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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消费者安全权分析

添加时间:2017-10-07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在消费者权利中居于首位,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表现为财产安全权。由于这种新型支付方式的虚拟性,加上第三方支付企业良莠不齐,难以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所以,保障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安全权,对于处于发展中的互联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样,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时,也应当确保服务过程中不含有危害消费者安全的因素,如果由于消费者和支付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出现安全隐患,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尽到合理、必要的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根据双边理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交易平台是经营者,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都是平台的消费者,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账户资金不会被非法冻结挪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账户资金不会因为黑客入侵、木马病毒被盗窃、被诈骗。实际上,保障消费者支付过程中资金账户安全既是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也是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取消费者信任、增加双边使用者数量的重要前提。①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非法划拨、不合理冻结问题
  
  消费者在网络消费出现交易争议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经常直接将争议款项划拨至交易一方或者按一定比例划拨给双方,整个过程完全按照其自行规定的处理程序来判定执行,并未经各方一致同意。那么问题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权利自我赋予裁判结果的强制力并将消费者账户资金强制划拨?一旦裁判错误,非法划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即便有事先签订的电子合同作为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有了强制执行自我裁判结果的权利吗?强制执行力作为国家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归于法院,第三方支付机构即使对争议款项作出了符合相关规定的裁判,也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非法划拨。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法院可以设立相应的网络强制执行部门,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争议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使得网络账户资金划拨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消费者账户资金不合理冻结也涉嫌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侵犯。实践中,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规定消费者填写错误或虚假信息情节严重、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下,平台有权对消费者账户内自己进行冻结。这样的规定同样存在问题。许多消费者由于填写信息不规范或者笔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资金不小心被冻结,消费者想要解冻资金,需要提供各种繁琐的证明材料,并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予以解冻。但是对于信息的审查权利是否应当完全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呢?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拥有的审查权利过大,极易出现企业为私利挪用消费者账户资金,非法冻结款项等权利滥用现象,侵犯消费者安全权。所以,必须严格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冻结资金的权利,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内,在法定情形下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冻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资金,并且对于消费者信息材料的审查不应当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做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权威的部门来进行审查,才能增强冻结决定的说服力和正当性,防止企业权利滥用。
  
  二、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被盗及操作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账户密码是消费者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最重要信息,但随着木马病毒的肆虐、犯罪手段的科技化,账户密码被盗导致资金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有的犯罪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向消费者电脑植入木马程序获取密码信息,或者通过消费者相关身份信息猜测密码进而实施盗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增加了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安全感。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规定因密码泄露、身份信息泄露所导致的信息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消费者一旦发现有人盗用或冒用,应及时通知平台暂停服务,在其采取措施合理期间和之前对消费者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的电子合同条款表面合理,但是却明显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义务、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网络空间具有支配力,基于其固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密码或身份信息泄露所导致的损失也就不能一概归于消费者承担,而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消费者账户出现安全风险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不能以“不属于上班时间”或“系统繁忙”为由拖延处理推卸责任,一旦超过规定的处理时间或者处理方式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过程中,用户经常会不小心做出违背自己利益的指令操作,进而导致账户资金的损失。由于自己发出了错误的指令使自己安全权受到侵犯,消费者一般会自认倒霉,但是这样的损失其实并不完全应当由消费者承担。事实上,所有的消费者的操作风险都是建立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设计不完善上的。消费者所进行的指令操作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先预设好的,在编写程序的时候应当考虑到所设定的指令是否会误导消费者,是否设计了足够完善的容错机制。当普通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基于正常人的判断做出指令操作,由于程序设计的不合理所带来的违背交易意图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
  
  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对策
  
  (一)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限制权利并强化义务
  
  1.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划拨冻结资金权
  
  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其账户资金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个人和组织不能够随意处置。消费者账户资金是属于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③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置客户资金的权利应当严格限制,不能任由其单方做出处理。需要做出冻结划拨消费者资金的决定时,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做出,这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基本前提。
  
  2.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强化安全保障义务,增加损失赔偿责任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营内容、平台性质的必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差异,其业务性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障账户交易安全,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对消费者账户资金承担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密码信息、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举证消费者存在完全过错,否则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台服务应该足够完善,如果消费者因平台程序设计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应当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
  
  (二)建立纠纷保险金制度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来保障消费者安全权,但是任何人也不能保证存在绝对的安全,损失一旦发生,通过纠纷保险金解决、弥补损失才是首要问题。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往往涉及一个“沉淀资金”的概念,是指买家确定购买并付款后,卖家发货、货物运输到买家收货确认的流程需要大量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货款就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④关于沉淀资金的性质说法不一,沉淀资金利息也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通说观点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买方即消费者,那么,作为孳息的利息自然也属于消费者。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沉淀资金利息极少,不足以对消费者产生利用价值,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注册用户已经过亿,当所有消费者在同一个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数字。沉淀资金利息属于全体消费者所有,我主张通过立法规范这部分利息的使用,除去第三方支付机构利润,剩余部分用来建立纠纷保险金制度以应对因意外操作导致的风险,将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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