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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的特点

添加时间:2017-08-01
  (一)隐蔽性。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具有隐蔽性,主要是因为这种洗钱方式通过两条资金转移路径,即,匿名交易和虚假交易。
  
  1.匿名交易。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只对用户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简单信息进行登记,并不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难以保证用户信息的真实性。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互联网技术盗取他人资料,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有效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存在匿名账户和虚假账户,犯罪分子利用匿名账户和虚假账户进行匿名交易,达到洗钱目的。整个过程中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得到了有效掩饰,洗钱活动极具隐蔽性。
  
  2.虚假交易。
  
  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非金融机构,在商品交易中起着中介作用。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中,整个交易过程被分割成两个阶段,银行只能了解买家、卖家其中一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关系,很难获知买家、卖家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以及交易真实性,导致了虚假交易的存在。
  
  国外机构曾对淘宝网的虚假交易进行抽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有 11000 余家网店存在类似刷单的虚假交易现象。
  
  而我国现有的调查资料表明,国内的刷单(虚假交易)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大大小小的专业刷单公司有 1000 多家。以一个 QQ 群为载体的刷单团队---Effici 刷单团队为例,该团队利用 QQ 群召集广大网民,通过视频教学培训网民刷单,随后有商家在 QQ 群内发布商品信息,让网民以买家身份登录自己的淘宝账号进行刷单,刷单完成后商家会给予网民买家一定的佣金。由于佣金的激励作用,促使该刷单团队拥有了 20 多个刷单专用 QQ群,每个 QQ 群刷单人数接近 2000 人,这意味着大约有 4 万人在为此团队做刷单活动。在这样的刷单模式中,洗钱犯罪分子可以冒充商家,在淘宝网开设虚拟网店,并通过 QQ 群向网民提供订单信息,网民刷手根据商家提供的订单信息去选购其虚拟的、不存在的商品,在付款阶段,洗钱犯罪分子冒充商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商品交易。付款分为三种形式:(1)买家先垫付,完成交易后商家转账给买家;(2)商家利用 QQ 远程控制买家电脑,完成付款;(3)买家向商家申请支付宝代付。在此过程中,商家不需要发货,网民买家也会确认收货,真正的商品交易根本不存在,而洗钱犯罪分子的非法资产却与买家的合法资产发生了资金互换,这种以商品买卖作为合法外衣进行洗钱犯罪的行为,极具隐蔽性。
  
  (二)便捷性。
  
  洗钱分为“处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在传统洗钱模式中,洗钱的处置阶段即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洗钱系统中的过程是最关键的也是最容易被发现的。而在第三方支付洗钱处置阶段中,匿名账户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很方便地将犯罪所得转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假账户,有效隐匿了资金源头。因此,犯罪分子可以方便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非法资产转入多个不同的账户,然后直接将非法资产分散在多个不同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中进行不断的转账交易,最后,将多个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资金集中转移到一个目标账户中,并利用银行卡提现,通过 ATM 机取走。
  
  全球金融情报中心---埃格蒙特集团 2014-2015 年报告显示:美国警方查获的吸毒者大多通过手机付款账户进行毒品交易。毒贩获得毒资后,马上使用手机支付等移动支付终端将毒资转移到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反洗钱监控较为薄弱的地区银行账户,并利用专业软件删除交易记录,抹除交易痕迹。
  
  (三)跨境性。
  
  2013 年 5 月,位于哥斯达黎加的数字货币转账公司 Liberty Reserve 的洗钱行为败露,涉及到俄罗斯、中国、西班牙、美国等多个国家共 45 个非法账户。用户只需向该公司支付小额的“隐私费”就可以利用其先进的交易系统选择“保密支付”进行交易,也能从该公司获取非法的被窃身份信息。洗钱犯罪分子可以方便地利用该支付机构来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将毒品犯罪、网络诈骗所得的非法收益以在线电子货币的形式放入 Liberty Reserve 支付系统,随后通过指定的转账机构办理存取业务,由于 LibertyReserve 的在线电子货币与美元挂钩且能够自由兑换,犯罪分子便能实现转账机构与 Liberty Reserve账户之间的自由资金划转,非法收益以在线电子货币的形式通过 Liberty Reserve 存入转账公司,再从转账公司取出时,非法资金就被合法化了。
  
  目前常见的第三方跨境支付洗钱的犯罪手段是“跨境汇兑洗钱”.在“跨境汇兑洗钱”模式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差异性与多样性,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外客户真实信息就存在一定困难,以致跨境交易因果关系得到有力的掩饰。
  
  与此同时,互联网高效、无国界的特点,为资金的跨境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巨额性。
  
  2015 年,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 Paypal 被美国指控涉嫌为洗钱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 600 万美元。
  
  2013 年,我国淮北罗某涉嫌毒品或境外走私,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资金 219.6 万元;马鞍山姚某等涉嫌网络赌博或非法结算可疑交易,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金额 105.8 万元。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在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于不同客户的不同结算周期以及结算时间间隔的存在,会产生巨额的备付金,形成沉淀资金。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这个特点,所以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到洗钱活动中,就会导致涉案金额巨大。
  
  目前我国已经意识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的问题,2017 年 1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一项提到:“自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巨额备付金的沉淀,但对于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还是会存在非常可观的沉淀资金。其中第四项提到“: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 16 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从时间角度看,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存客户备付金的过程中存在着时间漏洞,在规定的交存时间之前,支付机构仍然享有备付金的控制权。所以,对于备付金的管理还应继续加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的巨额特性依然存在。
  
  (五)打击处理难度大。
  
  1.立案难。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各种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一些新出现的互联网犯罪手段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相关立法存在疏漏,例如非法制作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的工具、贩卖恶意代码、设立假冒虚假网站等,侦查机关缺乏立案的法律依据而无法立案开展侦查。
  
  2.侦查机关寻求配合难。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新生事物,缺乏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游走在政策边缘寻求机会进行牟利,在明知支付平台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甘愿成为洗钱工具。
  
  甚至办案机关向第三方支付公司调取证据时,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用户交易记录与相关资料,甚至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毁灭证据。
  
  3.涉案金额认定难。
  
  一是虚拟货币的价值难以估算,物价鉴定部门无法鉴定;二是犯罪分子利用不同身份或盗取他人身份信息开设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在不同账号中多次周转,交易关系难以理清;三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部分合法资金与注入的“黑钱”混杂在一起,资金多次流转后难以剥离其中关系,违法所得认定困难。
  
  4.电子证据认定难。
  
  例如在刷单洗钱的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相关用户等信息量是巨大的,涉及的区域也是广泛的,如果想要固定相应的电子证据,其难度可想而知。在公安机关的实际侦查工作中,电子证据一般是通过打印,给犯罪嫌疑人、证人签字后,作为书证使用,这种证据理论上属于证明力相对较低的传来证据。另外,计算机是只认口令不认人,在法律上无法认定谁是真正的操控者,无法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实施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平台洗钱犯罪的证据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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