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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钱电子支付业务相关协议规定

添加时间:2015-02-11

  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在线协议

  快钱网站提供的所有服务系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所提供之增值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于注册或使用本服务前,详细阅读本“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在线协议”(以下称“在线协议”)所有内容。当您注册或使用本服务时,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在线协议之所有内容。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本在线协议之权利,并随时通过快钱网站公布最新之变更事项,而无需另作个别通知。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鉴于:

  1. 您已经在快钱网站申请开通快钱账户,成为快钱网站的个人用户。

  2. 本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旨在为各类企业及个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清算与账务服务,其推出的支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支付、外卡支付、神州行卡支付、联通充值卡支付、VPOS支付等众多支付产品, 支持互联网、手机、电话和POS等多种终端, 以满足各类企业和个人的不同支付需求。

  3. 双方相互有意达成合作,由本公司利用电子支付平台尽快为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中的收款服务。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公司向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 服务范围

  1) 本公司为您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包括快钱账户支付、银行卡支付、订单查询、交易记录查询、手动提现、自动提现、退款、电子邮件账单收款、神州行卡支付、联通充值卡支付、电子优惠券、电话支付等功能。具体服务项目以您在本公司网站上选择的项目为准。

  2) 您在签订本在线协议并接入本公司系统后,可以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进行收款,但不能进行提现、退款和付款操作。为了您能够尽快使用提现、退款和付款操作,您应当尽快与本公司签订相应书面协议。

  3) 您可以选择开通电子付款(包括批量付款到快钱账户、批量付款到银行账户、API付款)服务。开通该服务项目您需要与本公司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 您协助本公司促使您用户成为本公司用户,并促使您用户使用本公司电子支付服务来完成与您之间的交易活动。

  二、 您的权利与义务

  1) 您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您的信息系统与本公司信息系统的链接,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向本公司发送。

  2) 您可通过其各类宣传途径如实描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必要的文字说明、演示文档和超链接,供其用户或合作伙伴了解和使用。

  3) 您应如实向本公司提供其基本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应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您应当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您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本公司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您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第三方通过使用本公司电子支付服务而必须向本公司输入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不得代其他用户或合作伙伴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否则,您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本公司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5) 您应在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上以快钱账户作为您的标识,并采取必要和有效的保密措施,妥善且正确地保管、使用、维护该快钱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非本公司原因致使您账户密码泄漏以及因您保管、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无须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

  6) 您应及时有效地处理其用户、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各种投诉以及由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发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纠纷。由于您原因造成其客户投诉或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的,均与本公司无关;由此造成本公司损失的,应由您承担赔偿责任。

  7) 您不得利用本公司电子支付服务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 您应按本公司网站上公示的收费标准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三、 本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本公司为您建立快钱账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子支付服务。

  2) 本公司负责向您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您安装本公司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接口以及具体服务和产品,保证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的顺利运行,并向您提供必要的培训及相关资料,在出现问题时进行技术支持。

  3) 本公司保证您能够实时查询到其快钱账户12个月之内的交易信息。

  4) 本公司发现您涉及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法交易或交易纠纷的,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您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本公司可视情况暂停部分服务。如遇有关单位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本公司将依有关单位的指示行事。

  5) 本公司接受和处理因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6) 本公司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本公司应在其网站上提前3天进行公示、通知您并预告恢复日期。

  7) 若用户不同意接受或者违反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及其他成为本公司注册用户或使用本公司服务和产品所必须遵守的条款,则本公司有权拒绝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由此导致您不能通过本公司电子支付服务与用户完成交易的,本公司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

  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应保持交易费率不变。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政府强制性规定以及银行费率政策的变化而影响交易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调整交易费率,但必须在调整前7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您。

  9) 合作结束后60天内,双方应根据本协议要求及时结清与对方的一切债权债务。

  10) 所有通过和使用本公司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11) 双方合作期间,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服务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并造成您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非本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信、电力等原因,影响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在您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客户拒付等情况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实际责任方承担。并且,本公司不承担向消费者催讨欠款或者代其向您支付欠款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3) 本公司不涉及您与第三方之间的产品和服务交易纠纷,不直接受理第三方对您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投诉。

  四、 违约责任

  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另一方发现后应及时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应当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予以改正。违约方没有按时改正,并且双方没有达成其他一致意见的,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对非因为双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共同损失,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3) 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① 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 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本公司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③ 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

  五、 保密责任

  1) 双方对本协议、交易信息和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双方都有权利向对方请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是:① 纯粹因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合理、正确、适当、且确有必要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则不在此限;② 应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且使用方应在此种使用或披露之前以合理的期限提前通知对方该有关的规定,以便对方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2) “保密信息”指的是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的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一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的许可方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的图纸或观测数据、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披露的、或对方从该等各方直接或间接以该等方式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在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所联系的或逐渐熟悉的对方客户)、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① 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② 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③ 一方的用户和客户自愿向对方提供的信息。

  3) 该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六、 知识产权

  本公司所做与本协议工作范围相关的任何发明创造、设计、作品、程序、配方、数据库、开发、概念、改良或商业秘密(合称“知识产权”),不论其可否依据专利法、着作权法或其他法律在中国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申请专利或注册,本公司是该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由本公司、本公司雇佣或聘请的机构或者人员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其在知识产权法或者商业秘密保护法上受到保护的全部权益,全部归属于本公司。

  七、 协议终止

  1) 您在签订本在线协议后,应当立即与本公司联系,签订书面协议。您没有及时与本公司联系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本公司有权中止为您提供服务。

  2) 除本协议中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三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您或本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有关损失的权利。

  3) 若双方终止合作,则您应根据本公司要求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共同完成以下事项:所有在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交易仍然有效,交易有效期内双方仍然要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直到交易结束为止;您可以将快钱账户中的余留资金进行提现。

  八、 法律适用

  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进行解释。

  2) 本协议中本公司对您客户的服务,是本公司履行对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您客户的任何承诺,您客户不因此而获得对本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九、 纠纷处理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标准费率

  人民币网关的单笔费率1%,最低0.01,线下支付方式收款则是1元/笔。

  神州行兑换率是75%,即100点兑换人民币75元。

  个人提现3元/笔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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