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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行业发展问题与建议

添加时间:2020-12-09

  一、互联网金融下聚合支付现状

  (一)连接形式。

  聚合型支付活动主要是将各类服务主体进行交叉性的渠道整合,然后利用自身拥有的聚合型技术去发挥优势,将多个收单主体与企业之间形成支付渠道,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一条龙”服务,让消费主体直接体验一键结算活动。而此种支付模式下商户直接运用聚合性支付手段去将条码或者是某些设备作为终端去整合,以此将传统网络接点转变为“M*1*N星型”连接方式。

  (二)业务模式。

  由于聚合型支付活动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且更多集中在线下利用条码或者是二维码进行收付活动。常见的业务经营服务模式大多为以下几种:一是收单主体自身构建专业性聚合型支付平台模式,为消费者集中提供相应二维码或者是其他方式的信息,并将其信息转接到各类聚合支付主体当中,例如支付宝或者财务通等,直接由收单主体去完成相应的商户拓展活动;二是收单主体与拥有聚合型支付业务的服务主体进行合作,从而由聚合型支付业务服务主体拓展市场消费主体,然后提供相应技术集成,去将其方案实现消费者所需的“一码通用”,而在此合作活动当中由两者展开外包活动,并且上送消费主体自身的支付请求,从而达到服务的目的。一般包含的情况见表1.(表1)

  (三)聚合支付市场规模不断增长。

  2016~2018年,聚合支付爆发式增长后,2019年市场交易增速有所下降,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支付总额市场交易规模为8.8万亿元,年增长率为59.8%.专业人士预测,未来支付市场总规模增速将继续回落,但基本上还是能够保持较稳定的同比增长速度,具体情况可见图1.(图1)

  随着聚合支付市场的逐渐扩大和支付用户的习惯养成,我国使用聚合支付服务的商户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我国使用聚合支付的商家仅为121.3万家,在2017年激增到597.7万家,短短两年,商家数量增长了惊人的几倍。且在2019年,我国聚合支付涵盖的商人总数为2,307万人。

表1 部分机构调研反馈情况一览表

部分机构调研反馈情况一览表

  在2018年,使用线下扫码支付的总额,聚合支付约占所有这些交易的25.86%,其中付款方式仍然是最直接的支付方式。一些贸易商的个人支付代码开始转向聚合支付模式,到2019年达到聚合支付交易总额的46.1%,得到了显着提升。

  (四)聚合支付场景分布。

  据调查分析,在使用聚合支付业务的商家中,例如餐饮业、零售业等具备日常、高频率特点的商户类型是聚合支付市场的主要竞争对象。一般来说,线下用户端的使用情况决定了各商户端聚合支付的交易金额占比情况。市场调查相关结果显示,聚合支付各场景交易金额占比中,餐饮与零售场景是两大主力军,这两项业务的加总超过整个场景的80%.从2018年开始,支付宝和微信也开始大量拓展线下餐饮商户,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聚合支付在餐饮行业的比重。

  (五)盈利模式。

  依照消费市场本身情况,进行聚合性支付活动的服务商户与拥有收单业务的机构相互合作,去开展关于聚合型支付活动的合作,将传统收入中涉及到的业务提成利润以及收单底价基础前提去获得相应的差额收入,收益率在0~0.15%.聚合技术服务商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消费主体商户渠道拓张,以及日常对各类系统维护与对接活动,从整体发展环节来看,其产业获得效益因为成本花销的增多而削弱。在如今现代化发展环境下,聚合性服务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而伴随着越来越多聚合型支付机构与服务商的增多,其竞争也开始加剧,甚至一些机构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还在流量入口进行相应的增值业务,从而寻求新的经营支付收益来源。

  二、聚合支付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模式同质化。

  聚合型支付活动是属于一种传统商户支付与第三方支付手段的新型支付模式,因如今业务并没有形成统一规划,所以也没有央行所构建的支付牌照。此外,它们的竞争者主要是强大的机构,如银联、非银行支付机构,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进行扫码业务。这是对服务扩展和集群支付企业发展的考验。

  (二)交易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当用户通过聚合支付付款时,该平台有时会将机密信息留在消费者账户、身份识别、交易流水账单、手机号码等上。在实际中,许可证持有人大量披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很多。与许可证持有人相比,聚合支付企业的信息存储和保存功能较弱。在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情况下,用户特别容易被泄露或伪造。

  (三)资金安全风险突出。

2016~2021年我国聚合支付市场规模及预测图

图1 2016~2021年我国聚合支付市场规模及预测图

  有关的资金安全问题中,无牌照机构所进行的“二清”服务活动成为相关政府机构以及行业总体关心的问题,由于未经过支付业务许可而进行相应活动的机构或者是个人,没有在央行牌照允许下与持牌收单合作构建新的业务方式。然而,作为信息类中介主体在提供服务活动中由于没有牌照支持,必然不能够进行资金的清算或者是结算服务,然而仍旧有一部分非法分子去为了高额收益开展资金类型清结算业务,不仅影响到市场正常的经营环境,而且还会加剧不法性行为的出现。

