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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实名制应用到第三方支付

添加时间:2014-08-27 22:09
  一、账户实名制的概念与制度沿革。

  账户实名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就账户实名制本身来讲,就是用真实的姓名、名字、名称及有关实名证件开立账户。我国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是最早提到实名制的中央文件;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个人银行账户的实名制度;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的相关规定;中共中央2005年1月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200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账户实名制的要求。2007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并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连接了全国17万个银行机构网点,实现全国银行机构对公民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201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以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支付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从制度沿革来看,账户实名制的发展是渐进式的,目前对银行机构的账户实名制,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来讲,对其实名制的制度规范及监管要求还处于初级阶段。

  二、账户实名制应用到第三方支付的必要性。

  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支付产业巨大的需求和市场空间应运而生,并得到迅猛发展。目前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独立于银行和电子商户之外的第三方,为网络卖方和网络买方提供支付服务,承担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职能,并最终实现网上资金划拨的机构(本文主要讨论基于网络的第三方支付)。常见的此类第三方支付机构有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等。2010年9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一直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业地位被中央银行所认可,并正在逐步成为支付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与银行机构在一边竞争一边合作的态势下共同服务于国内社会公众的支付需求。

  第三方支付行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网关模式”,一种是“账户模式”.“网关模式”的用户无需事前注册为第三方机构的用户,进行网上支付时,通常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跳转到各银行机构的网上银行来完成支付。“账户模式”则需要用户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的用户,在进行网上支付时,需要通过登陆用户名和密码来完成网上交易。

  “网关模式”下,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网上支付,受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制约。而在“账户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用户在完成注册支付账户后,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实现资金的转移支付,其中收付款管理、转账汇款、信用卡还款、网上缴费、网上基金、网上保险等与银行机构网上银行的功能并无明显差异,客户无需办理网上银行就能便利地实现大部分支付需求,便捷的支付服务和良好的客户体验为支付账户使用者带来了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由于其支付的匿名性、隐蔽性、快速性、便利性及交易主体跨地域等特点,使其成为洗钱犯罪、金融诈骗的新手段,为公款私存、藏匿资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因此追踪支付账户资金的来龙去脉,随时掌控账户实际持有人的信息,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十分必要。

  1.有利于保障账户持有人的利益。

  在非实名条件下,账户持有人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随意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从表面关系上看,由于用户名和密码只有账户持有人自己掌握,其能够发挥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

  但实际上,由于不具有对应的身份证件,所以一旦发生密码遗忘、资金被盗等情况,账户持有人就很难通过提供有效的合法证件来证明其支付账户的归属权,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而在实名制账户条件下,客户信息录入的是真实有效的姓名和证件号码,所以即便忘记密码或账户被盗等情况下,账户持有人仍然可以凭借其有效身份证件来证明其支付账户的归属权。

  2.有利于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支付账户是非实名注册,由于查不到资金的真实所有人,不知道资金的具体流向和归属,对于洗钱、诈骗、偷逃骗税、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来说,是一个较好的犯罪渠道。

  但如果支付账户是实名认证,就可以查清资金归属、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等具体信息,可以有效追踪资金的来龙去脉。

  这种实名制的要求,同时也会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制度约束,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有利于提高支付机构内控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如果是非实名注册,对于支付账户涉嫌洗钱、诈骗、偷逃骗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支付机构无法查清账户实际持有人的信息,不利于协助有关部门破案,也容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帮凶;在涉及账户之间划转错误时,也不利于账户资金的纠错。但如果在实名认证条件下,上述问题都可以通过联系支付账户持有人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加强账户实名制在第三方支付中贯彻落实的政策建议。

  1.完善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制度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对支付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制度约束力有限,且法律位阶较低,且对支付账户实名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建议出台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对支付账户实名制加以具体的规范和约束。

  2.建立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的有效手段。

  从制度上规定,在支付机构网络界面或者机构网点引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通过对客户居民身份证件的姓名、号码、照片进行网络核对,各项内容核对一致后,才给予注册开户,并留存居民身份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核对信息,作为身份证件资料保存,并做好客户信息的保护工作。从措施和手段上强制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以确保实名开户。

  3.对存量支付账户开展支付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

  对存量客户身份的联网核查作出强制性要求,要求对在用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开展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对于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可以继续业务办理;对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限制其全部或部分业务办理,督促支付账户持有人积极办理身份核实工作。

  4.修改《反洗钱法》,加大对未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处罚。

  我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三十五条“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规范性文件对法律作出解释,一旦实施行政处罚,容易引起行政复议,建议修改法律条款,直接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一并纳入《反洗钱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规成本,严格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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