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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

添加时间:2014-12-20 17:13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全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它是指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供应商为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实现网络支付而搭建的资金转移平台。根据 2010 年 6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应该称作“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服务平台”,但本文将按照惯例称之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

  本文认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是指具有信誉保障、采用与对应各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接口和通道服务,并能够实现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它通过与银行的商业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网络支付用户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该服务的集合体则称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

  自 2005 年以来,中国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网络非金融机构获得了快速发展。根据艾瑞咨询iResearch 发布的数据,2013 年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额达到 5.37 万亿元,同比 2009 年增长 832%,与2005 年相比增长了约 500 倍(如图 1 所示)。从企业实力看,出现了支付宝这样的大型第三方网络支付企业。据统计,支付宝在 2010 年 11 月 11 日一天的交易额就达到 29 亿元人民币,远超过美国最大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 paypal 的最高日交易额,从而坐上了全球最大第三方网络支付企业的宝座。

  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能够得到快速发展,既有市场需求方面的原因,也有供应方面的原因,同时还得益于发达国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带动作用。本文将依次这三个角度分析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发展动因。

  一、网络支付市场需求分析。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服务的市场是网络交易双方。为了弄清网络支付市场需求情况,本节将从网络交易的特点入手,分别讨论网络交易中买方与卖方的困境,详细分析网络支付市场需求。

  (一)网络交易的特点。

  网络交易,实质上就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它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网络买方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购买商品。一般来说,中小型网络卖方常常也不能亲手将商品交给买方,并实现一手交款一手交货。网络交易是买方和卖方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简而言之,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见面交易,包括三种不见面:买方与卖方不见面,买方成交前与商品不见面,卖方成交前与货款不见面。网络买方不知道卖方的信誉状况,网络卖方也不知道买方的信誉状况。

  根据西方学界的惯例,一般按照买卖双方的身份,将网络交易划分为 B2B(企业对企业)交易、B2C(企业对客户)交易和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交易。其中,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营销关系,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形式。它将企业内部网,通过 B2B 网站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B2C (Business-to-Consumer),也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零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网络销售活动 C2C(Consumerto Consumer),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这里的消费者是相对于 C2C 网站而言,在交易过程中,他们分别担当网络买方与网络卖方的角色。由于 C2C 发生在微小型卖家与广大消费者之间,所以它是当前用户最多的一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也是“淘宝网”的主流交易模式。

  如前所述,B2B 交易双方往往实力雄厚,常常不需要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种种支付服务。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主要是满足 C2C 和 B2C 交易用户,下文将重点分析 C2C 交易双方的困境与需求。

  (二)C2C 交易中买方的困境。

  如前文所述,在 C2C 交易中,网络买方只能通过网络上的图片与方字介绍来了解商品。在成交之前,既不能亲眼看到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也不能亲手触摸商品质地,更没法试用商品以详细了解其性能。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卖家是小型商户或个人,所以网络买方无法了解卖家的信誉,无法知道自己付款后能否像网络上描述的那样按时、保质、保量地收到货物。

  此外,网络买方收到货物如衣服后,如果不合身或者不满意,能否退货、换货并收到货款也是个未知数。

  也就是说,网络买方面临着商家信誉问题、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与售后服务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买方就不能下单付款,C2C 交易就不能顺利进行。

  (三)C2C 交易中卖方的困境。

  与买方的困境相类似,网络卖方也存在交易困境。在网络卖方将商品发布到网络上之后,他所面对的市场几乎是整个世界。他并不知道将要购买商品的客户是什么身份。由于自己知名度较低,如果卖方主张款到发货,即使自己销售的商品物美价廉,也可能永远不会有买方购买。如果卖方主张先发货后付款,他就很担心对方收到货后是否会不付款。也就是说,在 C2C交易中,网络卖方面临着无法了解买方信誉的难题。

  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使网络卖方供应的商品物美价廉,在市场上有很大的真实需求,也不可能真正卖出商品,C2C 交易就无法进行。

