融是诸多金融模式中的一种,而非游离于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存在。

  同时,专题指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即业界的“金融互联网”),也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即业界的“互联网金融”);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单指互联网企业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专题表述:一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挖掘客户信息并管理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上的需求。二是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资金和金融产品的供需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达成交易,交易环境更加透明,交易成本显着降低,金融服务的边界进一步拓展。三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资金转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

  专题所归纳的上述三项特征,市场上有不同的细分业态与之对应,本文将其梳理成表,具体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简洁全面:梳理互联网金融六大业态。

  专题的第三小节定义了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6种主要业态,并以市场上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加以说明。专题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6种业态的描述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地将“快捷支付”方式列为互联网支付的三种模式之一。最近一段时间,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纷纷下调了快捷支付业的支付金额上限,引发了人们对于快捷支付的关注。截至2014年3月,支付宝已经与170家商业银行签订了快捷支付协议,财付通也与45家银行签订了快捷支付协议。在快捷支付模式下,尽管客户的资金仍然存储在其银行账户中,但是资金操作指令通过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机构成了“准清算”机构。虽然支付机构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对客户提供了支付风险保障,但这一方式的风险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后续影响,值得长期关注。

  二是对国内P2P行业进行了客观的概括。一方面,国内P2P网贷发展势头迅猛,专题指出,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另一方面,国内P2P网贷的风险也不可忽视,专题指出,平台公司的门槛较低,注册资本多为数百万元,从业人员多为几十人,且多以担保业务为主-以数百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展平均交易总额接近2亿元的借贷业务,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不但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整个P2P行业甚至金融行业都会受到不利影响。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试水P2P业务,例如平安银行旗下的陆金所已经在P2P领域中获得了一席之地、招商银行也已经多次尝试了P2P业务。

  三是纳入了以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专题中仅仅列举了阿里金融的网贷业务,事实上,京东的“京保贝”、“京东白条”,一号店的“1保贷”都是依据电商平台所掌握的商家、供货商、消费者丰富的采购、销售、财务等数据(或者消费者的消费历史数据)及对其开展的高度集成和挖掘,进而完成自动化的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网络贷款。这类业务,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重要革新,具有鲜明的技术特色和普惠金融色彩。

  四是纳入了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将金融机构的网络创新纳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无论是专题中列举的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还是工商银行“融e购”、农业银行“E商管家”、中国银行的“中银易商”开放平台,亦或是平安银行的“万里通”、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的直销银行,都是金融机构在多年来“金融电子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兴的网络渠道、开源众包的开发方式和既有的信息处理技术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五是通过数据揭示出国内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促进金普惠融的显着特点。根据专题公布的数据,2013年国内互联网支付的笔均金额为601.12元;国内P2P单笔借款金额多为几万元;阿里小贷网络贷款业务上线以来,户均累计贷款总额为23.08万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来,平均每笔项目的融资金额为3.13万元,平均每家企业的融资金额为25万元,平均每个认证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29.76万元;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户均持有金额为5102.04元。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具有获得服务门槛低、金额低、效率高的特点,带有显着的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特征。

  适度监管:提出互联网监管五大原则。

  专题提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一条原则直指金融的本质,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服务实体经济”这一金融的重要职能。第二条原则给出了现阶段衡量金融创新的标尺: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第三条原则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宣传手段、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第四条原则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则开展竞争: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任何竞争者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条原则的表述中,对于最近业界存有争议的余额理财类业务,表明了监管意见: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第五条原则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业务演进迅速,容易造成监管盲区的特点,提出了“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强调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型机构的作用: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专题所提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及其基本立场,与央行近年来对互联网金融的多次公开表态一脉相承,是央行第一次在报告中成体系地阐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为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总要求,也为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确定了总基调。

  任重道远:对于商业银行的启示。

  以商业银行的视角,专题有以下几点信息值得关注:

  第一,专题提出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定义,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先行者和推动者地位。如前文所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因此社会和媒体往往将商业银行放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外甚至对立面,这是对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历程的选择性失忆,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因果关系的混淆。专题在“广义的互联金融”定义中,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也囊括在内,并在第三小节中,将“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六大业态之一加以论述。这一迟到的“正名”有利于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明确自身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定位,打破两大类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之间本不该存在的隔阂,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为共同目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同创新。

  第二,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积极意义,为商业银行技术革新和经营模式转变提出了新思路。专题总结归纳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特征和五点积极意义,从总体上对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小微、增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普惠程度等方面的创新给予了肯定,商业银行应当客观理性地加以分析。例如,互联网企业对电子商务数据的深度处理和小微金融服务的结合、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的金融资源配置方法、基于“三流合一”的高效率低成本网贷审核放款、以客户为中心的一站式“消费+支付+金融+服务”的产品创新等,都值得商业银行认真剖析,虚心学习,为我所用,从而更加从容地应对利率市场化、银行机构国际化、经营模式转变等方面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第三,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原则,划定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和禁区。专题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五项原则的详细阐释中,提出了若干细节,对网络支付、P2P和众筹、线上开展的线下业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策略,值得引起商业银行注意。例如在第一条原则中,专题对网络支付提出了“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进行业务合作时,合理设定支付限额,防范风险。又如同样是第一条原则关于P2P和众筹坚持平台功能的监管原则,为商业银行日后寻求合作平台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指导。再如第三条原则中,专题关于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所需遵循的约束、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不计罚息等不合理合同的禁令都对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业务合作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申明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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