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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跨境支付体系及存在的风险

添加时间:2014-11-10 15:18
  在近年来,支付宝、财付通和快钱等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不约而同地将发展目标转向跨境支付领域,极大地改变了境内境外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目前,我国有22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进行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资格,这些支付机构在该领域的尝试将为我国跨境支付的行为提供宝贵的经验。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为。

  一、跨境支付含义及分类。

  1、跨境支付的内涵。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无纸化和快速演进六大特征。

  2013年我国的进出口交易总规模达到25.5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有3.1万亿元,占进出口总规模比例约12.1%,交易规模的增长率达到31.3%.预计3年以后,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占进出口交易总规模的19.0%.

  跨境支付(Cross-borderPayment)是指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对于因贸易或投资发生的资金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转移行为。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是指具有一定信誉和实力,且独立于商户和银行为境内外的消费者提供有限服务的支付机构。2012至2013年,中国网民在境内电商网站使用中,最常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为75.5%;在转汇款渠道方面,中国网民使用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比例为82.2%。

    2、跨境支付的分类。

  跨境支付场景主要分布在跨境网络消费、跨境转账汇款和境外线下消费。其中,跨境转账汇款途径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商业银行和专业汇款公司三种;境外线下消费途径主要有信用卡刷卡、借记卡刷卡、外币现金和人民币现金;跨境网络消费途径较多,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网银线上支付、信用卡在线支付、电子汇款、移动手机支付和固定电话支付。

  3、跨境电商与跨境支付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跨境电商发展的巨大空间以及潜在的获利空间不断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推出优质的服务以及在跨境支付中具备更好的资金管理能力。

  而跨境支付是跨境电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占领境内境外消费市场的重要条件。跨境支付企业在资金周转上的安全性和及时性所最终带给境内外买卖双方的是一种信誉感和依赖感。跨境支付将从技术层面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

  二、第三方跨境支付体系及存在的风险。

  (一)第三方跨境支付流程:如图。


  跨境电商的结算方式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和跨境收入结汇方式两种。以图为例,讲解跨境支付购汇方式。

  境内消费者登录境外网站确定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下订单(①登录境外网购平台、选购商品)。境外电商将消费者的订单即商品消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②商品信息)。紧接着,第三方支付在获取境内消费者认证信息(③获取认证信),境内消费者输入信息并选择支付方式(④输入认证信息;选择人民币支付方式;确认支付)。第三方支付将支付信息发给托管银行(⑤支付信息),并接收托管银行的购汇款信息(⑥购汇付款信息)。最后境外电商收到第三方支付的购汇款信息(⑦购汇付款信息)之后,向境内消费者发送产品和有关服务(⑦发送货物)。

  (二)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的风险。

  在跨境支付过程中存在系统风、市场监管不够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国内利率调控等风险。

  1、系统风险。

  (1)操作的短板。第三方支付服务是通过网络提供相关服务,包括至少七个环节,在境内买家、第三方支付、境外商户、相关银行之间发生关系;交易系统的某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安全风险传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例如在银行的支付系统中,交易资金从买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到收款方,资金在三者之间流动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错误,尽管这些错误出现的概率为人们所接受。

  (2)信息的泄露。买卖双方的数据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存取,如个人信息、交易记录、认证信息等,其数量之巨大实在令人担心。我国目前尚欠缺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技术规范来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立一根标杆。

  2、市场监管不够完善。

  (1)相关管理政策的缺陷。一方面,2014年2月18日人民银行制定的《关於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中对于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的门槛进入较低,只要是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支付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分公司,凡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均可从事该业务。实行事後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符合条件机构无需申请即可开展。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有义务执行部分外汇政策和监管职责,并加强监督。但他们属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用于支付清算,非金融机构,尽管与外汇指定银行相似;在这一市场主体上,在我国的外汇管理和政策上有必要进行调整。

  (2)网上跨境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控制。首先,在进出口贸易的经常项目下,跨境交易趋于电子化,很多交易品越来越虚拟化。其次,银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买卖双方代理的购、结汇业务的具体情况难以对于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这就导致部分非法资金在我国境内的流动。

  3、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1)国际结算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风险,即在途资金监管问题。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结算周期的不同可以使他们取得存款的利息,资金的有效周转使得支付系统的效率显着提升。有一点值得注意,很多公司非法挪用、占用交易资金,进行直接的支配,无视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调控,使在途资金暴露于风险之下。

  (2)其次是洗黑钱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银行相比是不成熟的,难以对境内外买卖双方的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保障;买卖双方通常不见面,沟通较少,双方信用难以得到保障,制造虚假交易来洗黑钱等犯罪活动无法根除。

