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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支付行业需要重塑网络支付四方模式

添加时间:2022-06-20

  近些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生物特征识别、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我国的支付业务特别是网络支付业务发展迅猛,手机NFC支付、二维码支付、刷脸支付、数字人民币支付等各种创新支付手段层出不穷,支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消费者支付服务体验得到切实改善。

  一、支付行业的现状

  据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2021年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9336.23亿笔,其中以银行卡及网络支付为主的银联和网联清算平台支付交易笔数分别为2080.04亿笔和6827.60亿笔,日均处理业务分别为5.70亿笔和18.71亿笔,经由两联(银联、网联)转接的支付交易数占支付系统处理业务总数的九成以上。

  在网络支付方面,基本呈现出财付通和支付宝两大互联网支付平台垄断的格局,两者占市场总份额九成以上。

支付

  二、支付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 部分机构通过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

  财付通、支付宝分别从社交和电商场景切入支付业务领域,利用其海量用户和流量关口优势,在网络虹吸效应下逐步完成对商户的全覆盖,进而形成垄断格局。在线下商户收款场景中,“微信还是支付宝”已逐渐成为收银员的标准话术,品牌的绿、蓝标识也已成为商户经营必备品之一。

  财付通、支付宝依托自身资金优势,以“价格战”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例如,2017年,财付通和支付宝相继推出“绿洲计划”和“蓝海计划”,吸引餐饮业商户以低费率或零费率获得支付服务,并向参与推广的服务商按照商户交易金额返佣,直到2020年获取大量市场份额后,其支付服务费率又逐步恢复至活动前的市场价格。

  此外,财付通、支付宝还通过违规叠加信贷、理财等非支付金融服务,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垄断地位,在用户端、商户端均被其把持的情况下,清算机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逐渐被通道化,不得不“仰人鼻息”。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由此可见,在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网络支付市场的垄断格局终将被打破,反垄断监管正在不断强化。

  2. 金融信息安全隐患增加

  基于自身市场强势地位,财付通、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以下简称“支付平台”)打破原有业内规则,不断强化对本体系内支付业务链条的主导,构建起以自身平台为核心的封闭生态体系,形成信息安全潜在风险点。例如,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商户名称、商户类别、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传递不完整,弱化了清算机构和发卡机构风控系统识别、拦截风险交易的能力。

  在这种封闭体系中,大量支付交易信息及资金经此流转,支付交易中涉及的用户个人信息、商户经营数据、政府税费收缴情况均被支付平台掌握。支付平台作为有外资背景的市场化逐利机构,将涉及个人隐私、商户经营、政府税费收缴等敏感支付数据用于引流、营销等场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信息安全等产生潜在威胁。

  3. 监管套利行为屡禁不止

  近年来,部分支付平台“身兼数职”,常常跨行业、跨业务、跨地区运作以寻求监管套利空间。混业经营是最为常见的运作方式。母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涉猎银行、保险、基金、小贷等多项金融业务。各子公司虽然对外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运作是在母公司统筹管理下彼此相互高度融合。例如,余额宝、微信零钱通利用支付账户备付金在货币市场套利,花呗、借呗等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高杠杆运作。金融服务的混业经营会导致业态高度复杂化,在国内分业监管下极易形成难以发现的系统性风险。

  此外,支付平台在支付业务中承担了多重角色,既提供面向用户的账户服务,又提供面向商户的收单服务,还掌控着众多为其拓展业务的收单机构和服务商,但在落实支付账户管理(支付账户)、商户准入(个人收款码)等方面均未达到监管要求。

  三、网络支付四方模式

  从国内外支付业务发展的历程看,银行卡的出现改变了现金、支票等纸质票据为主的支付格局,显着提升了支付便利性。但在银行卡发展初期,各银行以自发卡和自收单的模式为主,互不开放银行卡受理机具,在银行内实现所有交易,彼此之间相互竞争,导致酒店、百货商场等优质大型商户出现“一柜多机”,而小餐馆、小卖部等大量中小商户无法受理银行卡。

  为实现跨区域、跨机构的银行卡支付服务,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由市场自发组建了Visa、万事达卡等卡组织。我国也在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金卡工程”,并于2002年组建了以实现“联网通用”为宗旨的中国银联。

  卡组织的出现标志着银行卡支付四方模式的落地,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为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了市场发展机遇。在市场充分竞争的环境下,这些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商户和用户的支付服务成本不断下降,也为如今的互联网支付蓬勃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如今随着支付平台的出现,当初市场垄断、恶性竞争、相互排斥的市场失灵情形重现,原有的支付四方模式受到严重冲击。

  1. 支付四方模式定义

  卡组织出现后,银行卡交易中的用户侧与商户侧分离,发卡机构(银行)面向用户提供银行卡申领、使用、权益等服务,收单机构面向商户提供交易对账、资金清算、差错处理等服务,由发卡机构、用户、收单机构、商户组成的支付四方模式因此构建成型。近些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支付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原有“银行卡-POS机具”为主的银行卡支付形态演变为“二维码—扫码枪”为主的网络支付形态。

