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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支付结算服务的管理规则

添加时间:2022-08-15

  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支付结算,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各交易市场对交易商、结算银行、市场自身,以及支付结算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

  一、对结算服务参与主体的要求

  (一)对结算银行的要求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结算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2)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3)能办理交易商仓单质押业务。

  (4)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结算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

  (2)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了解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4)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5)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6)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大宗商品交易

  (二)对交易市场结算部门的要求

  交易市场自身设有负责结算服务的部门或机构,同样在相关的管理细则中详细规定了该部门的要求和职责,从而保证交易市场的政策结算程序。结算部门负责交易市场商品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以及风险的防范。

  结算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交易会员订货款进行结算,控制结算风险。

  (2)对交易会员的交易结果进行结算,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3)审核、办理交易会员之间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4)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为交易市场提供各种结算统计报表。

  (5)为会员单位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务。

  (6)存货凭证等重要结算票证的管理。

  (7)按规定管理风险准备金。

  (8)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

  (9)处理交易会员之间的纠纷,监督结算银行与交易市场的结算业务。

  有些交易市场的结算细则中对结算交收人员的职责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1)获取交易市场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核对。

  (2)办理权利凭证的交存与提取手续。

  (3)办理实物交收手续。

  (4)办理其他结算、交收业务。

  二、对结算过程的管理

  对于日常结算构成的管理,包括结算账户的管理,制定结算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等。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期次序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卖出和买人的交易保证金,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合同数量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交易市场一般均建设与结算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与出人金管理制度等。

支付结算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约定的承诺,市场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保证金是交易商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承诺,其额度执行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保证金收取标准做适当调整,可以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保证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多数市场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当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约定份额后,市场会向会员提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待保证金补齐后方可正常交易。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足保证金,市场有权对该会员所持的任一合同进行转让。

  若交易商出现交收违约行为,单方违约按一定比例扣除违约方的违约金,划人履约方交易资金账户;双方违约按一定比例扣除违约双方的违约金,划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账户。

  交易市场实现交易保证金制度,往往会涉及几个保证金的类型,主要的保证金类型包括以下几类。

  (1)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市场按照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保证金。

  (2)交割保证金: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用于保证交割业务顺利履行的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集中交割日临近前,交易市场为合约的履行而提高保证金标准所收取的保证金。

  如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对各类保证金的规定如下。

  (1)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需按照规定缴纳订货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

  (2)合同集中交割日(含)前第十个交易日,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50%,卖方已经提交《注册仓单》的,不追加保证金。

  (3)合同集中交割日(含)前第五个交易日,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80%,卖方已经提交《注册仓单》的,不追加保证金。

  (4)合同集中交割日当天收市,买方交易需付足全额货款及所需费用,卖方需提交《注册仓单》,否则视为违约。

  (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达成的买卖合同,按当日结算价结算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交易市场向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需要按照交易市场的规定补足资金数额(补足时间一般为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会员进行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当交易商浮动出现盈利,根据交易市场的规定可以作为之后的交易保证金签订新的合约。

  (三)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

  市场在银行开设交易商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所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并按交易商编号实行分户管理。市场对交易商保证金以及货款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期次序登记合算每一交易商出入资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根据用户相关规定,交易商在办理出金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

  当交易出现交易量或订货量极具放大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时,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情况下,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持有订货的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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