  (四)多头连接易扰乱市场秩序。

  在条码支付兴起以后,存在一小部分已初具规模的聚合技术服务商,就如今发展状况下存在多家收单与同家“发码”相互合作,例如如今与支付宝相互合作的商家基本遍布全国。然而,由于所处市场差异以及产业经营风险等问题,多个聚合型支付服务商户与同一收单机构相互合作很可能出现套利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影响市场中合理竞争秩序,从而扰乱收单主体之间的联系与竞争。

  (五)盈利模式前景不明。

  就整体聚合性支付活动以及市场变化来讲,其主要的盈利点在于接口所提供的部分服务,将其服务费用进行返利,并衍生出新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值增值业务、广告业务及卡券其他定向服务来获得利润。但是,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商户和消费者都更倾向于免费模式,这种情况下,在支付市场如何探索属于自己的盈利空间也是聚合支付发展的一大难题,这也表明聚合支付在有关盈利模式方面前景不明晰。

  三、促进聚合支付发展相关建议

  整体上来看,移动支付时代的不断发展也使支付方式更加多元化,虽然聚合支付业务有了相当大的扩展,但其内部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引导鼓励差异化竞争,拓展发展空间。

  一是提供衍生的增值服务。可以将适当的促销信息或广告服务引入到用户的付款过程中,以将付款流转化为广告收入,并且可以通过如提供分级的消费者服务获得利润。用户可以直接在线或线下消费,或利用自己的数据优势向商人提供销售服务,从而获得盈利等。二是为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即根据自己的业务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如消费金融、白色交易和金融管理、保管等,可以通过运用互联网的创新优势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改造。三是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大力鼓励聚合支付企业更多地聚焦普惠金融。

  (二)加强信息保护,严防信息泄露。

  近年来,聚合支付服务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非法贩运信息或透露客户信息,鉴于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在信息安全方面加强对聚合支付服务商的监管,这不仅是为了改进应用软件的更新,而且也是为了及时清除系统在处理客户信息或离开页面后留下的关于交易的敏感信息。此外,在软件下载后,不保存机密信息或敏感用户数据,还必须确保加密管理和控制对相关系统的访问,并定期对敏感信息进行内部安全审计。这样不仅能够时刻监督企业的信息处理过程,非法买卖客户信息的频率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

  (三)加强监管惩戒力度,严控资金风险。

  由于聚合支付机构没有支付牌照,有关经营者不得从事注资、存资业务,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个别会出现这些问题,鉴于此,建议大力加强对聚合支付服务商的监管力度和惩戒力度。第一,需要对进行聚合性支付活动的服务商户进行相应的数据备案与业务认证,并将其业务管理纳入到银联收单外包体制下,将其进行管理并促进社会各类监督机制的发展,健全相应的聚合型支付业务投诉体制,形成黑名单,减少套现或者其他不法风险出现。第二,要严格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聚合支付服务商以大商户的方式进入网络,同时加快建设网上连接平台,满足支付机构的要求,将网上支付交易连续转入网上连接平台,明确禁止聚合服务商通过直接连接对不同资金直接进行相关清算活动。第三,就如今市场发展活动下,加强对聚合型支付业务机构本身的监督与管理体制,提升该类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原则,而对于一些发生不法行为或者是违反条例的问题进行处理,合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相关业务厂商去收集信息数据,及时撤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从而排除一些不法分子远离聚合性支付市场。

  (四)建立健全非现场监测预警。

  作为新兴的一种支付性活动,广大市场消费者开始使用条码支付活动,而各类收单业务被相关外包服务主体传送,使得在建议活动当中涉及到的产业链越来越长,不仅让消费者本身信息更容易泄露,而且也增加了核实信息环节中准确性风险。现阶段,随着收单机构“断直连”相关工作即将完成,这样就造成网联平台当中需要处理大量线上网络支付活动的数据。虽然其优势可以利用银联网自身的系统数据去检测资金花销或者其他交易活动的数据变化,从而合理对聚合型支付活动进行管控与监督,但是这也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互联网等,去实现对支付请求或者是结果进行监管,让其工作效率提升,增加数据穿透。值得注意的是,探索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预警机制也至关重要。

  (五)明确聚合支付服务企业的定位创新盈利模式。

  聚合支付是第四方服务模式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在同一平台上集成不同类型支付接口的集成支付服务工具。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控制银行业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公司风险控制、资金核算和清算内容。相应的聚合业绩不得与具体的基金业务挂钩。

  由于目前大部分出现盈利途径单一的状况,因此相关的监管机构应对合法合规经营的第四方服务机构进行积极地引导和鼓励。例如,它可以支持聚合支付公司发展广告业务,有效产生广告收入的支付流,或者利用公司自身的大数据优势为公司提供营销服务等,这些都有利于摆脱对传统盈利模式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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