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支付网首页
央行牌照  一清支付公司
个人/个体/公司均可进件
24小时服务电话
*** **** ****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相关文档 >

P2P网贷平台运行中的弊端及其完善建议

添加时间:2014-09-25 22:10

  一、P2P网贷平台运行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已有74家网贷公司倒闭或卷款出逃,涉及金额超过23亿元;而2014更是呈现递增趋势,截至2014年6月底,已有累计将近40余家网贷公司倒闭或出逃。

  问题的出现表明,网贷公司急需加强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而要解决网贷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识别其自身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流动性及准备金问题。

  当前,P2P网贷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不少网贷公司为了拉拢客户,提高网站交易活跃度,对其贷款产品进行了人为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即所谓的“拆标”.“拆标”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极大,并且需要专业人士的精确设计以及后续投资者的跟进,才能保证公司流动性不受到威胁。从数据来看,去年74家出现问题的网贷公司,有60余家问题都集中出现在了第四季度,并且绝大部分是由于流动性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成为了网贷公司的一项重大风险。

  为了防范流动性风险,目前网贷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是提取准备金,但它们提取风险准备金的金额总量和比例则相对较低。从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来看,仅有接近4成的网贷公司披露了其风险准备金数值,而能够供投资者查询其银行账号及金额的更是少之又少。此外,多数P2P网贷公司对于风险准备金的来源、用途均没有明确地披露,风险准备金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管。因此,所谓的风险准备金大多流于形式,而没有起到真正的风险防范作用。

  2.担保及其关联问题。

  目前很多P2P网贷公司采取了引入担保机构的形式,来保障投资人的安全。然而,有些担保机构的主体身份与网贷平台存在高关联性。如网赢天下,该平台所在的网赢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提供担保服务的华龙天投资担保公司,同属深圳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有些网贷平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平台,而是采取“自融”的形式来为自己融资。这些平台提供的担保,实质是自己给自己担保。

  自行担保存在超限担保和注册资本虚假的问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而从去年和今年的问题平台来看,其注册资金多数为500万和1000万元,然而其成交量动辄就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平台杠杆率很高(如已出问题的浙江“家家贷”,其杠杆率高达22倍),因此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现象,平台的资金链极易出现断裂。另外,当前公司虚假出资问题严重,其真实注册资本真假难辨,甚至有皮包公司的可能。

  3.中间账户监管缺失问题。

  P2P平台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是投资者的最大担忧。而防范其发生的重要技术手段,就是加强对中间账户资金的监管。但目前的网贷平台,多数采取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而开设这些中间资金账户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负责开户,而不对资金进行托管。这导致网贷平台在实质上可以独立对中间账户资金进行支配,因而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如2014年的网贷第一案,就是因为没有形成对中间账户资金的独立监管而导致的。

  4.网贷平台异化产品问题。

  目前网贷平台除了采取拆标形式来设计产品,还大量采用秒标和净值标这些形式。秒标本质上是平台公司为了广告宣传而设计的一种标,其具有高收益、期限短特征。其实秒标并没有真正的借款人,只是平台公司以送利息来吸引投资者的一种手段。秒标本质上是一种流程体验,然而大量地使用秒标容易造成平台虚假繁荣和误导投资者等问题;另外,秒标也易成为一些平台进行金融诈骗的工具。

  净值标是投资人以净资产为标的,在P2P平台借入资金。净值标的最初目的是满足投资人在资金出借后的资金周转需要。然而,净值标有个特点就是允许多次循环,从而使得这个产品可以通过多次循环产生杠杆效应,因而也就具有了较大的杠杆风险;另外由于多次循环会形成多个借款人和出借人,只要中间一个环节出现违约,就会导致整个链条出现违约。

  2014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中,普通标、净值标、秒标的成交额分别占总成交额的92.81%、6.37%、0.82%。其中,秒标和净值标的成交额分别达到7.93亿元和61.46亿元。虽然从比重1比要远远高于行业平均值。这些平台的潜在风险值得警惕。

  5.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问题。

  目前大多数网贷平台并不披露其自身的财务状况,虽然有部分平台发布了其逾期贷款的情况,但投资者并不能据此有效判断公司的坏账率、平台流动性等关键性决策指标;另外有些P2P网贷公司为了吸引风投资金,刻意隐瞒有关借款者信息,进行虚假披露;也有些P2P网贷公司人为夸大风投资金量,来达到美化公司实力的目的。关于网贷平台是否需要像上市公司一样发布其财务状况信息,笔者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网贷本身是基于信用而达成的交易,那么必要的信息应当让投融双方知晓。