  4、国内利率调控风险。

  跨境支付技术的发展不断降低买卖双方对于基础货币的需求,他们都在跨境支付中看到了电子货币的方便,这就进一步导致银行对于结算资金需求的下降。还看到这一点的是跨境贸易的企业,尤其是金融市场的融资等方面。企业甚至可以用票据代替一定量的货币完成商品交易,资金流转的加速使得企业利润提高。

  BenjaminFriedman认为,电子货币的发展影响了公众对于基础货币的需求量。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对于公众持有基础货币进行有效监管;而公众的电子货币持有量越多,基础货币的变动难以改变相关货币需求,那么货币乘数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也会愈来愈不明显。

  MervynKing说到,电子货币越多被公众所接受,中央银行的老大地位将会面临挑战。因为电子支付的发展使得银行无需基础货币来维持结算账户的平衡,那么央行操纵的货币政策将失去对于经济的影响作用。

  三、网上跨境支付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国内相关部门应该在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有必要提高市场准入的审核条件,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操作行为,同时加大对于跨境贸易的真实性审查,并且还要加强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管理和建立健全跨境电商个人外汇管理,最后还应重视监控电子货币对于市场利率的影响。

  (一)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提高审核条件。

  当下的跨境支付企业的审核条件仍处于试用阶段,相对门槛较低,但央行有义务履行职能,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许可严格把关,进一步提升审批标准。对于该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进行严格审查,切忌盲目扩张;任一企业若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缺陷,都将有可能对于整个互联网支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规范流程操作,制定相关标准。

  首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我国外汇管理的范围。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贸易时,必须按照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要求,先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其妥善记录保存;再对交易的记录和相关资料备份,及时配合有关机构的审查;定期呈递交易报告。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在原有的跨境业务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交易统一编码基础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相关数据进行定期报送,加强贸易监管。

  (三)对于跨境贸易的真实性审查。

  根据《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方支付机构首先必须审核跨境交易的真实性,并对交易信息、备付金账户资金结售汇及收支明细等有所保留;即使是客户注销用户,也应对其相关材料和数据留存一定时限。在单笔交易的限额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在网站上有所提醒,对于国家规定的可疑和大额交易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同时还要强调贸易真实交易,支付结算以实际通关货检为依据。

  (四)加强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管理。

  目前已有《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详细具体的支付机构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办法,尤其是跨境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选择作为备付金的商业银行时要注重该银行的托管资格,是否具备技术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支付机构在开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将账户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并且支付机构不得在备付金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存放客户的备付金上,支付机构存放的额度不能够低于其日均余额的50%,并且不允许进行直接地跨行的资金划转。当客户要求办理备付金赎回手续时,支付机构应当先从自有资金账户取出资金,再从备付金的存管银行划转相应的资金。

  在监管上,中国人民银行首先应当对支付机构的实缴资本和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进行审核。其次应当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发生额、现金缴存额等相关金额进行监管,不定期地查阅交易资料和档案或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备付金银行有责任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使用进行监测,不定期地查询账务,只要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马采取措施,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警告支付机构改错。

  (五)建立健全跨境电商个人外汇管理。

  1. 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个人结售汇代办管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提及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监管部门应当对支付机构对于个人的收付汇和结售汇进行风险监控,以及对单边额度和资金的流动速度进行管控。

  2. 落实个人年度总额管理。依据相关办法,银行有义务将相关信息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因此支付机构应对客户的每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每笔交易的双方、物品、金额、数量等信息存留并上报有关银行;当支付机构面对交易总额超过规定的客户,应及时上交高额支付报告。

  3. 加强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分拆购汇有利于躲避限额的管理,因此多人分拆购汇汇出现象较为严重。建立健全个人分拆结售汇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完善个人的外汇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应对客户的大额现钞结汇的外币现钞来源进行审核;规定在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应多为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

  (六)对于控制电子货币对于市场利率的影响。

  跨境支付的过程也就是电子货币普及的过程,货币乘数因其自身的随机性增强而显得不稳定。一般来说,货币乘数自身尤其“循环性”的规律,能够动态变化。但是,电子货币不断受到人们的欢迎和使用,人们对于基础货币的持有量呈下降趋势,在此之中,货币乘数又有上升趋势,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的影响度变小。换而言之,央行应从货币供给量指标转移到利率指标,中介目标应多样化,并且这些指标具有可控性、可预测性、代表性强且有效性高。

  还有一点,应加强境内境外的交流和协调。国际互联网将境内境外的个人和企业连接在一起,电子货币在这一平台上流动性强、虚拟化程度高,外汇的发展和纠纷使这些主体都负有一份责任。境内境外应加强合作,尤其是投机性资本的国际贸易,对于境内境外的经济活动和金融活动都会造成巨大影响。境内境外的企业和机构更应建立相应的方向防范体制和合作机制,提高监测电子货币的流通效率,共同化解跨境外汇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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