  (四)网络交易双方都需要公正、可信、价廉的交易担保服务。

  如前所述,网络买方有真实有效的购买需求,网络卖方有物美价廉的商品供应,却由于网络交易的不见面特点使双方无法相互了解,无法达成交易。所以,C2C 网络交易中的买方与卖方都迫切需要一个有实力、可信赖的第三方来做交易担保。这个第三方要保证网络买方付款后能收到所购商品,保证网络买家退货后还能收回货款,还要保证卖方发货后能按时收到货款。另外,由于 C2C 网络交易往往金额较小,所以此担保必须费用很低甚至免费。如果有了这样的免费第三方担保,C2C 网络交易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五)必须通过网络支付来解决资金流问题第三方担保只是实现网络交易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因为网络交易还需要商品流与资金流。网络卖方可以通过物流公司将商品寄给买方,解决商品流问题。

  买方还需要将货款付给卖方。如果买方去银行排队汇款,那就会如传统购买方式一样费时费力,失去了网络交易便捷的优势,所以一定要仅仅通过网络就能根据买方的指令实现货款的支付。也就是说,C2C 交易要想完成,还必须要由网络支付来解决资金流问题。

  二、网络支付市场供给分析。

  有实力、有信誉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担保的潜在社会组织其实很多,如银行、政府等,但是,C2C 网络交易所需要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提供者需要收款、付款并辨别买卖双方,工作量很大,必须是有偿服务。

  所以,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无法提供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服务。此外,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涉及收款、付款、临时保存货款,所以这个第三方最好是金融机构。

  下面本文将从网络支付服务市场供给角度分析市场上是否真的供给了这样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

  (一)国有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的网络支付担保服务。

  在国内的金融机构中,银行有资金托管业务。例如,在存量商品房交易中,买方可以将房款存入卖方的银行托管账户,在房屋过户完成前,卖方不能动用银行托管账户里的房款。待房屋过户完毕后,卖方凭过户凭证到银行将托管账户里的房款解除托管自由使用。在这里,银行其实担任了第三方托管的任务。但是,银行的第三方托管业务只面向不动产交易这样的大额交易,对于小到几元多到数百元的 C2C 交易,银行只提供网络银行支付服务,并没有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除了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等也不提供类似的网络支付担保服务。

  (二)国有金融机构收费高等问题不利于网络交易发展。

  除了信用担保外,买卖双方还需要通过网络实现便捷的资金流动。以往,资金汇划主要通过银行柜台进行。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银行随着技术的发展提供了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作为新型网络支付方式,银行网银虽然具有安全性高的优点,但收费较高,且支付速度慢,操作复杂,因此不能很好地满足 C2C 交易需求。具体而言:

  第一,银行网银支付安全性高。首先,商业银行由于自身的资金优势和信用优势,故在网银开发方面非常重视交易的安全性。其次,商业银行的单笔交易金额比较大,也就是说,网络交易不安全对其带来的损失也会较大。第三,商业银行有严格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严格监管。这些因素使得商业银行在网银开发中非常重视安全性问题,其网银支付安全性也比较高,这也是其优势所在。

  第二,商业银行网银支付收费高。网银收费包括两个部分。一为初置费用。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的 U盾或招商银行的 Ukey 需收取工本费。对数以亿计的普通网络购买者而言,网银支付的工本费构成了一定的使用门槛。二为使用费用。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跨行转账或跨地区转账都要收取转账金额0.5%-1%的转账费。

  第三,商业银行网银支付速度慢。银行网银大都不能实现跨行实时转账,跨行到账时间一般需要二至三个工作日,拖延了交易时间。

  最后,商业银行网银支付操作复杂。由于商业银行系统在金融安全方面的特殊需要,银行网络支付往往操作复杂,需要使用动态密码或者 U 盾等工具,还需要复杂的操作流程。

  综上所述,从网络支付服务市场供应层面来看,商业银行偏重于传统业务,未重视小额C2C网络交易,也没有针对该类交易开发出相应的服务。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出现之前,市场并没有提供公正、可信、低价的交易担保,不能满足 C2C 交易需要的支付、担保服务需求。