  在网络支付形态下,专业化服务能力更强的技术服务商的出现,让面向用户侧和商户侧的传统设备厂商逐渐被边缘化:卡片被手机替代,制卡商被App开发运营方所取代,POS终端被各行业系统所替代,终端厂商被行业服务商所取代。但是,支付四方模式依然成立,由发卡机构提供用户账户服务、收单机构提供商户收款服务的角色分工不变。App开发运营方和行业服务商作为技术服务商,仅参与技术信息服务,不可取代原有的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职责。金融服务持牌经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2. 支付四方模式的重要意义

  支付产业关乎国计民生,其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新技术在支付领域的使用固然提升了支付服务质效,但技术只是实现业务处理能力的手段,不能披着科技的外衣来逃避监管。从本质上看,无论技术形态如何变化,支付本身的业务逻辑并未改变,各参与方角色职责依然成立,对应的监管规定不可突破。支付平台为了更深更广地控制市场,通过技术拓展、混业经营等方式不断将支付服务复杂化,模糊业务边界,滥用数据算法,强化自身在支付链条中的主导地位,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此,支付行业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支付模型,厘清支付业务处理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定位,划清技术支撑与金融服务的边界,重塑网络支付形态下的四方模式,筑牢科技与金融之间的防火墙,推动实现支付产业分工明晰、高效运转、风险可控。

网购

  四、支付四方模式的发展建议

  为保障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支付业务专业化分工,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确保网络支付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对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防范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监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资本和平台企业监管,持续做好垄断型支付平台整改工作;针对支付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业务参与方(特别是中小银行、非银行收单机构等),采用手续费价格补贴扰乱市场秩序,在商户和用户开通支付服务时强加霸王条款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引导支付行业从业机构规避同质化发展,避免恶性竞争,通过业务创新为各类客群、各行各业、各种场景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支付服务,促使支付行业呈现百花争鸣、生机盎然的发展格局。

  2. 按照四方模式强化业务职能监管

  从国家金融安全角度考虑,应加快我国支付服务国际化发展。Visa、万事达卡等国际卡组织都历经了业务从境内发卡境内受理、境内发卡境外受理、境外发卡境内受理、境外发卡境外受理的过程。这些都必须在四方模式下将受理与发卡进行分离,才能够更好地对接各地支付业务参与方,更大程度地复用当地的金融服务设施,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监管要求。网络支付也应按照四方模式清晰定义业务参与方角色,从而打破支付平台“身兼多职”的封闭体系,促进支付业务监管化繁为简,保证支付市场公平竞争。

  3. 发挥好卡组织的金融基础设施作用

  要使支付网络从“境内局域网”升级为“国际互联网”,就必须建设国际化卡组织,并推动卡组织的规则标准国际化。卡组织的规则标准如同网络协议,卡组织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申请的银行卡卡号如同IP地址,转接清算机构以及各业务参与方都应该遵守卡组织规则标准,才能确保支付交易的低时延、高可靠和高安全。在支付四方模式框架中,卡组织及转接清算机构如同互联网中的路由器一样,处于支付业务中的枢纽地位,连接着发卡机构、收单机构、行业服务商、App开发运营方等业务参与各方,在地区间、机构间、业务间提供标准化接入服务,实现支付中各业务参与方的互联互通。由于在支付业务处理中必须落实监管要求,识别、拦截和报告风险交易,因此卡组织及转接清算机构还要兼具“网络防火墙”的职能。如同互联网从IPV4标准升级到IPV6标准一样,卡组织也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动支付标准不断升级,取得国际支付标准话语权。

  4. 加快四方模式业务落地

  要打破支付平台现有的封闭体系,按照网络支付四方模式框架下的监管要求和清算机构规范标准,对现有支付业务进行改造。主要有以下三个改造点:

  一是将支付机构“本代本”交易(支付交易中受理方与发卡方均为同一家机构)纳入清算机构进行转接,支付机构在支付账户侧的业务应以发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角色接入,在受理侧的业务应以受理机构角色接入。改造后,可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体系内交易的穿透式监管,逐步统一支付账户与金融账户的监管标准。

  二是App开发运营方作为应用服务方接入清算机构。改造后,App开发运营方不用获取支付牌照,仅负责用户身份真实性审核和部分支付交易信息处理,不参与支付资金清算,推动手机应用与支付业务逐步解耦,使得业务边界更加清晰。

  三是将支付平台系统中其他支付机构拓展的商户剥离出来,由真正拓展维护的支付机构履行收单机构职责。改造后,按照“谁拓展、谁负责”的原则,改变过去同一家商户面对多家支付平台,由真正的拓展机构负责商户的日常维护,避免形成支付平台从用户垄断向商户垄断传导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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