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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跨境网络直销产品研究

添加时间:2014-09-23 21:48

  随着电子商务对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思维和生活方式的深刻改变,银行电子支付系统和非现金支付工具应运而生,信用卡功能不断拓展。目前境内银行发行的双币贷记卡(以下简称“双币卡”)便可用于境外网站交易,通过开通Visa 或万事达卡验证服务实现境外无卡支付功能,为持卡人境外购物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这种先进的信用卡支付手段,其全球性、自由性、开放性及虚拟性的特点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管带来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跨境网络直销产品这一案例,探讨当前个人外汇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分析。

  山西省辖内某银行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发现,自 2011 年初以来,有 9 名该行双币卡持卡人(均为境内居民)利用个人购汇年度限额购汇后,所购外汇即存入双币卡,再利用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功能支付境外直销产品 USANA(中文译名为“优莎娜”)货款,双币卡消费清单“交易场所”显示为“USANA HONG KONG LTD”。

  经调查发现,上述 9 名持卡人均为USANA 国内会员。2010 年 1 月~2011 年 9 月,该 9 名会员用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 USANA 货款共计 1260 笔,合计金额 1 729 300 港元,平均每人每月支付 12 笔货款。

  二、UASNA 产品跨境网络直销模式。

  USANA 是一家美国保健品直销公司(USANA Health Sci-ences Inc),从事保健品、护肤品的直销业务,其运作模式属于无店铺销售的传统直销模式,执行双轨制,即每个人只做两个部门,靠平衡商务中心左右两边积分拿奖金的制度,透过自用或销售 USANA 产 品, 每 周 赚 取 佣金,佣金的数额根据商务中心左右两边下线组织所累积的团体销售额分数来计算。由于中国《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直销必须是单层次销售,禁止从事双轨制多层次的直销活动,因此,USANA 在中国没有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中国民众被非法放在全球各地的 USANA 员工的下线。本案例中的 USANA 国内会员是通过香港报单,首先提交有效身份证,经会员推荐,提供香港的居住“假地址”登记,设 法 成 为 香 港 分 公 司 USANAHONG KONG LTD 的“香港会员”,再登录 USANA 香港分公司网站,向公司支付个人网站年费登记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该网站网上购买 USANA 产品成为经销商,同时介绍他人加盟,发展下线,产品则由香港邮寄到国内。

  国内经销商主要通过国际信用卡与该公司进行往来结算,由于持卡人可以在全球 Visa/ 万事达卡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覆盖的网络范围内进行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所以国内经销商开通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功能之后,USANA 香港分公司可以通过 Visa/ 万事达卡验证服务,在境外 POS 刷卡收取货款。USANA 国内经销商主要是通过支票和招商银行两地一卡通来领取奖金。

  三、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功能揭露出的个人外汇监管问题。

  1. 个人双币卡的使用难以监管。

  一是从双币卡的清算环节来看,双币卡的收单结算一般在银行总行银行卡中心,境外无卡支付的收单结算在基层银行,只负责资金的代理收付,基层外汇局无法及时、全面地通过银行掌握异常刷卡消费情况 ;二是从双币卡资金使用环节来看,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境内消费结汇和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都不需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造成该项下数据缺失,使得外汇局无法实时监测双币卡的消费情况 ;三是从双币卡的申报环节来看,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 取现和在 POS 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这种双币卡的“专享待遇”,使得相关外汇收支游离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围之外,对于监控跨境资金的动向、防范与打击非法外汇进出以及对外汇政策的决策辅助产生不利影响。

  2. 持卡人消费行为的合法性难以约束。

  一是银行卡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现行银行卡法律规章沿用的是1999 年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存在效力层级偏低、调整范围偏窄的局限,无法对银行卡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现象进行定性和规范,不利于银行卡的进一步发展。本案例中在国内受抵制的直销模式借助网络的隐蔽性和多元化,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境外合法开展业务,给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个人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从中衍生出双币卡境外非法交易及资金非法流出境外等问题,凸显出当前银行卡市场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划分及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缺失,对跨境网络直销等新型非法活动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打击手段。

  二是联合监管机制缺失。外汇管理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模式,由于信息交流不畅、管理联动不强,外汇管理部门难以认定参与传销的个人外汇收支,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3. 个人外汇资金的交易性质难以界定。

  长期以来外汇管理政策“重公轻私”,对个人外汇资金管理比较松懈,监管方式主要是依托限额管理,对大额提钞和大额结汇采取逐笔审查方式来管理,但随着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个人交易背景和交易动机复杂多样,现行的监管方式难以满足监管的需求,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交易性质难以界定,真实性审核难度加大。依靠现有的监管方式和资金鉴别手段,外汇局和银行对其交易性质和真实性难以辨别。本案例中 9 名持卡人所购外汇按照真实的资金交易用途,个人购汇应申报在“其他”项下,个人结售汇应统计为“货物贸易及相关费用”。由于本案例中每笔购汇金额均在 1 万美元以下,凭身份证便可以直接办理,对于网上跨境交易,银行无法直接进行相关审核。本案例所有个人购汇交易性质均申报为“境外旅游”,个人结售汇系统统计在“非贸易结售汇”的“旅游 ”项下, 使得个人项下外汇收支统计数据失真。

  4. 个人涉外贸易的行为属性难以定性。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相关的备案及登记手续 , 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按照《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内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即只能从事服务贸易项下支出,而不能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和贸易支付。本案例跨境网络直销中,直销商利用双币卡境外无卡支付的便利性,实质上已经突破了境内双币卡的支付范围,打通了个人通过双币卡从事涉外经营性贸易的政策通道,银行对交易性质的监管形同虚设,事前无法对所购货物的真实用途进行掌握,对个人涉外贸易行为的监管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四、相关建议。

  1. 完善双币卡的管理,加强对双币卡的跨境监测。

  一是建立双币卡数据交换平台,建议外汇局与中国银联、国际卡结算组织、反洗钱部门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双币卡数据信息共享,掌握双币卡境外使用情况,从而全面掌握银行卡跨境数据堵塞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通道。二是建立完善配套的个人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制度,将双币卡数据纳入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管理。同时建议将个人储蓄账户包括双币卡纳入外汇账户统一管理,便于对个人双币卡的交易与收支进行监管。

  2.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加强部门间监管合作。

  一是加快银行卡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为银行卡产业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应明确和规范银行卡各环节的行为,明确各有关主体的责权利,明确收单机构对自有商户的管理和监管,防范银行卡风险。二是尽快出台《直销法》。目前跨国公司及境内企业采取直销模式普遍存在,国家应尽快出台《直销法》,规范直销行为,对非法传销行为给予明确定性,同时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形成一个涵盖所有居民、非居民个人收汇、付汇、购汇、结汇、现钞、双币卡、网上交易等内容的个人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增强个人外汇收支监管的有效性。四是建立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管理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非法销售经营情况通报机制,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名单,并及时向银行卡组织发布。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加强对跨境交易商户的资格审核,从事中国跨境网络交易的商户必须符合中国业务经营资格和相对应的业务范围,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要遵守商户类别码管理,将非法组织列入“黑名单”,将其商户列入“商户类别码”中的“完全禁止类”,从源头上杜绝非法交易的产生。

  3. 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规范双币卡的使用。

  开展双币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全面客观地向持卡人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持卡人加强教育,引导持卡人理性消费,增强持卡人的法律意识,使持卡人合法依规使用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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