  然而现实状况是投融双方在选择网贷平台的时候,对于平台的相关财务信息知之甚少。另外投融双方的信息安全问题也值得关注,现在有些平台存在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问题,甚至存在人为出售投融双方个人信息的现象。这些问题对于P2P网贷的健康发展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6.征信问题。

  P2P网贷公司面临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是征信问题。目前我国的央行征信信息不对P2P行业开放;而且,央行的征信内容也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系统贷款信息没有完全纳入到央行的征信体系当中。

  可以说,我国当前的信用信息基本处于多个孤岛状态,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没有共享和集成,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体系。这在无形中增加了P2P网贷行业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

  二、对我国P2P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无标准以及无监管。这导致其在爆发式发展过程中也集中出现了网贷公司卷款跑路、非法集资、倒闭等社会性事件。为了使得P2P网贷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必须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其发展。近期央行基本明确银监会是P2P网贷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明确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意义。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应该采取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确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

  目前民间借贷唯一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2012年6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实施,这是我国首个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文件;2013年11月,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浙江省人大通过。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目前还没有针对其出台相关的法律,其仍运行在法律的边缘。因此,我国需要尽快拟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贷管理条例》,为P2P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2.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日前,北京市研究筹备了北京市P2P行业协会,广东等省份也在着手筹办行业自律性协会;温州、成都、鄂尔多斯等地区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地方监管当局可以利用上述地方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力量来进行辅助管理。因此,各个地方应当尽快在当地建立地方性的P2P行业协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的P2P网贷平台进行自律性管理,如可以要求本地P2P平台必须加入协会,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心对其借贷业务进行等级划分,使得P2P网贷交易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考虑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共同基金来防范风险。

  3.明确监管思路和监管内容。

  银监会应当是监管的法律主体,而行业自律组织辅助银监会进行行业的自我监管。监管的思路应当围绕P2P行业的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及退出机制的设计来开展具体的工作;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淡化审慎监管为原则来进行监管,不能因管的太死而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统一的行业准入机制。

  当前P2P行业鱼目混杂,准入门槛低,导致一些资质不佳、自融性、欺诈性平台出现在市场当中,严重损害了P2P行业的公信度。当前需要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将一些非法平台踢出市场。虽然2013年底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了全国首个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然而从其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建议,一是对注册资本金提出相应的要求,设置行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以增加对投资人的保障力度;二是未来时机成熟时应采取牌照制,对符合条件的P2P平台发放牌照,准其进入市场;对于暂不符合条件的P2P平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冲期,辅导其进行整改和自身建设,待其符合条件后再发放牌照。后者中经辅导仍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其退出市场。

  (2)规范行业运行机制。

  第一,加强P2P网贷平台中间账户资金监管。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明确P2P网贷平台必须设置独立账户,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1)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该中间资金进行监管,而网贷平台只能查看其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获取和调用资金。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以及详细分析借贷活动的实际参与方,来避免P2P平台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这一做法有利于国家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检测分析。(2)要求现在为网贷平台开设账户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贷平台中间账户资金提供监管功能。

  第二,要求网贷平台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条例,要求P2P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成交比例来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并强制要求P2P网贷平台对相应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来源、用途等信息进行定期披露。风险准备金应当设置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避免发生风险准备金流于形式,改变用途的情况发生。

  第三,严格规范平台担保制度。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或为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进行担保,强调只允许为非关联平台进行担保。该通知对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更加系统的文件,来规范当前P2P网贷担保模式的运营。

  第四,适时推出标的报备制度。当前不少P2P网贷平台的有些标种,如净值标、天标等成交比重不合理。如温州贷等网贷平台,秒标、净值标类超短期交易额一度达到总成交额的90%,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对这些高风险标种,监管层有必要进行重点监管,可以要求P2P平台企业在推出相关标种的时候进行报备,经过审核后方可向市场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约束。尽快出台P2P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制度,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情况下,披露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相关的信息,并且要求该财务信息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相关的合同条款需出具第三方独立律师事务所的认定文件。此外,协会还应通过网络平台定期曝光各个平台提供的借款人黑名单。

  第六,出台客户信息保密条款。P2P网贷平台应当加强技术投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信息不被盗取或者泄露。对于泄露客户信息以及平台恶意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应采取零容忍态度,进行严格惩处,以确保平台客户信息的安全。

  4.尽快推动建立P2P网贷信用评级体系。

  针对个人信贷部分,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实现P2P网贷平台数据与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互通和共享。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民间信贷活动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范性,并且有利于实现P2P网贷信用信息与央行个人信用信息的互补。针对小微企业信贷部分,政府部门和行业相关组织应当积极合作,将各自掌握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纳入到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当中。
关闭

1.点击下面按钮复制微信号

***********

2.打开微信→查找微信号

加为好友 开始支付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