  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以支付宝为例。

  中国首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首信易支付”,早在 2000 年就由北京市政府牵头成立,但只到 2004 年“支付宝”出现以后,第三方网络支付才真正快速发展起来。在众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支付宝具有规模大、市场份额高、市场影响力大等特点。本文将以支付宝为例说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一般特征。

  (一)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市场定位。

  如前所述,网络交易中 B2B、B2C 和 C2C 三种交易的参与方身分和需求有着很大的差别,满足 B2B 市场需求的往往不能满足 C2C 市场的需求。创办支付宝公司的阿里巴巴集团,长期从事 B2B、B2C 和 C2C 网站的经营,故能敏锐地捕捉这一差别,洞察到 C2C 交易市场中第三方支付、担保供应服务的短缺,并将支付宝定位为主要为 C2C 市场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竞争优势。

  支付宝既满足了市场交易对担保与支付的需要,提供了优质、免费的支付服务,又能够实现大规模的资金集聚,从而能够为支付中介公司赚得丰厚利润。

  相对于其它网络支付方式,支付宝的市场竞争优势表现在:

  第一,支付宝的操作简便。用户只要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与支付宝账户绑定,不用复杂的网银,只要输入支付密码,就能快速转移资金,实现网上充值和网上付款。

  第二,支付宝的使用成本低。支付宝免收开户费,在一定金额内,支付宝用户可以向跨地区、跨行的收款方免费转账,银行异地、跨行转账则要收 0.5-1%的转账费。

  第三,支付宝跨行支付速度快。目前银行跨行转账往往需要 1-3 个工作日,而支付宝可以使跨行开户的交易双方实现付款即时到账。

  第四,支付宝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服务。用户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与“淘宝”账户绑定,就能获得免费的担保服务。C2C 买方可以先付货款到支付宝账户,直到收到满意的商品后,再发指令给支付宝将货款付给卖方。而对 C2C 卖方来说,只要自己的商品货真价实,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就能保证自己在将商品寄给买方后按时收到货款。

  最后、支付宝与淘宝网用户绑定,可以迅速获得淘宝网数以千万计的 C2C 用户,从而为其快速发展打下基础。

  (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缺点与问题。

  支付宝产品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与问题。包括:第一,网络交易中产生了巨额沉淀资金,由于这些资金没有得到金融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因此可能引起未来存金融风险;第二,第三网络支付平台工作人员的金融知识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没有系统接受过金融知识培训,达不到金融从业人员标准;第三,从技术角度看,存在用户信息泄露、资金丢失、黑客入侵等网络安全隐患,并有可能从技术风险演化为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

  综合三方面可以看出,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能提供可信、免费的交易担保服务,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 C2C 交易买卖双方的困难,从而满足了 C2C 交易过程中巨大的支付服务需求,填补了网络交易担保与网络支付的市场供应空缺。支付宝在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担保和支付服务的同时,也沉淀了大量能为支付公司带来盈利的交易资金营。但“一俊遮百丑”,支付宝的优点也掩盖了其许多的问题和缺点,甚至埋下了未来出现金融风险的种子。

  四、结语。

  从市场需求角度看,C2C 网络交易的买方与卖方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需求旺盛。从市场供应角度看,金融系统不能满足 C2C 交易者对网络支付的需求,而支付宝在产品设计中,以免费的方式成功实现了信用担保与网络支付两项服务。正是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使得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中,填补网络支付的市场供应空白,满足了网络支付的市场需求,实现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支付宝公司产品设计也并不全是独创,它借鉴了美国 EBAY 公司的 paypal 第三方网络支付模式,在网络支付和第三方交易担保方面学习了 paypal 的做法。

  当然,在借鉴美国公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支付宝也对支付平台做了大量改造,使之更适合中国用户。但与此同时,由于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技术安全等问题,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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